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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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抢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九)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十)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公告并听取意见,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听证及其他权利和义务。

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

意见不合理的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登记与实地调查有差异的,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可将实地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收安置机构组织实施。

征收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执行。

拒不领取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其征收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征收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当事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

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并由被征收当事人承担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征地与房屋征收补偿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工作的调查摸底,对其辖区内农业人口、土地面积、房屋及安置情况进行逐户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张榜公示,并归档建立档案资料库,作为今后征收安置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执行。

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

专业菜地、宅基地、专业鱼池(塘)参照邻近水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8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9执行。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按附件10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标准,按亩进行补偿(无论地上栽种何种果木、苗木一律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标准进行青苗补偿,且按亩不按株进行计算)。

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规定的房屋征收标准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绘制图件。

第十一条房屋装修(饰)按照附件5规定的标准评估补偿。

附件5规定未明确的,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未装修(饰)的不计算装修(饰)费用。

第十二条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附件6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4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迁坟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

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

第十四条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补偿;

需要恢复重建的,重建费用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

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

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户(1—3人)每月800元,支付12个月,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月。

第十六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临街门面的现状经住建、国土部门认定用地、建房情况为商业性质用房的,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按实际商业用房的收益情况,采用收益法评估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第十九条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条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用地面积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以前,或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3.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居住。

超出部门违法建筑实行自行拆除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行拆除的,主房200元每平米、杂屋50元每平方米。

强行拆除及村民自建过渡房的,不予补偿。

(三)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四)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复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审查确定。

第四章安置方式与实施机构

第二十三条村民安置区必须符合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规划和安置点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确定专门的安置机构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按照“就地就近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组织安置区建设、分配与管理;

负责安置区土地报批、用地手续办理、“三通一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征收标准予以补偿,应当予以安置。

因历史原因,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一处房屋被征收已予以安置的,另处房屋只做补偿不予安置。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予安置。

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货币安置的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

安置用地集体建设有关批准手续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机构负责协调办理,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门(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

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第五章安置资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经乡镇(街道)、村、组出具证明,并经公安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原农业户口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分、立户;

(二)单传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一户;

(三)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四)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

未达到条件的,离婚双方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1.离婚时间必须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

2.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实;

3.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代表签字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

(五)已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其房屋征收补偿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正常婚姻迁入的;

(四)“外嫁女”及其子女户口从未迁出和已离婚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因入大中专院校、入伍、服刑和被劳动教养等特殊情况迁出的除外),在本村有合法住宅房屋(须经村、组认定)被征收的;

(五)家庭“入赘”的(指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代表签字同意落户,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合同的,无子独女家庭“入赘”的,按1户予以安置;

无子多女家庭入赘的,只对一女入赘按1户予以安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

(六)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的、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

(三)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不退还安置房的,按当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交购房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新政策执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实施的按原批准方案执行,但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未予明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说明

2.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勘估表

4.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

征收补偿标准

5.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6.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7.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8.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

的青苗补偿标准

9.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

标准

10.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

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附表1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

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

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高的划定:

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

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为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

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集中迁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补偿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和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篷、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7.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附表2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标准

(单位:

元/M²

房屋类别

征收补偿价

主要特征

钢筋砼

框架结构

800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

600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53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砖木

450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 

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者涂料罩面,室内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油漆纸板顶棚,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砖木偏房

28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木结构类

35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杂屋类

130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说明:

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

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色进行计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

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屋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

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4.空心砖结构房屋参照木结构类房屋标准执行。

附表3

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

勘估表

已房

使屋

完房用耐结

损屋年用构

程成限年

度新限

钢筋砼桩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木结构

简易结构

60至80年

40至60年

30至50年

10至15年

完好房

十成

15年以内

12年以内

9年以内

6年以内

基本完好房

九成

15至30年

12至20年

10至16年

7至10年

一般损坏房

八成

31至45年

21至36年

17至30年

11至14年

严重损坏房

七成

45年以上

36年以上

3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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