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制造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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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性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法律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
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7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地方法规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
行政法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依据;
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2方面的分析;
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9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行政公文
在第二章提到:
“
(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两高”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
(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量、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合理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管理、主要结论等内容。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
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
(四)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
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六)加强项目能评后评价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
(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发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完善重点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及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等。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严于国家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规范,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
10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
第六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
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第十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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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2号)
1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
指南
13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35号令)
14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15
《印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
的通知》(粤经信法规函[2011]3427号)
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由节能监察机构提请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6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0第132号令)
17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16号令)
18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规划
在第五章第五节提到“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督机制。
组织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用能情况、节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健全依法淘汰的制度,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
充分发挥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及各地节能监测(监察)机构的作用,从各环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9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第21号令)
20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21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四批)》
22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第30号公告)
23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发改环资[2007]199号)
8.4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
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实施用能过程控制、监督和能效科学管理。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列为评价考核内容。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使节能评估成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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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第八批)
3.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
四、工业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产业发展要求
4.1、国家工业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产业发展规划
表4-1国家工业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产业发展规划文件汇总
文件
类型
文件名称及编号
发布
部门
主要内容摘录
产业发展类文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第9号令)(2013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一类鼓励类
九、有色金属
4、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
(1)信息:
直径200mm以上的硅单晶及抛光片、直径125mm以上直拉或直径50mm以上水平生长化合物半导体材料、铝铜硅钨钼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
(2)新能源:
核级海绵锆及锆材、高容量长寿命二次电池电极材料。
十一、石化化工
18、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纤维素生化产品开发与生产。
十二、建材
2、电子工业用超薄(1.3mm以下)、太阳能产业用超白(折合5mm厚度可见光透射率>90%)、在线镀膜玻璃和低辐射等特殊浮法玻璃生产线;
现有浮法生产线采用纯氧燃烧技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
玻璃熔窑用高档耐火材料;
玻璃深加工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
8、信息、新能源、国防、航天航空等领域用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生产装备技术开发;
高纯石英原料、石英玻璃材料及其制品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
航天航空等领域所需的特种玻璃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
十四、机械
5、用于辐射、有毒、可燃、易爆、重金属、二恶英等检测分析的仪器仪表,水质、烟气、空气检测仪器,药品检验用质量数大于1000原子质量单位(amu)的质谱仪,色质联用仪以及相关的自动取样系统和样品处理系统。
6、科学研究用测量精度达到微米以上的多维几何尺寸测量仪器,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用于纳米观察测量的分辨率高于3.0纳米的电子显微镜。
8、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监测仪器仪表和系统。
9、综合气象观测仪器装备(地面、高空、海洋气象观测仪器装备及耗材,专业气象观测、大气成分观测仪器装备及耗材,气象雷达等)、移动应急气象观测系统、移动应急气象指挥系统、气象计量检定设备、气象维修维护设备、气象观测仪器装备运行监控系统。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水文仪器计量检定设备。
11、地震、地质灾害观测仪器仪表。
12、海洋观测、探测、监测技术系统及仪器设备。
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
1、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2、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3、堤坝、尾矿库安全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矿山等安全生产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5、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6、水、土壤、空气污染物快速监测技术与产品
7、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
8、新发传染病检测试剂和仪器
9、公共场所体温异常人员快速筛查设备
10、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平台技术
11、毒品等违禁品、核生化恐怖源探测技术与产品
12、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快速检测技术与产品
13、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用品开发与应用
14、社会群体个人防护用品开发与应用
15、雷电灾害新型防护技术开发与应用
16、矿井等特殊作业场所应急避险设施
17、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探测与快速获取技术及产品
18、生命探测仪器
第三类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十二)轻工
8、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电子皮带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电子吊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弹簧度盘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9、电子汽车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电子静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电子动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二、落后产品
(七)机械
9、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10、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11、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12、GGP-01A型皮带秤
13、BLR-31型称重传感器
14、WFT-081辐射感温器
15、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PY5型数字温度计
16、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17、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18、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19、ZL3型X-Y记录仪
落后产能淘汰目录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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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械
2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22.含氰沉锌工艺
57.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58.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
59.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60.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
61.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62.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
63.磁放大器式弧焊机
64.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65.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66.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67.YB系列(机座号63-355毫米,额定电压660伏及以下)、YBF系列(机座号63-160毫米,额定电压380伏、660伏或380/660伏)、YBK系列(机座号100-355毫米,额定电压380/660伏、660/1140伏)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81.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82.热电阻(分度号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