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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各单位自负。

(4)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

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清表土中的腐植土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收集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树或植草中。

(6)工程施工必须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同步协调。

不允许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救、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二、文物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是,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1)发现的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项目办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

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在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理期间,监理工程师应详细记录、分析因此而导致的进度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并会同项目办和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第27.1条的规定协商解决。

(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采取避让措施进行地点选择。

二、施工环境检验

质检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统一工程开工。

质检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因随时检查施工单位指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施工场地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合站、预制场)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草料堆放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土、弃,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地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质检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队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队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项目部。

质检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堆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树、树种进行砍伐。

水土保持和废料废方处理

(1)防水排水

1)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冲刷、积水、淹没农田。

2)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

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保不积水。

(2)冲刷与淤积

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3)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水文状态的改变。

4)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水域的污染。

5)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3)废料废方的处理

1)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

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2)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4.3.4条的规定执行。

3)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

4)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

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

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

d.隧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

5)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

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4.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

(1)保护水质

1)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

严禁排入饮用水源。

2)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3)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它措施,使能做到达标排放。

4)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5)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6)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

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

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涮、水流污染。

7)保护农田排灌系统。

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

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

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控制扬尘

1)为减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进行洒水或采取其它抑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降尘。

2)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

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3)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机站(场)、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拌和机站(场)等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

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

4)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

1)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沥青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2)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的污染;

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3)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有承包人负责。

4)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5)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

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5.保护绿色植被

(1)承包人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

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

(2)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既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

(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

6.土地资源的保护

(1)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它工程设施。

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

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顶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

(2)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

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

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

(3)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

(4)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沿线是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绿化带宽度。

7.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

(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2)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

承包人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备查。

三、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1、环境保护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令、法规和业主及当地政府对施工环境保护的要求。

建立由项目部经理任组长,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正式开工前制定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

并定期的进行检查,用思想教育加经济奖惩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把环境措施落到实处。

(1)施工期间,对工程开挖土层裸露面及时防护,在进行土方工程施工的同时,同步进行路基的排水工程,路基填筑工程结束后立即植草、种树、护坡,预防雨季路基范围内形成径流终结冲刷坡面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确保路基边坡稳定。

(2)临时占地尽量不占用林地,选择在荒地上,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植被。

(3)取土坑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用耕地,且使用后必须修复植被,如确实需占用耕地,采用从熟土下取土的方法,即先将农田表面的熟土铲起堆集,取完生土后再将熟土送回原地,恢复耕作。

取土坑周围要植树、绿化处理,减少施工时产生的灰尘污染周边环境。

(4)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方可排入排水沟,但不得排入饮用水源、灌溉渠道及农田耕地和水库及养鱼池。

(5)水泥砼和水稳拌和站,必须设置废水过滤沉淀池,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经过过滤、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全线钻孔桩施工所用的泥浆均在泥浆池中循环使用,使用后,用砼罐车运至指定地点净化后弃置。

(6)施工机械要经常检查其油泵、油路、油箱,防止严重漏油。

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和维修施工机械时的油污水必须统一集中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7)对易于引起粉尘的水泥等材料要遮盖。

运输时用苫布覆盖车箱。

不得在工地燃烧垃圾及废弃物。

(8)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除在场地作业人员配备专用劳保用品外,施工道路及场地要配备专用洒水车随时洒水,以防止尘土飞扬污染大气环境和附近的农田作物。

(9)水泥砼搅拌站、水稳拌和站及沥青砼搅拌站要设在居民区、学校的主要风向下风处,其距离不小于500M。

沥青搅拌设备必须匹配沥青烟净化装置,减少对空气环境的污染。

(10)合理分布动力机械设备的工作场所,避免一个地方运行较多的动力机械设备,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采取消音措施。

(11)在居民区附近,夜间22:

00时至次日早晨6:

00时不安排噪音较大的施工。

(12)施工现场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活区室内通风良好,设专人打扫卫生,食堂、开水处、厕所要始终保持清洁卫生。

并由项目部卫生所及经常对上述场所进行卫生环境检查及定期喷洒药物消毒,预防疾病发生和流行,以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及工作、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13)施工期间保护各种原有设施、保护文物古迹,施工中如果发现文物,要立即停工并加以保护,不得移动和收藏,并及时报告业主、监理工程师或有关部门。

2、水土保护措施

(1)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时排水渠道,并与永入性排水设施相连,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2)在生活区周围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生产和生活环境。

(3)生活垃圾要集中堆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废弃。

(4)对有害物质(燃料、油料等)要通过可行的措施处理后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以防泄漏,造成对植物的损害。

(5)拆除临时设施时,应将一切废弃物运往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

恢复场地原貌。

(6)运输车辆必须作好防止漏失措施,以防物料污染道路。

(7)严格使用经报批的取弃土场,施工中防止弃碴流失,使用完后做好复耕工作,并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

(8)实施强制性的环保措施,对破坏环境者施以重罚。

严格要求车辆行人不得随意在道路外行走,限制人为活动范围,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和对地表植被的破坏。

(9)生产中含油废水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隔油池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生活污水采取挖渗抗集中处理,检验符合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水放到。

(10)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要集中处理排放。

(11)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设沉淀池处理,达标后再排放。

(12)在农田区施工时,对既有的排灌系统加以保护,必要时修建临时水渠、水管等,保证排灌系统的完整性。

3、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措施

(1)水泥砼拌和站、预制场、稳定土拌和站和沥青混凝土拌和站的场地硬化和料场硬化必须破碎并运至业主指定地点填埋。

(2)拌和站和预制场剩余沥青、石料、石灰、水泥等材料做好回收。

(3)施工暂设拆除干净彻底,拆除过程中采取措施避免产生噪声、粉尘、水等环境污染。

(4)场地拆除清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必须妥善处理或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废弃,并保证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5)如临时设施所占用土地为耕地则在设施拆除清理后还需回填耕植土至原地面标高,并进行整平,确保达到农作物种植标准,如为非耕地则采取回植草皮等水土保护措施避免产生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

高唐至临清高速公路第三合同

山东公路建设集团项目经理部

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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