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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教学设计文档格式.docx

②《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④《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⑦《劳动合同鉴证办法》

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涵义与特征

1、涵义: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我们一般所说的“劳动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合同,而广义的“劳动合同”除前者外,还包括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劳动法》第二章的标题就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本章讲的是狭义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将在下一章讲。

案例:

企业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一批民工从江西到厦门某企业工作,企业招工时根本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把工资压得很低。

厂里劳资部门的人对他们说:

“你们看,厂门口每天都有几十号想进来工作的人,你们谁要是提出签合同,立刻走人。

”他们害怕被辞退,都不敢提签合同,也不敢提长工资。

即使这样,厂里还是每隔一段时间就辞退一些人,再另招人进来。

他们很为自己的利益和前途担心,他们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98条规定,这些工人可以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和劳动合同有关的合法权益等事项向企业行政主管方面提出合法的要求,也可以请厂工会出面协商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特征:

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特征有:

(1)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内容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这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完全重合,一般来讲,劳动者的权利大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如社会保险方面。

(3)客体具有单一性。

即劳动行为。

(4)具有诺成、有偿、双务的特性。

①双方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依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

②用人单位要付给劳动者报酬,义务性劳动不受劳动法调整。

③双方各有其权利和义务。

(5)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如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是劳动者本人,也可以是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

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标准除了能满足本人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包括能满足其法定赡养的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6)兼有私法与公法性。

虽然《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民事法律中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并不完全适用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中有些是法定标准性条款,如工时、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都有法定的最低或最高标准,并不完全由双方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分为:

1、正式工劳动合同;

2、临时工劳动合同。

这种划分意义,不仅在于适应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而且涉及正式工、临时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同以及对他们的使用不同。

(二)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可分为:

1、城镇工劳动合同;

2、农民工劳动合同。

(三)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可分为:

1、录用合同。

特点是:

①用人单位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②应招者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条件,自愿报名;

③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如果是劳动合同,就属这类。

2、聘用合同。

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如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分厂厂长、部门经理等),此时聘书即劳动合同。

3、借调合同。

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借调合同当事人有三方,其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对较为复杂。

(四)按照劳动者人数不同,可分为:

1、个人劳动合同:

一般由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者为二人的劳动合同仍属此类。

2、集体劳动合同:

三个或三个以上劳动者(派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合同纠纷适用于特别处理程序。

(五)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分为:

《劳动法》第20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1作为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

期限一般为一年、三年、五年等。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只写明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终止日期。

这类合同对双方都比较灵活,但同时也很容易于发生纠纷,因此有关法规也规定得比较具体。

法律咨询:

我在单位已工作十年,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我要求将期限定为无固定期限的,但单位称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单位说了算。

对此我有些茫然,像我这种情况,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以签订,一般分为二种情况:

一是协商情形。

不论职工工龄长短,哪怕职工是平生第一次求职,只要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法定情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1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是否属劳动合同,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和比照公务员来管理其正式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院所),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就不属劳动合同。

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单位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如该合同已签订应及时与单位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

2000年,在空军某卫生部门服役满15年的志愿兵张家友转业回到湖北随州。

2001年7月随州市复退军人安臵办公室将其安臵到原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委”将张家友的档案提回后,以安臵有困难为由,将其束之高阁,从此张家友成了一个“黑人”。

20002年11月5日,他将随州市曾都区“计生委”送上被告席。

曾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03年3月29日做出裁决:

“计生委”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安排申诉人专业技术对口的工作单位,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发申诉人57个月工资2.4万元。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目前不少农民工与建筑施工队都签订这类劳动合同。

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六)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2、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3、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5、股份制企业劳动合同,6、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7、台港澳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等。

这种划分也是有现实意义的,如劳动法规定私企招录员工时签订合同,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有《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专门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体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从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一)法定条款:

劳动法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即上述规定的七个方面。

这七个方面有些内容又可分为两类

1.标准性条款(有法定标准的内容),主要有:

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可以在劳动条件中加以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有法定的标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规定。

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前者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后者是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严禁“生死条款”。

③劳动待遇。

包括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具体执行办

法。

2、商定性条款:

主要有:

①工作内容。

指劳动者承担的工作任务。

包括劳动者从事某工种、某岗位、某职务的工作,以及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所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完成的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可根据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的要求加以确定。

②工作期限。

即劳动合同期限。

指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它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具体采取哪种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商定。

特别提醒:

中国严禁“生死合同”:

针对在采矿、建筑等行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状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什么样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是合法的,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双方的许多权利和义务往往都“浓缩”在这一条款中。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但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才是合法的,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才算是“依法建立和完善”:

第一,实体方面:

内容不违法;

第二,程序方面:

①职工或工会与企业共同制定;

②职代会讨论通过;

③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

④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商定条款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条款。

商定内容又分为法定的协定条款和补充的协定条款。

1、法定的协定条款:

依《劳动法》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认为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如:

①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法作了较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②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作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

【篇二:

劳动合同教学设计】

大鳌中学集体备课教学设计

【篇三:

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最新教案】

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

学习要点:

熟悉《劳动法》对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熟悉《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了解劳动合同应包括的基本条款;

了解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培训学时:

4学时。

第一节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方面采取了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这些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随着生产而产生的,与生产同时存在,是生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就可能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损害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因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受法律保护的。

以下将着重介绍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

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从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以下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其职业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9)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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