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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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按照《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专项收入。
指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为和事项收取的专门性收入。
包括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以及其他各类专项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
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包括彩票公益金及发行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管理、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五)罚没收入。
指执罚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等。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收入。
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涵盖范围:
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职能和信誉,拥有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包括自然生态资源、人文资源以及相关延伸资源。
具体有:
1、国有经营性开发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森林等)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专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3、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点、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4、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5、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6、政府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7、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转让处置权、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8、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形成的公共资源等。
9、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
对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实行市场化改革,逐步取消政府对“竞争性、有限性、垄断性”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指令性配置方式,能够通过市场化配置的,一律交由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确定使用者和经营者。
(八)其他收入。
包括:
1、捐赠收入。
即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包括捐赠的货币和实物。
2、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上级单位补助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
上级单位补助收入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下达的未通过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的补助资金。
3、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4、其他未列举或新增加的非税收入。
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核算。
其中:
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设在财政局国库科,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设在非税收入管理局,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并按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为各执收、执罚单位对账提供服务。
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缴款,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分级划解、及时结算。
所有的非税收入全部先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然后按资金属性,按旬将资金分别划入到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帐户,必须按照《临夏州财政局关于加强州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有政府非税收入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经人民银行开户许可,方可设立。
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一经查出,一律视同“小金库”,全额没收,并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开户银行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确定有代理收付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与代理银行签订《代收委托协议》。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代收委托协议》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退付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各执收单位或缴款人可就近就便将收入款项缴入代收网点,各网点通过系统程序将款项划解到非税收入汇缴户。
各代收银行及其网点须安装“临夏州政府非税收入监管系统(业务前台模块简称‘业务前台’)”,方可办理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执罚单位实行编码管理。
各执收、执罚单位须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批准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报送非税收入管理局,由非税收入管理局输入非税收入数据库。
当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变更时,须及时将变更后的非税收入项目及相关信息报送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统一使用《临夏州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代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现金缴款单)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两种凭证。
《临夏州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由执收、执罚单位到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无偿供应给州直各执收、执罚单位。
在执收、代收政府非税收入时,要认真填写缴款书中各项内容。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名称、标准与其编码相对应。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按使用数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各执收、执罚单位收取票据工本费。
《财政票据》由代收银行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领取。
票据内容在代收非税收入时通过“业务前台”打印,与对应的《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第九条 《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分别为征收部门、缴费单位(个人)、付款银行、收款银行、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作记帐凭证,代收银行通过专用缴款书结算代收款项时,资金到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打印出《财政票据》(一式三联),签章后分别作为存根、缴费单位(个人)支出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的记帐凭证,《专用缴款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启用。
第十条缴费单位(个人)通过《专用缴款书》以现金形式缴费的,代收银行代收款项后打印出《财政票据》(一式三联),签章后分别作为存根、缴费单位(个人)支出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的记帐凭证。
缴款单位(人)以转账形式缴款的,资金到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代收银行打印出《财政票据》,签章后分别作为存根、缴款单位(人)支出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的记账凭证。
同城跨行转款缴纳非税收入时,由收款银行将款项记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依据收帐传票(《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负责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财政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异地转账缴纳非税收入时,收款银行将非税收入款项进帐后,将收帐回单及时传送到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确定收入类别后,由执收单位填写《专用缴款书》,收款银行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财政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代收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业务时,应按规定进行非税收入银行前台业务操作,完整、准确地录入非税收入缴款信息、代收款项,收款后打印出《财政票据》。
每日结帐后打印出《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科目汇总表》,签章后与《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收帐联每周五送交到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交款单位(个人)在代收银行交款后,应核对《财政票据》与对应的《专用缴款书》内容是否一致。
交款单位(个人)凭《财政票据》和《专用缴款书》的有关联次,到执收、执罚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依据《财政票据》(记帐联)登记非税收入备查帐,定期与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对。
第十三条 对零星分散、不易收缴的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管理局认定后,委托执收、执罚单位进行现场征收。
由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人开具财政专用票据,当场收取,集中汇缴。
累计收取金额1000元以上的,必须当日汇总审核,填制《专用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累计金额不足1000元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填制《专用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确定为委托征收的单位,其收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月末年终不得留有余额。
第十四条 代收金融机构应将代收的非税收入及时记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并于每日营业终结前将非税收入信息传送到非税收入管理局,保证非税收入代收信息与非税收入银行帐户信息同步和一致。
第十五条 代收金融机构应在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并按照预留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对账印鉴进行签章确认。
同时结帐后打印出对帐单,提供与执收、执罚单位的银行对帐服务。
执收、执罚单位要按非税收入项目记好台帐,每月与代收金融机构和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押金、保证金,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向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押金、保证金等待结算资金,必须全额上缴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未经批准收取押金、保证金,并存放于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账户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可申请返还。
(一)由执收单位收取的,缴款义务人可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报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二)由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收取的,缴款义务人可以直接向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返还。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内各执收、执罚单位代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实行银行开据《财政票据》制度。
即:
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出《专用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在代收银行柜台缴款,银行收款后在专用缴款书上签章,并开具《财政票据》,缴款人持《专用缴款书》有关联次和《财政票据》办理相关业务,执收、执罚单位依据《专用缴款书》和《财政票据》记帐联登记台帐。
第十八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政府非税收入,严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储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各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和代收银行的日常代收环节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按财政局具体要求编制非税收入计划。
执收、执罚单位编制非税收入计划时,在无明文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否则,应向财政局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实行财政相关科室归口管理。
由执收单位填写用款计划,报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由国库拨付。
对执收、执罚单位在不违反政策,并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按相关规定增加业务经费。
对完不成收入计划的执收单位要扣减相应业务经费。
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以及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代收金融机构不得截留、代扣、挪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款项。
代收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终止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监察、物价、金融、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