《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评价指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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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5
8
深色石材、灰色花岗石、深色大理石
100
150
300
2
浅黄色砖
50
1.2
浅棕色砖
4
7
深棕色砖、粉红花岗石
55
80
160
1.3
6
红砖
深色砖
180
360
1.5
建筑混凝土
200
天然铝材(表面烘漆处理)
600
反射率10%的深色面材
-
红-棕-黄色
蓝-绿色
反射率30~40%中色面材
反射率60~70%的粉色面材
2.居住建筑窗户上的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发光体(光源或灯具)的光强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值。
表2 住宅建筑控制干扰光的照度、光强和亮度
朝向居住区内侧的住户
朝向居住区外侧的住户
23时前
23时后
窗户上的垂直照度
(lx)
25
直接看到发光体的光强
(cd)
7500
1000
2500
墙面亮度
(cd/m2)
3.建筑或构筑物使用泛光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量和总光通量比值(ULR)在风景区为零;
城市低亮度(≤4cd/m2)区为5%;
城填中等亮度(≤6cd/m2)区为15%;
城市中心的亮度(12cd/m2)区为商业区等为25%。
4.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用电的单位功率限值(W/m2)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的单位功率限值
被照面的反射比(%)
(≤4cd/m2)
背景亮度为
6cd/m2
(≤12cd/m2)
60~80
0.87
1.53
2.17
30~60
2.89
3.78
20~30
2.21
4.42
6.63
(二)城市的道路交通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1.城市机动车道路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对城市机动车道路照明的路面平均亮度、总均匀度、眩光(阈限增量)路面亮度的纵向均匀度和环境比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值。
表4机动交通对照明的要求
照明等级
应用范围
各种道路
各种 道路
很少或无交
叉口的道路
带人行道,但人行道的照明达不到P1~P4级的道路
Lav(cd/m2)
维持的最小平均值
UO
最小值
TI
初始最大值的百分数(%)
UL
SR
M1
2.0
0.4
0.7
0.5
M2
M3
1.0
M4
0.75
15
—
M5
2.供行人和非机动交通使用的道路照明的照度分别不得超过表5和表6的规定值。
表5城区不同类型道路的照明等级
道路简述
照明等级
知名度高的道路
P1
夜间有大量行人或骑脚踏自行车人使用的道路
P2
夜间有中等量骑脚踏自行车人或行人使用的道路
P3
夜间有少量的只与邻近房产有关的骑脚踏自行车人或行人使用的道路
P4
对保留乡村或环境的建筑特征而言是重要的道路
P5
夜间有很少的只与邻近房产有关的骑脚踏自行车人或行人使用的道路
P6
仅需用灯具发出的直射光提供视觉诱导的道路
P7
表6城区交通的照明要求
在整个使用路面上的水平照度维持值(lx)
半柱面照度(lx)
平均
最小
7.5
0.6
0.2
不适用
3.人行交叉口、阶梯踏步、坡道和地下通道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7至表9的规定值。
表7 人行道交叉路口照明的照度值(维持照度lx)
EH
ESC
商业区和工业区
25lx
10lx
住宅区
4lx
5lx
表8 人行阶梯踏步和坡道照明要求(维持照度lx)
阶梯
在踏步竖板上
<20lx
在水平踏步上
>40lx
坡道
40lx
表9 行人和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要求(维持照度lx)
平均值
LA0.25
白 天
100lx
50lx
6000max
夜 间
40lx
20lx
10lx
(三)商业步行街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1.对商业步行街和通道照明的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灯具亮度不得超过表10的规定值。
表10 商业步行街和通道照明要求(维持值)
(平均值)
(最小值)
*ESC(min)
**LA0.25
住宅区内的公共活动场所
5lx
2lx
市中心
3lx
a)最大8000
b)最大10000
商业街的拱廊和通道
2.商业街的建筑或构筑物的景观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3.商业街广告和招牌照明的最大允许亮度不得超过表11的规定值。
表11 商业街的广告和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m2)
最大允许亮度(cd/m2)
800
>10
400
注:
其他地区的广告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应乘以下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和公共活动区的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四)公共空间(广场和公园)的景观和功能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
12的规定值。
表12广场和公园照明的照度值
照明部位
地面照度值范围
广场
交通广场
10~15
车站和空港广场(交通量大)
10~75
车站和空港广场(交通量小)
2~30
公园
主要场地(游人主要活动区)
5~30
公园一般地区
1~10
广场与公园内的道路
连廊繁华购物街道路*
200~750
连廊一般购物街道路*
100~300
普通繁华购物街道路
30~100
普通一般购物街道路
10~50
公园一般道路
公园内居住区道路
(五)城市室外工作区的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13的规定值。
表13 城市室外工作区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值
作业
代表实例
交通 分类
代表 实例
安全 程度
平均水平照度(lx)
均匀度
眩光指数GRmax
Emin/
Eav
Emax/
Ein
人行道
人少
危险程度低
工业仓库区
0.25
人多
各种商品存放区
特种练车场作业
低迷 交通
轨道交通自行车
0.40
练车场 作业
45
很粗糙作业
大件货物运送
停车场
危险程度中等
地下通道
交通量大的停车场
一般 交通
普通车辆通行
繁忙货站
粗糙作业
连续运送大件危险品
危险程度很高
有关电气危险场所
很忙货站
石油和化工危险品场所
较精细作业
使用工具作业
0.50
精细作业
电气,机构设备
二、定性指标
1.本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并公布实施;
2.城市照明建设符合本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
3.规划内已建设的城市照明项目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符合国家和国际权威照明组织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4.规划内已建各项照明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意见书、建设许可证和验收凭证),城市照明文件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5.城市照明技术文件和资料用语科学规范,无含糊不清之辞;
6.城市照明建设投资力度大,建设资金、用电及供配电设施有保证;
7.城市照明除功能合理的同时,还与被照明的对象(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商业街、广场公园、广告标志等)的艺术风格、文化内涵和特征协调一致;
8.整个城市照明使用彩色光科学合理,对行人视觉不得产生干扰,更不能与交通标志灯的颜色混淆;
9.建筑或构筑物的照明方法应根据被照对象的特征确定,不是简单地使用单一的泛光照明;
10.被照建筑或构筑物的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11.玻璃幕墙建筑不应使用泛光照明;
12.城市道路照明(含立交桥的照明)应在保证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考虑其照明的灯具、灯杆及相关设备的美观和装饰性;
13.城市道路照明导向标志显目、设施先进,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14.商业步行街照明的光源除要求光效高、寿命长外,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应≥80,色温宜在3000K~5500K之间;
15.商业步行街的市政设施,如电话亭、书报亭、行人休闲设施、雕塑小品、喷泉及绿化等景观元素照明的亮度应明显高于背景亮度;
16.城市广场和公园等公共空间照明的气氛应亲切和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65;
17.公共空间的绿化照明不得影响树林、花草的正常生长,绿色乔木和灌木树种的照明宜用冷白光照射,不宜使用彩色光照明,花卉照明应从上向下照射,使用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80;
18.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小品,营造灯饰景观的照明应在上述景观元素设计时提出照明方案,并与工程同时建设;
19.公共空间的静水水面、喷泉、叠水、瀑布等的照明应在以上水景元素的景观设计时提出照明方案,并与工程同时建设;
20.室外工作区的照明,主要指停车场、工业区、工地、铁路站场、港口、船坞、船闸和空港停车坪等的照明,这些照明除满足各自功能要求外,还要防止光污染,不能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光干扰;
21.对城市功能混杂区域的照明除满足各区自身功能要求外,还要综合考虑,统一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照明的相互干扰;
22.城市照明使用的照明器材应技术指标先进,照明质量好,节能效果显著,无光污染的绿色照明产品,较普通照明产品节能15%以上;
23.所有照明设施除满足电气、机械、密封 、温湿度、防水防尘和尺度等方面要求外,还应与环境及被照明对象的风格特征协调一致;
24.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供电电压、控制方式和设备、系统的接地、安全和防雷均应符合国家电气标准规范的要求;
25.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完善,并对照明设备实施智能化照明控制和管理;
26.重视城市照明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市民重视城市照明的意识,形成全民关心城市照明氛围。
20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