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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荒沟承包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4、地上全部附着物(杂树)连同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乙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第六条:

通往承包地点的道路,便道,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和进行维修,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乙方因承包经营需要从甲方处接水,暖、电、甲方应当允许,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规则、开发、利用、经营、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农、林、,牧、旅游开发、项目建设,乙方的利用方式和经营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村民的生产、生活。

  第八条:

乙方付清全部承包金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可以用承包经营权抵押。

  第九条:

承包经营证或其它用地手续,由甲方办理。

  第十条:

承包期间,因政府征收承包范围内的山、地、林等或统一规划土地用途,各项补偿、补助款及经营损失补偿全部归乙方,甲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如需要以甲方名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具体事宜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乙方的权利,不得截留,占用乙方的补偿款。

  第十一条:

在承包年限内,如果承包标的物被征为国有,乙方无论是通过议价还是竟拍取得承包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再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补偿金

  第十二条:

乙方在对承包土地开发,建设、利用、经营过程中,如果与村民发生矛盾,甲方有义务予以协调处理。

  乙方在办理立项、建设、规划等事项审批时,需要甲方提供手续等方式协助的,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承包期满,如果承包范围内有乙方(或承包权流转受让人)投入的不少于一万元的资产,乙方有权继续承包20年。

如果甲方主张收回承包权,应当对乙方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同时对乙方20年的经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以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合同无效包括不得以程序,权限等理由主张无效。

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而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双方名称改变;

  第十七条: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可以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承诺,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除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到利益。

但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法律责任,但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镇政府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有效开发利用甲方荒山、荒沟资源,增加甲方集体经济的收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荒山、荒沟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东:

南:

西:

北:

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四至范围示意图作为本合同书附件一。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3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自承包之日起,在承包地内如挖沙、取土所得费用,按纯收入的%向甲方提交,做为集体经济收入。

  第四条、本合同条款,甲方保证已经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即视为承包事宜已通1

  过民主议定程序。

  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为本合同书附件二,甲方保证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的真实性。

  第五条、通往承包地点的道路、便道,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和进行维修,不需另行支付费用。

乙方因承包经营需要从甲方处接水、电,甲方应当允许,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在承包年限内,乙方在对承包土地开发、建设、利用、经营过程中,如果与村民发生矛盾,甲方有义务予以协调处理。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由主张本合同无效,包括不得以程序、权限等理由主张无效。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况发生改变,而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予以补充;

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承诺,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以外,2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年月日年月日

  3

  篇三:

农村荒山荒沟承包及经营合同

  农村荒山荒沟承包及经营合同

  甲方(出让方):

洪洞县刘家垣镇岭南村民委员会乙方(受让方):

洪洞县刘家垣镇岭南村村民刘元平

  为了增加土地数量及经济收入,我申请将琵琶沟(东至野场沟,南至琵琶节山,西至白肚子腰,北至现有土地边缘,全部治理成耕地。

  为了稳定农村荒山、荒沟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四荒承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荒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荒山、荒沟的用途。

  乙方将承包的荒山、荒沟治理成耕地,再植树造林。

  二、承包时限:

  从20XX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合同时限20年。

  三、荒山、荒沟承包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琵琶沟约100亩的山沟承包给乙方治理、经营。

山沟承包费以现金方式支付,共计贰仟陆佰元,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按合同约定收取荒山、荒沟承包费;

监督乙方

  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荒山、荒沟。

  2、义务:

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治理,使用承包的荒山、荒沟,帮助协调本村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治理、生产及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承包的荒山、荒沟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受益权;

承包的山沟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荒山、荒沟承包费。

  3、承包的山沟被国家或本村集体占用,乙方应积极配合。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政府盖章:

  20XX年7月1日

  篇四:

山西省永和县阁底乡辛角村委会

  负责人: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发展农业生产,改造和合理使用荒山荒沟资源,加快农业经营规模化,促进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上辛角村的两座荒山两条荒沟,发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等生产经营,其一,菜湾里50亩,四至为南至小梁头,北至金生地,东至忠林的地畔,西至堡疙塔。

其二,国类坪60亩,四至为南至小渠口,北至忠林的地畔,东至阴地里地畔,西至大路。

  二、承包期限为70年,自20XX年4月15日至2085年4月14日止。

  三、承包费共计贰仟元整(小写:

¥20XX元)

  四、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承包费。

  五、甲方保证该荒山荒沟界线、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

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六、针对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甲方依据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七、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荒山荒沟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林牧副多种经营发展用途;

在法律、

  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

乙方承包经营荒山荒沟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

  2、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3、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知悉后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灭火。

4、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行使任何权利。

5、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并将宗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造地费用人民币30万元、退还乙方所付的承包费,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无偿收归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照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临汾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由双方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甲方(签署):

  公证处:

  乙方(签署)年月日

  篇五:

(代征用)1

村民委员会

主任

  为有效开发利用甲方荒山、荒沟资源,增加甲方经济集体的收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荒山、荒沟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5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0年承包费总计元(大写:

)。

合同签字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承包费元,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将剩余承包费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本合同条款,甲方保证已经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经确认本承包合同,即视为承包事宜已通过民主议定程序。

  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为本合同书附件二,甲方保证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的真实性

  第五条、本承包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甲方保证:

  1、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并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3、土地权力的行使没有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第六条、通往承包地点的道路、便道,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和进行维修,不需另行支付费用。

乙方因承包经营需要从甲方处接水、暖、电,甲方应当允许,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规划、开发、利用、经营,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农、林、牧、旅游开发、项目建设,乙方的利用方式和经营形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村民的生产、生活。

  第八条、乙方付清全部承包金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可以用承包经营权权抵押。

  第九条、承包经营证或其他用地手续,由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条、承包期间,因政府征收承包范围内的山、地、林等或统一规划土地用途,各项补偿、补助款及经营损失补偿全部归乙方,甲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如需以甲方名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具体事宜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乙方的权利,不得截留、占用乙方的补偿款。

  第十一条、在承包年限内,如果承包标的物被征为国有,乙方无论是通过议价还是竞拍取得承包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再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在对承包土地开发、建设、利用、经营过程中,如果与村民发生矛盾,甲方有义务予以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承包期满,如果承包范围内有乙方(或承包权流转受让人)投入的不少于万元的资产,乙方有权无偿继续承包20年。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以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合同无效,包括不得以程序、权限等理由主张无效。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而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七条、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予以补充;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承诺,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

但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法律责任,但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乡镇政府盖章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_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批准单位:

  年月日

  篇六:

农村荒山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双方的优势,增加农民集体收入,经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甲方同意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双方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地段,实用面积亩,以现状四周范围及双方签字盖章的红线图确认为准,现状不明确的以红线图为准。

  二、承包期限

  双方议定承包期限为。

承包期届满,土地上附(定)着物所有权、产权按使用状态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条件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三、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1、

  2、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的标准为:

乙方应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币。

  四、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本合同范围内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

各种林木种植、农牧业种养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审批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经营项目,开发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2、

  乙方应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经营有严重污染的项目。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1、甲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本合同山林土地发包程序合法,保证本合同所有条款已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营活动。

  4、保证发包给乙方的山林土地为其集体所有,保证与其他方无任何争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良好的承包经营环境。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进行的经议、纠纷或债务,未设置抵押担保。

  5、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时办妥发包范围内山地与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将山地移交给乙方使用。

  6、协助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份和林木盗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确保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7、乙方在承包期间,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土地、山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并协助做好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所占用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

  8、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各种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

  1、乙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在承包土地范围内依法自主开发经营。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逾期支付,按应付金额向甲方支付每

  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乙方在承包该土地时,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规划建设道路络及搭建相关临时建筑,但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村民参加乙方的工作。

5、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资建造的经营设施拥有所有权。

  6、在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承包范围内山地上的林木。

  7、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该土地各项补偿手续,附(定)着物补偿收益总收入归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款归甲方。

同时,甲方按实际承包期间计收承包费,以每年人民币计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应在土地被征用后30天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将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8、承包期间内乙方若要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无需支付任何征地补偿款给甲方。

  9、承包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可对承包的土地采取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包括经营其它项目,如农家乐、休闲旅游、养生会所、农牧种养等。

  六、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条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若由于设定有其他权利瑕疵、山林土地权属不清或相邻界限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应全额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足额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

  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会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

  责任,并全部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如出现地震、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责违约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他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给乙方办理相关证件,办理相关证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取得项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标后,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项目征地手续。

甲方应配合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签名等。

  4、

  八、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同处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补充议定内容作为合同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山林土地征用手续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范围土地的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

  本合同附件:

  1、甲方发包山地的林权证;

  2、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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