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程》第五版课后习题训练参考答案0905发林编辑Word文档格式.docx
《《税法教程》第五版课后习题训练参考答案0905发林编辑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法教程》第五版课后习题训练参考答案0905发林编辑Word文档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8000+20×
6000×
(1+10%)]×
17%=97240(元)
(2)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70000-(50×
1000+50×
200+20×
800)×
17%=57080(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7240-57080=40160(元)
4.
(1)当期销项税额=42×
17%=7.14(万元)
(2)当期进项税额=3.91+0.33+42×
13%+1.36=11.06(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7.14-11.06-0.5=-4.42(万元)
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是4.42万元。
5.
(1)当期购进商品进项税额=1700+1500×
13%+900+3400+6000×
20×
17%=26595(元)
粮食毁损进项税转出=5220÷
(1-13%)×
13%=780(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26595-780+2000(上期留抵)=27815(元)
(2)当期销项税额={150000+8000×
(10+5)]÷
(1+17%)+30000}×
17%=44330.77(元)
(3)当期应纳税额=44330.77-27815=16515.77(元)。
6.
(1)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时: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5×
6.55×
(17%-13%)=30.13万元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150×
17%-(137.7-30.13)=-82.07万元
(3)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115×
13%=97.9225万元
(4)分析并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2.0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97.92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82.0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97.9225-82.07=15.8525万元
第三章消费税法
2.×
3.×
4.√5.×
6.×
7.√8.√9.×
12.×
13.×
14.×
1.A2.C3.A4.B5.A6.B7.B8.A9.C10.B
11.B12.B13.B14.D15.A
1.ABD2.BCD3.BCD4.AD5.BCD6.ABC7.AB8.ABCD9.BD10.ACD11.AD12.AC13.ABCD14.BC15.AD
1.
应纳税额=600×
100×
(1+5%)÷
(1-30%)×
30%=27000(元)
2.
由于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应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其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35000+2000+4000)×
(1+5%)]÷
(1-30%)=61500(元)
应纳消费税=61500×
30%=18450(元)
3.
(1)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
(1-消费税税率)
=[30×
2000×
(1-l3%)+(25000+15000)+8×
0.5]÷
(1-20%)=12525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5250×
20%+8×
0.5=33050(元)
②应纳增值税=(25000+15000)×
17%=6800(元)
(2)甲酒厂应纳消费税、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由于其出售价格高于收回时的计税价格(125250÷
8=15656.25元),根据财税[2012]8号文件的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需要补缴消费税。
应补缴的消费税额=7×
16000×
20%+7×
0.5-33050÷
8×
7=481.25(元)
②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7×
17%=19040(元)
进项税额=30×
13%+6800+1100=15700(元)
应纳增值税=19040-15700=3340(元)
4.
(1)进口卷烟应纳关税=220万×
20%=44(万元)
(2)进口卷烟消费税的计算:
①定额消费税=8万条×
0.6=4.8(万元)
②每标准条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价格
=(220+44+4.8)÷
(1-36%)÷
8=52.5(元)
每条价格小于70元,所以适用36%的税率。
从价应纳消费税=(220+44+4.8)÷
(1-36%)×
36%=151.2(万元)
应纳消费税=151.2+4.8=156(万元)
(3)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220+44+4.8)÷
17%=71.40(万元)
(1)欧雅日用品化工厂:
应纳消费税=24×
30%-20×
30%=1.2(万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1+3)/(1-30%)×
30%=14.57(万元)
(2)美净化妆品公司:
应纳消费税=585/(1+17%)×
30%-14.57-24×
30%×
50%=131.83(万元)
(3)博美外贸企业:
出口应退消费税=585/(1+17%)×
30%=150(万元)
第四章关税法
2.√3.√4.×
9.√10.√
1.B2.A3.B4.D5.C6.D7.A8.D9.B10.B
1.ABC2.AB3.AC4.CD5.ABCD6.ABCD7.ABD8.ABC9.AD10.BD
(1)关税完税价格=500+25+25=550(万元)
(2)进口关税=550×
8%=44(万元)
(3)消费税计税价格=(550+44)/(1-20%)=742.5(万元)
进口消费税=742.5×
20%=148.5(万元)
(4)进口增值税=742.5×
17%=126.225(万元)
(1)成交价格不合理,应采用700万元的市场价格
(2)由买方负担的50万元包装材料费,应该计入进口完税价格。
(3)进口后的技术服务费150万元属于进口后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4)应缴纳的关税=(700+50)×
10%=75(万元)
关税完税价格=600-30=570(万元)
关税税额=570×
10%=57(万元)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完税,该公司应于1月24日前纳税,该公司25日纳税滞纳1天,滞纳金为57万元×
0.5‰=285(元)。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所以进出口公司在进口该批机器设备过程中审定的成交价200万美元、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10万美元、保险费20万美元以及包装劳务费3万美元,都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2)应缴纳的关税=(200+10+20+3)×
6.6×
12%=184.536(万元)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
5.×
9.√10.×
12.√13.×
14.√15.×
1.C2.A3.B4.D5.D6.C7.C8.B9.C10.A
11.D12.C13.C14.C15.D
1.BCD2.BC3.BC4.ABC5.AC6.ABCD7.BD8.AB9.ACD10.ABD
(1)该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800+40+5=845(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430+80+20+10+(3-1)+7.2+23=572.2(万元)
该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5-572.2=272.8(万元)
(2)该企业2015年度应纳所得税额=272.8×
25%=68.2(万元)
该企业年度利润总额=500+40+10-300-40-35-30-15-20=110(万元)
纳税调整项目:
业务招待费超支=5-(500+40)×
5‰=2.3(万元)
职工集资利息超支=15-100×
10%=5(万元)
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支=20-110×
12%=6.8(万元)
纳税调减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110+2.3+5+6.8-10=114.1万元
应缴纳所得税额=114.1×
25%=28.525(万元)
(1)三项经费均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提取,无需调整。
(2)国库券利息收入12000元免税,需调减12000元
(3)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1000元,不得扣除,需调增1000元
(4)向关联企业赞助支出30000元,不得扣除,需调增30000元
(5)业务招待费限额=65000000×
5‰=325000元;
实际支出265000元,可按发生额的60%扣除。
即265000×
60%=159000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调增=265000-159000=106000元
(6)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00+1000+30000+106000=205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205000×
25%=51250元
全年应补缴所得额=51250-20000=31250元
(1)会计利润总额=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万元)
(2)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调增=450-2500×
15%=75(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15-15×
60%=6(万元)
2500×
5‰=12.5万元大于15×
60%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万元)
(7)201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270.85×
25%=67.7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
10%=10(万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额=10×
20%=2(万元)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1.√2.√3.√4.×
6.√7.×
9.√10.√
1.B2.A3.C4.B5.B6.B7.D8.B9.C10.C
1.ABD2.BC3.BD4.BC5.AC6.ABD7.ABC8.BD9.AB10.ABCD
⑴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6900-3500)×
25%-1005]×
12=28140(元)
⑵股票转让收益暂不征税。
⑶特许权使用费应在中国补纳税额=18000×
(1-20%)×
20%-1800=1080(元)
⑷个人中奖应纳税款=20000×
20%=4000(元)
⑸劳务费收入应纳税额=40000×
30%-2000=7600(元)
⑹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8140+1080+4000+7600=40820(元)
⑴中国境内工薪收入应纳税款=[(82800÷
12)-3500]×
10%-105=235(元)
235×
12=2820(元)
⑵年终奖可先按12个月平均确定适用税率,再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2000×
10%-105=2095(元)
⑶中国境内稿酬收入应纳税额=5000×
20%×
(1-30%)=560(元)
⑷A国取得股息收入:
10000×
20%=2000(元)
A国股息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2000元,该纳税人在A国实际缴纳税款1650元,因此,应在我国补缴税款350元。
该纳税人该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合计:
2820+2095+560+350=5825(元)
⑴上半年奖金应并入7月份工资一起征税。
应纳税额=(3680+3600-3500)×
10%-105=273(元)
2律师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未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纳税所得额=80000×
(1-20%)=64000(元)
②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纳税所得额=64000-5000=59000(元)
③律师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9000×
40%-7000=16600(元)
⑶稿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800-800)×
(1-30%)=420(元)
⑷出售自有自用6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周教授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73+16600+420=17293(元)
甲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
60%=60000(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
40%=40000(元)
甲应纳税额:
60000×
20%-3750-5000=3250(元)
乙应纳税额:
40000×
20%-3750-3000=1250(元)
虽然已经“营改增”了,由于月租金为4200元,免征增值税。
(1)应纳税额=(3800-800-800)×
10%+(3800-400-800)×
10%=220+260=480(元)
(2)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以从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本题中,修缮费用1200元,超过800元的限额,所以要分两期扣除,6月扣除800元,7月再扣除剩余的400元。
第七章其他税法
10.√
11.√12.×
15.×
1.D2.C3.A4.A5.B6.C7.A8.A9.C10.C
11.B12.B13.C14.D15.B
1.AD 2.AC3.CD4.CD5.AC6.ABCD7.AC8.ABCD9.BC
10.AB11.BD12.BD13.BC14.ABCD15.BD
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0+10)×
7%=9.1(万元)
教育费附加=(100+20+10)×
3%=3.9(万元)
应纳印花税=5×
2+1000000×
0.05‰+(5000000+1000000)×
0.5‰+12×
5=312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1000)×
8=72000(元)
房产税应纳税额=100×
1.2%÷
12×
4+21/(1+5%)÷
12%=1.88(万元)
5.
车船税=20×
6×
90+5×
600+3×
400=15000(元)
6.
居民乙不需要缴纳契税,居民甲应缴纳契税,具体金额计算如下:
抵债房屋的价值=180+21/(1+5%)=200(万元),
居民甲应缴纳契税=200×
3%=6(万元)
7.
(1)计算扣除金额=4800+4800×
10%+70+4800×
20%=6310(万元);
(2)计算土地增值额=14700/(1+5%)-6310=7690(万元);
(3)计算增值率=7690÷
6310×
100%=121.87%,适用税率为第三档,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4)应纳土地增值税=7690×
50%-6310×
15%=2898.5(万元)。
8.
应纳资源税=9000×
500×
1/3×
5%+(200+500)×
5%=92500(元)
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2.√3.√4.√5.×
6.√7.√8.×
1.A2.C3.C4.D5.B6.B7.D8.C9.A10.D
1.ABCDE2.ACD3.BC4.AB5.ABC6.ABC7.BCD8.AB9.ABC10.ABCD
1.
该娱乐中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因为娱乐中心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2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的40%。
根据《征管法》和《刑法》有关规定,该娱乐中心犯偷税罪,可对该娱乐中心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是不当的,因为国税局强制扣缴纺织品公司税款和滞纳金的行为违反了《征管法》有关税务机关在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发生催缴税款通知书,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在逾期仍不缴纳时,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中,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虽然税务员电话进行了多次催缴,但这种行为并没有法律效力。
国税局在扣缴纺织品公司税款前,未以正式文书的形式告诫纳税人,应属未依法履行“责令限期缴纳”法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的规定。
(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罪。
(2)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处罚不准确。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重:
187600/(187600+430000)×
100%=30.38%
(4)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187600元以外,因为偷税数额超过应纳税额的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应处纳税人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5倍的罚金。
第九章税务行政管理法
4.√5.√6.×
8.√9.×
1.A2.C3.B4.B5.A6.B7.A8.B9.C10.D
1.AB2.ABCD3.ABD4.ABC5.ABCD6.ABCD7.ABC8.ACD9.ABC10.ABC
翔山区国税局的强行扣款行为是违法的,市国税局应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认定翔山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撤销翔山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措施,责令退还已扣缴的税款。
原因如下:
(1)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应该首先符合以下条件:
①税款合法。
即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进行追缴的税款合法,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追征的税款没有争议。
②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
③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④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
即纳税人对到期的债权,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⑤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即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足够的强制措施以后,尚有一定的税款无法组织入库,在纳税人没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欠缴税款流失。
(2)本案中,翔山区国税局在行使代位权时,至少有以下不合法之处:
①电缆厂的债权不合法。
由于电缆厂与县供电局之间的购销业务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两家的债权、债务有分歧,市电缆厂对县供电局的债权尚不能算作合法的债权。
②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条件不具备。
由于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尚有足够的电缆产品可变现缴税。
翔山区国税局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税收强制措施来达到清缴税款的目的。
可见县供电局与市电缆厂之间的债务并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
③翔山区国税局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税收代位权的成立,必须由税务机关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前提。
没有人民法院的认定,代位权则不成立。
④违法行使税收强制措施。
税法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则,翔山区国税局对县供电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措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