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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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本节包括3项内容:

1z308041调解的规定

1z308042和解的规定

1z308043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1z308041调解的规定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主要是。

(1)当事人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5)调解结束。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在民事诉讼中,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形外,各案件均可适用调解。

1z308042和解的规定

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

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1z308043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争议评审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的优势是。

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气氛、争议双方不需要律师的介入,以及双方最终仍保留诉讼或仲裁的救济途径。

二、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实践

在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运用还较少,只有一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二滩水电站工程项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万家寨水利工程项目、昆明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等运用了争议评审机制,均取得良好效果。

三、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篇:

1z308040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1z308040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本节包括3项内容:

1z308041调解的规定1z308042和解的规定1z308043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1z308041调解的规定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主要是。

(1)当事人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5)调解结束。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在民事诉讼中,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形外,各案件均可适用调解。

1z308042和解的规定

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制作调解书,纤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

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1z308043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争议评审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的优势是。

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气氛、争议双方不需要律师的介入,以及双方最终仍保留诉讼或仲裁的救济途径。

二、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实践

在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运用还较少,只有一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二滩水电站工程项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万家寨水利工程项目、昆明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等运用了争议评审机制,均取得良好效果。

三、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z30805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本节包括5项内容:

1z308051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z30805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1z308053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1z308054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1z308055侵权的赔偿责任

1z308051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11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7种尤为重要: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该受案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限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强制约束)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如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福利金、救济金等);(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财产义务、行为义务,典型表现为乱收费、乱摊派);(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但是,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同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z30805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对于行政复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

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主要类

型有:

1.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对于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

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1z308053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

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告向两个以上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

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z308054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一、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z308055侵权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i)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篇:

调解与和解制度范文调解与和解制度

一、调解的规定

(一)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合法原则;

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基本条件:

1、公道正派;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

4、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5、成年公民。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四)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节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节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六)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指定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知识点二和解的规定

(一)和解的类型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和解的应用很灵活,可以在多种情形下达成和解协议:

1、诉讼前和解;

2、诉讼中的和解;

3、执行中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知识点三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一)争议评审的概念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以下简称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是3人,小型工程1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实时争议解决方式。

(二)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的

争议评审制度起于美国,其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当时的联合国技术咨询组针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议。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现称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成功。

美国由14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

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委员会(aaa)指定了一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称adr)。

世界银行关注带美国的实践,逐渐在其贷款项目中试用。

xx年1月,世界银行开始在其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有其贷款的项目必须采用争议评审制度。

同年,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在《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

提出了“评审争议”的概念,并相继在其他类型合同条件中引入“评审争议”机制。

xx年9月1日,icc退出《争议小组规则》,明确规定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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