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代销主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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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

乙方: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鉴于

1、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代理人,代为从事基金销售等相关业务;

2、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基金的销售代理人从事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协议。

一、代理协议的目的、依据、原则

(一)目的

明确甲乙双方在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投资者服务等销售代理业务(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业务”)及其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三)原则

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2、除本协议规定外,乙方代理销售基金的业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应遵守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的规定。

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细则》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二、适用范围

(一)本协议系双方就甲方所管理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业务签订的主协议,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具体某只基金时,甲乙双方还应签订基金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单基金代销协议”),以明确甲乙双方在具体某只基金中的权利义务。

(二)本协议中的销售代理业务,主要包括:

1.基金账户开户、销户、投资者信息变更、基金帐户或者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账户类业务;

2.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权益分配等交易类业务;

3.基金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业务;

4.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或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要求乙方暂停办理本协议项下的销售代理业务。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国瑞控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获得、或要求乙方及时提供乙方代理销售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

(4)有权对乙方代理销售基金业务的合规运作和乙方代销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或因故意或过失而给甲方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包括因乙方过错而导致甲方向投资者或其他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代理业务有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告、资讯等销售文件和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对乙方的销售代理业务给予必要的配合。

(3)按照本协议和单基金代销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给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

(4)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资料等,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业务流程,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

(2)按照本协议和单基金代销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取得基金销售代理费用。

(3)对因甲方的违约行为、或因故意或过失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及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单基金代销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销售代理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乙方应与甲方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新业务系统优化和调整工作;

在得到甲方的通知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足够的测试工作,并在新业务开办日之前实现新业务系统的良好运作。

(3)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或由甲方提供的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规定的各委托事项委托给第三方办理,不未经得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乙方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合规运作和代销人员代销行为的自我检查和监督。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代理业务安排

(一)业务办理时间

1.基金销售代理的开始时间由甲方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2.基金日常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时间即基金开放日的营业时间。

乙方日常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时间应当不与各只基金在其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交易时间(或经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公告后不时调整的交易时间)冲突,具体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3.基金认购期间的营业时间双方可另行协商制定,双方确定后应当以基金发售公告为准。

(二)交易资讯

1.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版本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定公告文件,乙方将这些材料摆放在其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的显著位置,供投资者参阅。

2.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每日的基金净值等必需的交易公告信息。

乙方应及时在其各营业场所内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方便投资者查询。

(三)业务申请的受理

1.乙方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自行制作有关基金销售代理业务的申请表及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并明示投资者,但该类文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并不得与相关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有任何实质不符。

2.乙方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受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严格审查投资者的申请材料。

乙方应当对投资者资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负责。

3.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提供代销基金的交易数据及投资人帐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信地址、邮编等)。

4.甲方负责对乙方接受的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并将确认信息及时传给乙方。

经甲方确认的申请为成功申请。

(四)数据及信息传输

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

2.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和基金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配合解决,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甲乙双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数据接口标准。

(五)资金交收

1.甲乙双方应分别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资金帐户,用于基金的认(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资金清算交收。

2.甲乙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清算交收工作。

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将申购、赎回资金做内部轧差处理。

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基金或投资者及另一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乙双方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资金交收方式、时间,将根据本协议附件和单基金代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交易渠道

乙方在采取常规柜台交易的同时,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其他委托渠道,并应由乙方承担此类交易方式自身的技术原因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以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的代理销售与服务亦适用本协议及附件相关条款的约定。

(七)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

双方应相互配合对方执行差错处理。

五、业务资料的管理

1.基金代销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

2.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及其提交的身份证明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在销售代理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投资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保存。

5.乙方有义务对投资者资料保密。

非经甲方和投资者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等资料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或用于任何其他与本协议无关的用途和目的。

6.甲方有权随时查阅由投资者提供的并由乙方保管的所有与本协议项下基金交易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查阅要求向甲方提供查阅的资料和凭证。

甲方查阅投资者资料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司法调查配合、涉及投资者纠纷、特殊案例等。

六、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

1.甲乙双方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培训、基金宣传、推广等市场营销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

2.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自的和共同的市场营销策略和计划,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的实施。

3.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客户服务体系,妥善处理投资者查询、咨询、投诉等客户服务工作,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如任何一方有需要时,另一方应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

4.乙方应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客户服务标准不低于乙方代销的其他同类型基金的客户服务标准。

乙方为代理销售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方式,应甲方合理要求,可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的代理销售。

乙方代理销售与服务的分支机构(“代销网点”)的数量和地点由乙方负责确定,乙方应在可能范围内尽量提供更多的代销网点并以书面形式将已确定的基金代销网点的数量和地点通知甲方。

如确有客观并无法克服的原因,乙方无法维持已确定的基金代销网点的数量和地点,乙方应提前60天通知甲方。

在上述变更或减少基金代销网点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一份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供甲方选择使用,该项方案应保证将在乙方将撤销或减少的代销网点交易的投资者作好妥善的安排而不得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5.乙方应就其所代销基金的风险收益、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向投资人作如实说明;

乙方开展基金营销活动时,应确保其营销手段、宣传行为、宣传材料等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销售的管理规定,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代销费用

1.乙方因提供代销服务所收取的代销费用,由甲乙双方在单基金代销协议中具体约定。

2.乙方须严格遵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规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收费的标准和方式等。

3.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乙方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

4.本协议项下因代理基金销售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无特别约定,由双方自行承担。

八、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和保证如下:

1.其签订本协议系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

2.其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订立和履行本协议;

3.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其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5、其将依法为基金投资人保守秘密,不泄漏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目的无关的或不利于本协议目的的其他用途;

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方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双方将仅向有关的员工及所聘请的专业顾问透露保密信息,并告知该等员工及专业顾问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义务,并且促使他们全面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但是,如果上述信息一旦进入公开领域(但非指收到该资料的一方XX而向公众披露),或有关法律或法规要求予以披露的,则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

上述“保密信息”指与本协议有关的,由提供方向对方以书面、电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开发及/或持有的以有形形式或无形形式表现的信息、资料、商业秘密以及其他。

对于乙方的保密义务而言,保密信息亦包括由基金投资者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或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本保密条款将独立于本协议,本协议的中止、终止或失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效力。

保密期限至本协议终止后两年。

若法律法规或甲方和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甲方对于投资者的保密义务较前述约定的时间更长,则前述双方之间就该等投资者信息和资料的保密义务应当自动延长至相同的时间。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因乙方过错造成第三方损失,第三方向甲方追索并致使甲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

同样,如因甲方过错造成第三方损失致使乙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第三方向乙方追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

3.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中的任一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必要的取证工作。

4.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不构成违约,本协议双方受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间暂停履行,而且履行期限应自动延期,延期时间为暂停期限;

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和影响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十五日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持续的证明文件,同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避免不可抗力影响的扩大;

因怠于采取该等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该等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十一、代理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代理协议的修改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二)代理协议的终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丧失基金管理人资格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2)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丧失基金代销资格或由其他销售代理人接管基金的销售代理业务。

2.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终止本协议。

3.甲方根据其合理及独立的判断,在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协议终止:

(1)乙方存在严重服务缺陷,致使甲方声誉受损,经多次提示未有改进;

(2)乙方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并损害甲方或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的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单基金代销协议。

(3)本协议的履行现状已不可能实现订立本协议的初衷。

4.乙方根据其合理及独立的判断,在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通知到达甲方时,本协议终止:

(1)甲方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并损害乙方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或具体基金代销协议的行为;

(2)本协议的履行现状已不可能实现订立本协议的初衷。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在单只基金项下的代理业务终止,但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该单基金的基金合同未能生效或终止;

2.甲、乙双方之间的单基金代销协议解除或终止。

(四)协议终止的后果

1.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结清。

原来在乙方办理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可选择甲方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销售代理人办理基金交易,乙方应予以协助。

乙方拒绝或未按要求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充分协助而导致相关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保密义务、资料管理与查询、争议的处理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及适用法律

1.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依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及相关代销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及其附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三、代理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方案一: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方案二:

本协议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至少应提前30个工作日(或经双方同意的更短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申购、赎回等业务所产生的全部账户资料(包括开户、销户、变更信息等)转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履行完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义务后,并由双方签署书面终止协议,本协议方可终止,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十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附件、单基金代销协议构成本协议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其余报主管机关备案。

3.本协议所指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分别指各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国瑞控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3.本协议中的用词如无特别定义,其含义在适用于各不同基金时应与其在各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国瑞控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购达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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