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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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考核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综合素质,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范围
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属专业技术人员:
(一)经具有资质的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考试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人员。
(二)在专业技术或专业管理岗位,从事机电、机械、电气、煤化工、工业及民用建筑、计算机、通信、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政工等工作人员。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集团公司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上级规定的评审权限设立单位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单位有关专业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员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属国家高考统招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属工程类,且从事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参与本专业技术职称认定或评审。
后继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专业技术人员序列,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高、能力强,被破格选拔到与其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参与本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否则,不予评审。
(二)属国家高考统招的老中专毕业生,已属专业技术人员范围的,按照上级规定条件可继续参评或通过考试取得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晋升评审或考试的人员。
(四)不在专业技术或专业管理岗位且个人所学专业与岗位不同或不相近人员,不参与本专业岗位职称评审或考试。
第五条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的专业范围
(一)考试专业范围:
经济系列和计算机、通信等专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通信等专业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取得,按规定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考及审批条件,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机和通信专业大学毕业生,在单位从事与自动化、电子信息化和监测监控岗位相关的工作时,原则上按国家规定考试取得同专业职称,大学生见习期满暂未参加考试的,单位可根据个人从事专业工作的相关性参加相近的电气或机电工程专业职称进行评审,中级以上由上一级评审机构负责,按规定单位不再继续评审。
(二)评审专业范围:
工程系列、政工系列和档案专业
1、工程系列:
机电、机械、电气、煤化工、工业及民用建筑等,按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和评审权限进行评审。
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等与其专业岗位相同或相近的经济类业务工作的,纳入工程系列正常评审、设岗和聘用。
参加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2、政工系列专业岗位:
单位党委、纪委负责人。
单位党委的组织、宣传、办公室和纪委(监察)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单位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单位工会的负责人及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档案专业:
按照陕西省规定,统一由省档案局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评审权限
(一)工程系列大学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上级规定,由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认定为
员级”或“助理级”
(二)工程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由集团公司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中,评审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由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上级备案发证,评审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经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评审机构审定并批复发证。
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经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格进行初审,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一级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发证。
(三)政工系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由集团公司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评审机构备案发证。
政工系列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经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格进行初审,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一级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发证。
(四)经济、会计、统计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全部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应考试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按照陕西省规定,必须通过考评结合的办法取得相应资格。
职工报考上列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时,报考资格必须经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盖章,凡未经集团公司审核盖章私自报考者,单位不予聘任。
(五)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经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评人员参评资格进行初审,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一级评审机构进行评
审并发证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一)由个人填写相关表册并提供相应评审资料。
(二)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和业绩考核,填写推荐意见,报送集团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资格审查应按上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逐项进行审查。
(三)集团公司各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权限范围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对参加上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申报,办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
第八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社会统招生,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期满后,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1、大专毕业生在本专业岗位见习一年期满,且继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后,可认定为“助理”级。
分配在工人岗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只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下同)
2、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本专业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助理”级。
3、硕士研究生学历,分配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见习三个月经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助理”级,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
工作满三年后,可参评中级。
4、博士学位获得者,分配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见习三个月经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中级。
(二)参加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费包括支付专家评审费、上级评审机构收取的评审费和管理费、办证费等,具体标准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收取。
第四章设岗管理
第十条设岗原则
(一)坚持评聘分开、专业对口、先设岗后聘任的原则。
(二)坚持结构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倾斜专业技术岗位和宁缺毋滥的设岗原则。
(四)坚持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岗位设置不同比例的原则。
第十一条设岗比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专业技术职称设岗率按管理人员定员总数的一定比例设定。
设岗比例:
高级15%、
中级35%、初级50%。
第五章聘任管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坚持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业绩、能力综合考核的情况,可以低职高评、高职低聘,形成“能高能低、能上能下”的专业技术职称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专业技术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对象必须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因设岗所限未被聘任人员,可优先低聘。
第十五条对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时,应优先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在设岗范围内,不同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分别按以下条件聘任。
(一)基本条件担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煤炭事业,敬业爱岗,积极为本公司发展和创新服务。
(二)员级技术职称应具备的聘任条件:
1、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2、现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3、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4、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
(三)助理级职称应具备的聘任条件:
1、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2、现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3、在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被聘任满两年。
4、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5、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工作。
6、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和具有处理本专业技术工作一般难题的业务能力。
(四)中级技术职称应具备的聘任条件:
1、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2、现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3、在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被聘任满三年。
4、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5、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安全生产和稳定。
6、全面地掌握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和具有处理专业技术工作难题的业务能力。
7、能够指导助理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的聘任条件
1、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尖子。
2、现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3、在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被聘任满四年。
4、具有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过程和综合管理过程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5、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6、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7、能够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六)各单位在开展第一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时,可不考虑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年限。
第十七条考试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济、会计、统计类专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一)大学研究生学历毕业,考试取得初级资格,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三个月的。
(二)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考试取得初级资格,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一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毕业,考试取得初级资格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三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任,并对原已聘任的人员,必须及时解聘,解聘后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规定待遇。
一)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六个月以上者(专业培训除外)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三)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四)因失职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五)年度内专业技术职称考核不称职的人员。
(六)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章违纪,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七)现已取得任职资格,但不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
(八)虽具有任职资格,但本单位没有其专业岗位或因岗位编制有限不能上岗的人员。
(九)由工人岗位转为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且属后续学历的人员,除技术员和国家统招工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外,其他非专业技术岗位的生产管理人员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十)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同时兼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主专业技术职称,兼职专业岗位不再重复聘任。
(十一)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长伤、长病人员和职务退出离岗人员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