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账务及税务处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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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应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免税证明,对于采用购进法的凭当期的全部国外进料申报免税证明;
而采用实耗法的必须凭复出口货物当期单证收齐部分为依据,核定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以此来申报免税证明。
这一过程需提供以下资料:
A.《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中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出口成品报关登记表复印件;
B.出口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
C.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
D.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E.在保税区内仓储出口的货物,除提供报关单以外,还应出具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F.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免税证明及免、抵、退税的审核与审批
退税机关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所报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期及时出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5)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及核销手册复印件,到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如果前期审批与当期核销存有差额,退税机关应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将核销后调整的差额并入当期其他手册进料加工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免、抵、退税计算,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A.《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B.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C.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申请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购进计算法,指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后,将进口报关单进口额折合计算出海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税额中扣减。
在计算当期退(免)税额时,用海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在退(免)税额中扣减。
它是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依据计算出的。
二是实耗计算法,指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且将复出口货物出口后,根据实际耗用进料的数量和金额,计算出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税额中扣减。
它是按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所耗用进料组成计税价格依据计算出具。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实耗法(我国进料加工退税就是采用实耗法,所以购进法不在讲述)
A.确定计划分配率。
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
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B.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
计划分配率
C.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率-退税率)
D.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率
E.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计算。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
(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不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物、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
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税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税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2)实耗法例题与会计处理
某生产企业2022年6~7月发生下列业务(该企业XX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
6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从国外进口甲材料10吨,到岸价格1040万元(换算后人民币金额),使用的海关手册号为C42296320227,海关全额保税,该企业无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甲(进口料件)
10400000
贷:
应付账款
10400000
2.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原材料—乙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4680000
3.本月发生内销收入30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账款
3510000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离岸价格计150万元(已换算成人民币),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1500000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
5.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15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
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000×
(17%-13%)=60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510000-(680000-60000)-0=-110000元
6.本月收齐3~5月份部分出口货物的单证,到岸价格110万元(换算后人民币金额),实际支付海运费和保险费8万元(换算后人民币金额),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1100000-80000)×
13%=1326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10000元)<
当月免、抵、退税额(132600元)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10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32600-110000=22600元
7.次月初,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应退税额110000元,免抵税额为22600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2600
8.同时,收到退税款
银行存款
110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000
7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0
2340000
2.本月无内销业务,也未发生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3.本月该企业已将海关手册号C42296320227的1040万元国外进料耗用完毕,复出口XX货物FOB价1300万元(换算后人民币金额),并且在当期全部收齐单证、信息齐全,向银行交单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13000000
贷:
13000000
4.在该月,该企业向海关申报了C42296320227号手册的核销,在取得海关手册核销证明的同时,向退税机关申报了该手册的核销手续。
5.C42296320227号手册的免、抵、退税核算与核销
A.该企业根据“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上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确定计划分配率,然后,根据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单证收齐部分)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C42296320227号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为910万元,计划出口总值为1300万元。
计划出口总值=910÷
1300=0.7
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3000000×
0.7=9100000元
同时,该手册又在当期全部用完,并且单证收齐,可以申报核销手册。
所以,企业还应按实际的进口料件与出口货物计算实际分配率,核算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与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有差额,应核销补齐后一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104000000-0)÷
(13000000+0+0)=0.8
实际分配率=13000000×
0.8=10400000元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0400000-9100000=1300000元
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9100000元
B、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13000000×
(17%-13%)-364000-52000=520000-364000-52000=104000元
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9100000×
(17%-13%)=364000元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率-退税率)=1300000×
(17%-13%)=52000元
1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4000
注:
因为C42296320227号手册的计划分配率小于实际的分配率(0.7<0.8),也就是说,当期计划耗用与实际耗用进料的数量和金额存在有差额。
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税额中的扣减额少了0.1个百分点(0.8-0.7)。
在计算当期退(免)税额时,用海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在退(免)税额中扣减的也少了(0.8-0.7)。
所以,在最终的手册实际核销时,应当进行增补扣减额。
如差额相反,应当负数冲减扣减额。
C.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9100000×
13%-169000=1183000-169000=1014000元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率=1300000×
13%=169000元
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可暂不做会计分录,在当期的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完后,再做相应的会计分录。
6.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0-(340000-104000)-0=-23600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
汇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3000000×
13%-1014000=676000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360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76000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36000元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676000-236000=440000元
7.次月初,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应退税额236000元,免抵税额为440000元。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23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76000
236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2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