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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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样本
一、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或制造商。
1.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一般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
4.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包装
5.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和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6.运输标记
6.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6.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7.交货方式及装运条件
7.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
运输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7.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日历日以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7.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8.装运通知
8.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应在货物装车(船)完成24小时之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
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8.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9.保险
9.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交货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亦可委托卖方代为办理。
10.付款方式与条件
10.1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之方式一种付款:
(1)信汇付款;
(2)电汇付款;
(3)汇票付款。
10.2合同生效后,买方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比例,分期向卖方支付予付款或定金,货物交货后支付款,验收后支付款,质量保证期后支付款。
10.3卖方应书面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并附上对已递交货物和已履行的服务的发票和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11.技术资料
11.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45日历日内寄送到买方,例如:
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寄送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11.2卖方应另备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随包装好的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2.价格
12.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13.质量保证
13.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0日历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一般条款15条、21条规定索赔及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3.2除非合同特殊条款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正式验收后12个月,买方在货物交货后6个月内不组织验收,则质量保证期为货物交货后18个月。
14.检验
14.1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买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4.2货物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后,买方或买方会同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合同文件规定的验收规则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果检验发现质量、数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有不符合时,除应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者外买方将有权在货物到达卸货后规定时间内,凭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拒收货物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一般条款15条、21条规定索赔及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4.3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法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其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按本合同一般条款15条、21条规定索赔及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5.索赔
15.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按被拒收货物的合同价格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日历日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历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的合同价款中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按本合同一般条款21条规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15.3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在延付期内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卖方的利息损失并给予赔偿。
如果卖方还有附加损失,将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6.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6.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本合同第17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
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日历日,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日历日按7日历日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
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7.不可抗力
17.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日历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税费
18.1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8.2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9.履约保证金
19.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向买方提交按合同货币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或由买方认可的其他银行或机构提供。
19.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9.3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取得补偿。
20.仲裁
2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20.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合同签约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
20.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20.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历日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21.2一旦买方根据第21.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
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
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破产终止合同
22.1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3.变更指示
23.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交货地点;
(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3.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
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30日历日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4.合同修改
24.1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5.转让与分包
25.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5.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
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7.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合同正本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7.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8.通知
28.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9.1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9.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9.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9.3除合同本身以外,29.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30.合同生效及其他
30.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30.2卖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等其他相关服务。
二、合同协议书
XXXX市建设局(以下简称“买方”)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简称“卖方”)就卖方为XXXXXXX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提供货物、安装和相应技术服务,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组成:
1.1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1合同特殊条款
1.1.2合同一般条款
1.1.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及投标文件
1.1.4货物需求一览表
1.1.5技术规格书
1.1.6技术响应表(如果有的话)
1.1.7伴随服务内容及方案
1.1.8履约保证金
1.1.9中标通知书;
1.1.10双方约定的其他文件。
1.2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了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应按自上而下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二、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
1.本合同所指货物为XXXXXXXX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提供的设备、安装及服务,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等见附表:
2.供货范围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货物的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货物标准及质量控制
1.货物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文件及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2.货物质量应符合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3.卖方应当按照标书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在产品出厂前,卖方应该对产品进行详细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不作为任何依据,但可作为交货时双方进行交货现场检验的参考。
4.在生产期间,买方有随时到卖方生产现场验货的权利。
四、合同总价
1.本合同总价为XXXXXX万元(人民币),大写:
XXXXXXXXXXX,其中:
a)价格组成见分项报价表;
b)用户考察验收等费用由买方负担。
2.所有的货物价格包括了主机及随机附件的制造、包装以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的全部费用。
3.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不变价。
五、包装、装运和运输
1.卖方负责把货物安全地运到交货地点。
2.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考虑到运输和储存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包装必须足以满足运输、转运、装卸、露天储存的需要。
3.包装方式的确定由卖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的对货物的任何损坏均由卖方负责。
4.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其用处。
5.包装费、运费、卸车费、设备保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内;自制造厂至交货地点,期间所需办的所有手续由卖方自行办理,买方不提供任何文件及协助,且所需费用由卖方负责。
六、交货及风险转移
1.卖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文件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运至项目工地现场或业主指定地点。
2.现场开箱检验: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以后,买卖双方需马上派出代表前往现场,由买方组织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交货范围进行的开箱检验。
并做好有缺陷的零部件及缺件的记录,如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降价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3.货物的产权只有在卖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双方现场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证明文件后方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亦同时转移至买方;在买方拒收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4.以下单证原件在交货的同时交给买方,其副本(或复印件)则应在交货前三天交给买方:
①装箱单一式三份,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②卖方出具的质量及数量证明书一式一份。
七、付款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在以下条件成就之后开始进行:
1.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格式以招标文件附件为准,期限至货物全部到现场并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买方不支付预付款。
2.合同交货付款:
①供货合同中全部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并经业主验货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的货款。
②货物全部安装、并单车(机)试车完毕,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相关检验,证明符合合同文件要求之后,10天内买方向卖方再支付合同总价25%的货款。
③设备最终验收后10天内买方向卖方再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货款。
3.质保金
余下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7天内付清。
八、技术服务
1.技术文件
卖方应在供货的同时向买方提供有关合同执行的技术文件。
卖方也需提供设备的预埋件图纸及卖方要求的技术图纸。
文件移交份数、时间、文件使用语言应依照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具体规定。
2.技术培训
①卖方负责提供现场操作、简单维修培训方案及一式五份培训资料,招标文件中另有更详细要求的从招标文件的规定。
②由卖方具体负责对买方受训人员进行培训并对通过受训的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九、验收
1.本合同所指验收包括现场检验、临时验收和最终验收,有关定义见招标文件。
2.交货时,由卖方提供进行现场检验的方案,该方案必须符合本合同所规定之技术规格和技术规范。
3.卖方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在合同项下货物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后,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进行临时验收,直到设备最终验收合格。
4.最终验收符合要求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保险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和派往买方进行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保险及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十一、质量保证期
卖方对货物提供自临时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内,卖方应对由于货物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保证在备件、易耗件易损件的补充供应,并承担由于补充供应而引起的采购、运输费、保险费、海关进口环节税。
十二、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限定于一般公认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双方同意的其它情形。
2.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后,卖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证明事故的存在。
3.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其它事项;如不可抗力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三十天内仍不能交货的,卖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不互相提出索赔要求,已履行的合同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违约及索赔
买卖双方应该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1.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买方要求更换的,卖方应负责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2.因交货场地的原因而影响交货的,卖方可以延迟交货,买方不追究延迟交货的责任。
3.卖方违约的,买方有权中止未付部分价款的支付,直到卖方履行时止。
4.卖方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时,买方可以书面通知卖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
5.由于卖方所提供的货物的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从卖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中得到相应补偿,该补偿不免除卖方的其它责任。
6.由于卖方的提供技术资料不齐全的或不及时的原因造成买方设计部门无法按时准确完成其负责的设计任务的,买方有权从卖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中得到相当与合同价5%的补偿,该补偿不免除卖方的其它责任。
7.延期交货违约金:
除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卖方应同意对信用证有关条款之进行修改和同意在议付货款时扣除本条规定的违约金。
迟交货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额的10%,每周扣2%,逾期一个月不交货,买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
8.卖方在投标时提供的设备性能参数,在安装调试后,所测实际数据与所报偏差超过1.5%时,买方有权扣除卖方的质保金。
十四、通知
1.本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之间的联络通知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并经双方确认;电传或传真形式的通知要经双方的书面确认。
2.通知的生效以通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十五、争端解决
1.双方应以协商的态度解决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协商不成由XX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XXXXX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除有争端之外的合同的其它部分在争端解决前应继续执行。
十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十七、其他
1.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转让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一式八份,买方六份,卖方二份。
3.本合同合计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买方:
XXXX市建设局 卖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合同附件
(一)履约保证金保函
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名称)
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描述)。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向贵方提交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按合同中规定的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我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此担保: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卖方的名义向贵方出具总额为(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