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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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据此可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本案中,甲犯有故意杀人罪,满足罪大的条件,但其存在自首情节,如果不存在恶极情况的话,则不能适用死刑。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
第①句表述错误。
罪刑法定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
如果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而不约束司法者的话,就成为了“纸面”的罪刑法定,没有任何意义了。
第②句表述错误。
罪刑法定既约束法官,也约束侦查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话,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就应该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处理。
因此,侦查人员也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
第③句表述错误。
罪刑法定既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也排斥习惯法。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第④句表述正确。
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包括:
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包括: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A错误。
甲对武某不负有救助义务,因此,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选项B错误。
乙女对周某不负有救助义务,因此,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选项C正确。
丙将不善于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丙的先前行为引起丙对贺某负有救助义务,后丙见贺某沉没而不救助致贺某溺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选项D错误。
丁仅仅是邀请秦某,去与否秦某自己有决定权,因此,丁的邀请行为不能引起其应对秦某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因此,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故意。
从选项所给出条件来看,不足以判断为犯罪,也就无所谓故意或过失了。
司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选项C错误。
从该项给出的信息来看,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是妻子,缺乏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的明知,不存在强奸的故意。
且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罪的规定,故认定为意外事件比较合适。
选项D正确。
吸毒行为发生的场合是在行为人自己家中,主人对场所具有支配管理地位,有阻止场所内危险发生的义务,其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的认定、意外事件。
甲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且实施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足以致崔某轻伤。
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
因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的危害后果,一律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题干中所给信息,对于甲认定为意外事件比较合适。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不成立过失犯罪。
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B正确。
齐某的死亡并非乙的防卫行为直接导致的,中间介入了意外事件,阻断了乙的防卫行为。
因此,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D错误。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因此,对卖淫、嫖娼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据此可知,认定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是“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结束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甲欲杀乙,掐住乙的脖子致“乙深度昏迷”(以为乙已经死亡)达“30分钟”,意表明犯罪过程已告一段落,因误以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而归于未遂,按未遂论。
“30分钟”之后的刀刺、送医院抢救行为疑似与答案(结论)无关。
【提示】真题观点采用的是未遂论,但如果把把30分钟前后视为一个故意杀人犯罪过程的话,则认定为是中止。
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犯的成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形态、间接正犯。
选项A说法正确。
甲没有达到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抢夺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因此,甲不构成抢夺罪。
选项B说法正确。
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含义,所以,共同犯罪也可能仅指具备犯罪构成的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根据这一理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者与他人也可以成立共犯。
选项C说法正确。
乙是共犯中的从犯,在这种场合下,不能认定乙是间接正犯。
选项D说法错误。
本案中的抢夺已经既遂,不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
甲与张某构成承继的共犯。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
对于承继共犯责任的承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在中国的刑法界持肯定说的人居多,即承继的共犯也是共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
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多数观点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
乙与黄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乙是帮助犯。
若丙事前与李某通谋则属于共犯,分工不同;
若丙事后明知赃物而购买,《刑法》将此种情况独立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属于共犯。
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因此,丁与职工间不存在共犯关系。
11、《刑法》第49条规定:
?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的除外。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量刑情节。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
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
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
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
核准,执行死刑;
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核准。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减刑处罚、假释、缓刑、死刑的执行。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
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
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附加刑、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行为。
本案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在其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叛逃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本案中,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选项C说法错误。
对甲应该数罪并罚。
选项D说法正确。
《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叛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对甲所犯的叛逃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1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选项A、C错误。
甲、丙主观上属于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主观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丁在繁华路段飙车,造成2名老妇因受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
因此,丁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狱中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被害人伤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经被害人同意后所实施的没有超出承诺范围的侵害,排除犯罪的成立。
17、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强奸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拐卖儿童罪
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不论其是否为卖淫女。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该罪中的“他人”包括职工,也包括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可知,成立该罪要求“未满16周岁”,而本题为“16周岁未成年人”。
此外,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该项中缺少“情节严重”的条件。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
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选项A正确。
干洗店老板甲对委托其干洗的衣物及其衣物内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甲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选项B、D错误。
乙、丁是公司、企业中的员工,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
注意,单位的财产不仅包括单位所有的财产,而且也包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财产。
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19、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