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标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Microsoft Word 文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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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资金预算及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控制各项成本费用;

(4)监控大宗资金的运作。

5.财务分析与预测

(1)定期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阶段性的财务分析与财务预测,并提出财务改进方案;

(2)向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及预测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6.财务人员管理

(1)负责财务人员的管理、考核、监督其各项业务工作;

(2)指导开发财务部人力资源,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3)做好财务部的行政事务处理工作,提高效率,增强团队精神;

(4)做好财务培训和教育工作,促进财务团队知识更新和能力成长。

(二)财务部副部长工作职责

财务部主任

1.制定规章制度与财务计划

(1)协助财务部长制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和考核办法;

各项制度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监督、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2)组织编制各项财务收支及资金计划,落实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财务部长。

2.财务预算与成本控制

(1)组织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编制资金预算,上报领导审批后监督执行;

(2)监督各分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认真审核各分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根据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成本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

3.会计核算管理

(1)负责组织总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

(2)负责组织会计人员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正确、及时、完整、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核算资料。

4.财务分析与预算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对新投资的项目做好财务预测与风险分析;

(3)参与公司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5.财务监督

(1)依据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在受控的情况下良好运行;

(2)组织设定财务工作考核标准,并根据考核标准对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工作定期进行考评;

(3)负责组织实施对总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财产清查工作。

6.融资管理

(1)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做好资金筹备、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

(2)依据公司对日常资金的需求量,协助财务部长寻找、疏通融资渠道;

(3)做好全公司的融资筹划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财务部

上级

下级

会计、出纳

1.财务制度建设与监督执行

(1)主持财务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协助财务副部长组织总公司和分公司建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3)监督和指导总公司和分公司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并解答总公司和分公司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相关问题。

2.核算体系建设与管理

(1)组织拟定集公司有关会计核算制度;

(2)组织设计公司的会计核算形式,建立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

(3)按会计准则要求设计统一报表格式,根据管理层要求设计内部报表格式,并负责组织总公司和分公司实施。

3.税收筹划

(1)组织公司整体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解答子公司财务人员相关税务问题;

(2)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对分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税务辅导和税收政策培训。

4.财务分析

(1)根据财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协助财务副部长做好企业的财务分析工作,组织总公司和分公司编写财务分析报告,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2)进行各种财务预测、市场预测等,为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资金结算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资金结算

(1)主持资金结算中心日常工作,对公司整体资金进行规划,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对分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资金预算

(1)建立、完善资金预算体系,建立相应的执行、控制机制,起草、修订配套的规章制度;

(2)根据资金预算体系及管理的需要,设计、修改内部管理报表,并对预算表格进行整理分析,理清数据关系,改进、完善管理制度及表格;

(3)对企业整体发展战略提供财务方面的可行性分析,按照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制订中长期财务预算规划,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确保预算规划得以有效实施;

(4)协助对各责任部门对各子公司经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3.融资工作

(1)根据总体资金需求,组织实施总公司和各分公司融资工作,合理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财务风险;

(2)拓展融资渠道,协调与银行之间关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会计核算工作职责

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主任

出纳

1.会计核算工作

(1)审核有关的原始凭证,并依据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记账凭证;

(2)汇总会计凭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编制总账科目汇总表并进行试算平衡;

(3)根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计科目汇总表登记细账和总分类账;

(4)定期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盘点,认真核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级明细账、日记账及总分类账。

2.报表编制工作

(1)编制总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2)复核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总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3.纳税申报

(1)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企业的相关规定,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2)计算、统计税金、编制相关报表;

(3)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和有关税收优惠申请工作。

4.会计档案管理

(1)对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科学分类,造册登记,统一管理;

(2)按照会计档案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在移交档案部门时,认真编制移交清册,确保移交手续完整。

(六)出纳工作职责

出纳

会计

1.现金收付

(1)根据银行的结算制度和企业报销制度,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地完成现金收付工作;

(2)及时对现金的收付开具或索取相关票据;

(3)负责工资的按时发放、保管、邮寄等工作及各项费用的报销;

(4)根据企业经营需要,按企业及有关规定提取,送存和保管现金,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5)每日盘点现金余额,做到账实相符。

2.银行账务与支票办理

(1)及时将收回的支票背书后,送交银行进账,及时查对款项的到账情况,登记银行日记账;

(2)凭领导审批的报销单或借款单等开具支票,做到准确无误;

(3)每月及时从银行取回对账单,与出纳流水账核对无误后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对未达的款项要及时查明原因,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3.登记日记账

(1)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每日进行现金账款盘存,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2)每日填写《银行余额日报表》,报资金结算中心主任;

(3)随时掌握本企业在各个银行存款的余额情况,提出合理的资金调用方案。

4.会计凭证汇总与管理

(1)每日汇总当日凭证,及时将原始凭证传递给会计;

(2)每日对当日会计凭证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章资金结算中心工作指引

第一条日常报销、付款流程

资金结算中心出纳复核付款制单

财务管理中心核算会计复核

 

财务部部长、分管财务副总审批

财务部主管会计审核

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或报销单

流程说明:

(一)经办人报销费用,需填写报销审批单,附原始单据;

经办人支付单位预付款和应付款应附有与对方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据;

支付单位保证金填写保证金付款申请并附对方单位收据;

支付个人应付款填写领款单;

经办人借款应填写借款单。

经办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是否违反公司制度负责。

(三)财务审核要点:

①业务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原始单据发票、收据是否符合会计税务相关规定,金额是否与报销审批单金额一致,金额大小是否规范。

②付款内容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是否按合同规定付款。

③应付款金额是否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比例。

(四)财务部部长和分管副总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付款进行审批,对资金支出进行统筹安排。

(五)出纳付款之前应再次审核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原始单据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授权签字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后付款,并及时制单后转交核算会计。

(六)核算会计应对相关审批、签字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出纳制单是否正确进行复核。

第二条内部结算流程

(一)拨款流程

财务部核算会计复核

结算中心主任出具月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总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会同分管副总裁审批各分公司拨款申请,确定融资计划

流程说明:

1.总公司和分公司每月28日前向资金结算中心提交下一月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的“资金需求拨款申请”。

分公司会计和总经理对拨款申请的合理性负责,分公司提交的拨款申请应尽量符合实际,如果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拨款申请差异悬殊,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2.结算中心资金预算员负责和分公司财务部沟通联系,指导分公司编制“资金需求拨款申请”,解答资金拨款申请疑问,确保分公司在每月28日前及时提交“资金需求拨款申请”,并及时汇总各分公司“资金需求拨款申请”,出具公司总体资金需求报表,提交资金结算中心主任。

3.资金预算中心主任根据总体资金需求报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财务部部长和分管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同分管副总裁根据资金需求,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审批各分公司拨款申请,并确定融资计划。

4.出纳根据审批的拨款申请在每月月初将拨款划入各分公司支出账户,并将转款凭证进行制单后交会计复核。

内蒙古新地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拨款申请表

序号

用款日期

资金用途

金额

1

2

3

4

5

6

合计金额

借款金额(大写)

审计程序

总经理

账务负责人

分公司经理

分公司财务

核准签字

部门:

年月日

说明:

各部门及分公司每月28日前上报审批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取范围

1.销售的零星货款和零星劳务收入;

2.公司员工或外单位结算费用后补交的余额款;

3.不能通过银行结算的经济往来收入;

4.暂收款项及其他收入。

收取的现金当天由出纳解交银行。

(二)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符合上述现金支出范围的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三)现金保管

1.公司的现金只能由出纳员负责保管;

2.存放现金保险箱(柜)的存放地点的门窗必须设有金属安全栏,保险箱(柜)加装安全报警装置;

3.出纳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劵、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

4.出纳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将密码告诉他人;

5.出纳员离开出纳场所,必须在离开前,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6.出纳人员变更,新的出纳员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7.公司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或派车办理;

8.出纳每天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保证账实相符,财务部长每月至少对出纳的现金抽点两次,并填写抽查盘点表。

(四)现金结算

1.出纳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必须以经过审批的会计凭证作为付款依据,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出纳有权拒付;

2.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或手续不全的款项收支,出纳有权拒收

、拒付;

3.对于发票有涂改现象的一律不予受理;

4.现金结算只能在公司规定的收支范围内办理,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5.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现金10000元以上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过出纳员;

提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6.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负责人,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者,应同时书面报告总经理;

7.及时、正确的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做到现金账目清月结,账实相符;

8.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及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现金;

(2)白条抵库;

(3)坐支现金;

(4)借用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

(5)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保留帐外公款;

(7)公款私存;

(8)设立小金库;

(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账户开设和终止

1.各分公司统一由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分公司需要开设一般账户或选择银行开设账户,由各分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总公司财务部部长批准,开户资料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2.各分公司已开设的银行账户需要终止时,由各分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总公司财务部部长批准,销户资料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银行印章管理

1.银行印章至少须有以下二枚:

公司财务专用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或总经理章)由出纳保管;

银行印章不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不得乱用、错用银行印章,不能将银行印章提前预盖在空白支票等结算票据上。

(三)结算记律

1.除按规定可用现金结算外的经济业务,均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2.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出纳统一签发和保管,签发支票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大小写金额及签发日期等,加盖银行预留印章后生效,付款用途此须真实填写,出纳对支票的购买、领用、作废建立支票登记薄、作废支票应长期保存;

3.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规定,正确采用各种结算方式,结算凭证的附件必须齐全符合规定;

4.原则上不允许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由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5.不得利用银行账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收付款事项,不得租赁或转让银行存款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6.对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公司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收支拒绝办理;

7.出纳每月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更正,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取回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会计复核。

未达账由出纳督促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三条票据管理

(一)结算票据的购买、保管由出纳负责,空白票据和未到期的票据必须存入保险柜;

(二)购买或接受票据后,立即登记票据登记薄;

(三)业务部门接到票据应立即将票据解送银行或移交出纳,票据到达公司后在业务部门不过夜;

(四)票据贴现或到期兑现后,以及对外签发票据,出纳应在票据登记薄内逐笔注明或注销;

(五)出纳必须每天对票据登记薄进行清理核对,保证票据在有效期内或到期日能正常兑现;

(六)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接受、背书转让、换新、签发以及贴现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七)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须严格按银行规定办理;

(八)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出纳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财务负责人并通知业务经办人,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九)票据发生丢失,丢失人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财务部负责人应立即派出纳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同时在3日内按规定派人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手续。

第四条货币资金损失责任

(一)付款申请人,虚构事实或夸大事实使公司受到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点带责任。

(二)部门主管审核付款申请,未查明真实原因或为付款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或与付款申请人请人共同舞弊,使公司受到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三)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或明知不真实的付款予以审批或共同作弊给公司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四)审核会计、出纳员,对明知手续不健全或明知不真实的付款予以受理或共同舞弊,使公司受到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五)短缺的货币资金,未查明原因,出纳为第一损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纳未按时清理票据,票据到期未及时兑现造成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六)由于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致使公司产生损失或责任,由责任人承担损失或责任,由其上一级主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发票和收据管理细则

第五条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领购、缴销、保管

1.公司所有发票由公司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局购买,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公司所有发票由各公司财务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薄,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业务人员对外开具发票,应对发票的领取、使用、发票存根收回建立完善登记备查制度。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集团《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发票领用后丢失,则由经本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仅限于税务罚款)。

(二)发票的取得

1.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2.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一般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提交入账,每年2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或者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发现的假发票应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

如不能更换,财务部拒绝付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内部收据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内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二)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三)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第五章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指引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为了界定交接前后各自工作责任,配合好接管人员了解熟悉交接工作内容,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监交人规定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一般会计人员或者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监交。

第八条交接前移交人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办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打印科目余额签字确认;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公告、现金、有价证劵、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内容。

(五)公司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九条交接内容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的工作内容、保管的财产、会计档案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一)工作内容和职责

移交人将自己工作内容和职责逐项向接管人书面交代清楚,将工作流程向接管人说明清楚。

(二)财产档案交接

1.移交人使用的办公设备、用品应逐项在交接清单中列明,交接给接管人;

2.现金要根据会计账薄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结交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程调节,调节后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公章、收据、空头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移交清楚;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6.移交人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监交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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