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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一切有体物。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
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同样,其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话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4)物以有体物为限。
我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
所说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
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
6、答: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l)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
还没有为民本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民事权利则楚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其意愿实际参加到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
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
民事权利则不同。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来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7、答: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l)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话动。
8、答: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l)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至少须为10周岁以上。
(2)民事权利能力表现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资格。
与人的实际状况无关。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与人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有关。
9、答:
宣告失踪。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l)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宣告失踪为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宣告死亡是公民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的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设立财产管理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结束以宣告死亡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关系。
(3)两者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半年。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l年。
设立目的不同+申请顺序有差别
10、答:
合伙债务。
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二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
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则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对内:
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
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
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在对外关系上:
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
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就债权人而言。
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1、答: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
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12、答: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根据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对私法人进行的分类。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在于:
(1)成立的基础不同;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设立行为不同;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5)目的不同。
13、答:
(1)两者的性质不同。
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
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
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
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
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
(2)两者的要件不同。
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
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
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
因此。
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
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3)两者的效力不同。
法人在设立阶段。
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
所发生的债权债务。
由法人设立人享有和承担:
而法人成立后。
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
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14。
答:
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
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予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l)享有的时间不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
法人则不一样。
法人的成立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终止则是一系列行为的结果。
(2)享有的范围不同。
自然人是生命体。
因此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
既包括一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
如生命健康权。
肖像权。
而法人是组织体。
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有差异性。
不同的法人。
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目的、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15、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l)依法成立;
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成立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必要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
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
依照特别法、单行法的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本责任。
依《民法通则》为法人规定的条件,但学理上一般认为,它非法人的条件,而为特征。
16、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积极、直接、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包括口头形式、书而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视听资料、公证、审核批准、登记: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
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形式。
17、答: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
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客观情况。
条件的法律特点包括:
(l)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即只有未来性:
(2)条件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3)条件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
即具有意定性;
(4)条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5)条件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
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18、答: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民事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因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裁判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法律效力。
.
19、答: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0、答:
欺诈是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
(4)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21、答: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并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则是指除表见代理之外的无权代理。
尽管表见代理本质上依然城于无权代理,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故而法律使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22、答: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足:
(l)代理人以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23、答: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转委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规则:
(l)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
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能超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4、答: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上。
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法定代理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
25、答:
(l)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
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
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
第二,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共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第三。
相对人为善念:
第四。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只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4)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
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
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
也不得已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111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
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
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
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向本人追究责任。
相对人对此享有选择权。
26、答: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27答: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永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令时效所消灭的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
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第二,两者的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28、答: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
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是:
(l)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9、答: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
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进行。
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己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
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在于(l)引起的事由不同:
(2)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3)事由发生的时间上的要求不同。
30、答: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
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
物权与债权又存在着显著区别:
(l)在权利性质上。
物权为支配权。
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
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元。
(5)在权利的发生方式上。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
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方法。
31、答: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如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从设立的目的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分类。
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l)设立的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4)用益物权的客体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
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客体价值形态发生变化。
并不影响担保物权标的存在。
32、答:
(l)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时,以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为目的提出的请求权,是一种旨在保护物权的防卫性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一般是要求对方当事人为给付。
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也无须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且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
债权请求权的产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且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
(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4)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33、答: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构成要件是: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4、答:
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主要为:
第一,动产善意转让的,第三人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第二。
在不当得利的返还卜。
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
而恶意占有人则对己经灭失的利益应负赔偿的责任:
第三,在返还财产时。
善意占有人对已经在占有物上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
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财产时,不仅无权请求所有人偿付其支付的费用,而且有义务返还其所获衍的孳息。
35、答:
所有权受到限制主要是:
(l)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重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不得破坏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区和自然保护拭: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上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36、答: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添附包括三种类型:
(1)混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
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
将其加工改造成为具有极高价值的期产。
原物因为加工人的劳动而成为新物。
37、答:
(1)占有。
即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掌握、控制。
所谓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
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
(2)使用。
即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使用是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能,拥有所有权的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是为了对物或财产加以利用,以实现物或财产的利用价值,因此。
对财产的使用在一定意义上是财产所有人的月的,(3)收益。
即指利用物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所有权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通常是对物或财产使用的结果。
即使用自己的财产取得收益。
(4)处分。
即指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实物形态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
38、答:
(l)专有部分。
即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
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
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同一建筑物!
:
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的利益。
因此区分所有人就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违反各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2)共有部分。
即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如建筑物的支柱、屋顶、外墙等从木构造部分。
建筑物的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公用部分。
另外。
还有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
如各楼层间之楼板、房屋之间的隔端。
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别。
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的价位分担。
39、答:
(l)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
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40、答:
相邻关系的基本特征有:
(1)其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其课题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