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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是汉穆拉比国王执政的晚年颁布的。

制定的原因主要有:

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282条。

正文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包括法院、诉讼、盗窃处理、租赁、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婚姻、伤害赔偿、劳动工具和奴隶地位等内容。

三、法典的历史地位和意义

法典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对后来的古代西亚北非国家的成文法产生了一定影响,是已知的奴隶制早期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典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

第三节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一、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二、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三、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四、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五、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雅利安人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原始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

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以《摩奴法典》为最著名。

由于奴隶制的发展和老的那个群众法抗斗争的加剧,早期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而登上历史的舞台。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

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国王敕令。

律藏:

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

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

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论述。

公元4世纪左右,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印度教,印度教法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一、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印度法德结构、体系,使它异常复杂;

二、法律与宗教密切联系,宗教教义依靠法律的力量贯彻实施,法律又依赖教义和信仰得以执行;

三、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四大原始种姓:

婆罗门、刹帝利、吠陀和首陀罗。

四、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上是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一、《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是关于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法律文献。

法典编纂的年代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的是它的编纂经历了漫长的年月。

摩奴法典共分12卷,2684条,其中涉及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审判制度等。

二、法典的主要内容

1、种姓制度贯穿始终,公开确认并严格维护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种姓的等级差别。

2、以婆罗门教义为指导思想,竭力宣扬“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善恶业报”、“人生轮回”以及“婆罗门至上”等思想。

宗教教义与法律规范密切结合。

3、强化君权,进一步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三、法典的影响

直至封建社会前期,一直被奉为经典;

外国入侵后,伊斯兰法和英吉利法先后占据统治地位,但法典作为私法方面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继续采用。

现今法典的某些内容仍以习惯法的形式保留下来。

伴随着大量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

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第三章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一节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古代希腊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地区。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城邦的所有法律。

其主要特点有:

一、希腊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前提,各城邦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使得希腊境内始终未能出现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

二、由于许多城邦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条件的不同,各邦法律在内容、形式上均有程度不同的差异;

三、希腊成文法出现很早,在从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编纂法律的活动;

四、通过同埃及、逝太基及西亚诸国的经济和文化的交往,希腊吸收了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不少东西,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并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

五、法官缺少对法律条文或法理方面的深入研究,没有形成在社会上占重要地位的法学家集团;

六、伴随广泛的殖民活动,希腊许多地区建立了殖民城邦,一般子邦都具有其母邦的习惯和传统,适用母邦的法律。

希腊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

第二节雅典宪法

一、通过多次改革,雅典奴隶主民主制确立起来。

梭伦立法奠定了民主制宪法的基础。

希波战争后,雅典民主政治高度发展,在阿菲艾尔特和伯里克利时代,先后制定了较完备的雅典宪法。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所确认的民主制度。

公民权利平等,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利机关,公职人员选举制。

雅典宪法民主性的特点: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2、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余个人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实力的破坏和攻击。

(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第四章古代罗马法律制度

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建立到公元前6世纪末,先后有7个王相继秉政,统治了200多年。

即所谓的“王政时代”。

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

土利乌斯实行政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形成。

公元前510年,塔克文的暴政被推翻,从此共和国时期开始。

公元前1世纪末,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和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奴隶主统治阶级便抛弃了贵族共和制,采用军事官僚的君主制。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一、罗马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园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在王政时代的后期,罗马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它由古老氏族习惯传统和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所构成。

到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

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就是罗马最古的法律文献。

除十二表法以外,还有民众大会(贵族会议、百人团会议和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力)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进入帝国时期,形成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

帝国后期,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大致分为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命令)、敕裁(对非常诉讼及主要上诉案件所作的解答)、敕答(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和敕示(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四种。

在狄奥多西二世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步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时间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编》和《新律》中世纪成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一步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二、罗马法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的首创。

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军民不受其保护。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自然法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

即它是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全人类,而且适用于一般的动物,如婚姻、养育子女等。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一、人法制度

(一)权利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2、法人

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

罗马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两种。

前者以人为成立的基础,如国家、地方政府、公益社团和私益社团;

后者以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如寺院、慈善团体的基金和待继承的财产。

(二)婚姻家庭制度

罗马家族组织的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家父由辈分最高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地位最高,对所属的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

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

有夫权婚姻/正式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二、物法制度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世民法的影响最大。

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一)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罗马人称物为“锐斯”,指的是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物的分类很多,按照物的不同法律后果,主要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在罗马有五种:

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等。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罗马法学家曾总结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

(二)继承制度

罗马刚开始采用的是概括继承,最后过渡到有限继承。

罗马法上的继承有两种: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照法律来确定继承人顺序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能并用,前者排斥后者。

法定继承在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规定。

查士丁尼时代的顺序:

1、直系卑亲属;

2、直系尊亲属及亲兄弟姐妹;

3、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4、其他旁系血亲;

5、配偶,这里是指无夫权婚姻中的配偶,有夫权婚姻的配偶地位与子女相同。

(三)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及特征

罗马法上没有专门表示债的名词。

《查士丁尼法典》中债的定义:

债市依照国法使得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所谓法锁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

2、债的发生原因

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为两类:

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而发生债的关系,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私犯)而发生债的关系。

在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将不属于契约和私犯分为:

准契约(包括:

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和准私犯。

罗马早期,社会生活中流行少数几种契约,并且订立契约有严格的形式。

共和国后期,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契约,罗马法学家把这些契约分为四大类:

要物(借贷、信托)、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除契约、准契约外,私犯和准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

私犯(《法学阶梯》中分为:

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是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准私犯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

《法学阶梯》中分为:

1、法官渎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2、从屋内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3、在阳台、屋檐放置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

4、船舶、旅店马厩的服务人员对旅客所致损害的行为等等。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公诉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指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

最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时期流行。

程式诉讼在帝国初期比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义的色彩,又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罗马公民,也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

随着阶级斗争的加剧,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审理,称为特别诉讼。

在帝国后期称为唯一诉讼制度。

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超和发达。

它具有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辞确切、严谨、简明和结论清晰、语言精辟凝练等特点,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着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借鉴的现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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