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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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
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本条例的首要立法宗旨。
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的基本权利,只要劳动者付出了有效的劳动,就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立法,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劳动执法和劳动司法过程中,都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
范工资支付行为,是为了实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首要立法宗旨,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
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市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法,是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
结合深圳市实际,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
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许多方面,包括有关立法,都走在全国前面。
本条例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在全国是个首创,比如关于“标准工资”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从地域范围和适用对象来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的。
本市行政区域,既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也包非经济特区的宝安区和龙岗区。
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一般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等。
国家机关,一般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法院及检察院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事业单位,一般是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闻、出版、学校、科研机构、医药卫生等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一般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社会组织。
员工,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员工,作为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
只有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时,才适用本条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工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工资是劳动报酬,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费用不属于工资的范围;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如给付的物品,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工资由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
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包括平日加点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不包括的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标准工资的定义、范围及其支付的规定。
对标准工资的定义及其规定,可以说是深圳的首创。
虽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曾对标准工资(当时的称谓也叫基本工资)有过规定和定义,但定义不够明确具体。
本条对标准工资的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
标准工资是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加班时间,所得的劳动报酬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非提供正常劳动,如正常工作时间内有停工和事假,其所得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
除此之外,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
标准工资的支付: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伙食补贴等工资或费用。
一般地,标准工资,大于或等于最低工资,小于或等于工资。
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的依据(后面详解)
得注意的是,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虽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但属于工资的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本两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应遵守按时支付原则和足额支付原则,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员工工资。
按时支付包括按法定时间支付和约定时间支付;足额支付包括法定和约定的各项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还应遵守现金支付原则和按月支付原则,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实行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必须按月发放,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但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的监督检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条例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国家统一管理劳动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力管理、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权。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制度的制定程序及公示方式的规定。
工资支付制度是指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可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制定。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就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约定。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指派。
其他民主方式制定,通常是指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起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
工资支付制度制定通过后,还应当向全体员工公布,让全体员工知道。
公布可通过张贴公告或每个员工发放《员工手册》等方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的规定。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包括:
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工资应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约定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是指每次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
实行年、月、周薪制的,其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年、一月、一周。
一个人的工资可能有多个周期,如月工资的支付周期为月,季度奖、年终奖的周期则为一个季度和一年。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约定工资支付日。
工资支付日,是指工资的发放日期。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年薪制、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等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应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由于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为保证员工日常工作生活需要,本条例强制规定: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除按规定预付的部分工资外,余下的工资可以按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如果每月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则属于违法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
无论工资支付周期是不满一个月还是超过一个月,但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都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