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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07修订说明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综合应用系统

业务操作规程(201007版)》修订说明

第一部分业务基础管理

第一章内部管理规定

一、增加的内容

(一)根据ABIS系统柜员认证的变更情况,增加柜员指纹认证管理,并调整原“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内“柜员安全认证卡”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二)增加柜员调动的流程处理。

1.跨九级主管管辖范围的柜员变更。

由调出行删除柜员,包括删除柜员现金箱、删除柜员平账器、删除柜员、在主机服务器INIT的柜员信息表内删除柜员号等工作,填报《柜员指纹认证系统新增变更申请表》,并签字确认,上报分行指纹系统管理员,由分行管理员在指纹系统管理端调整该名柜员的归属行号。

再由调入行新增柜员,包括新建柜员、建立柜员现金箱、建立柜员平账器、在主机服务器INIT的柜员信息表内新增柜员。

2.同一九级主管管辖范围的柜员变更。

由管理行九级主管操作“5309调整柜员所属行部”交易进行柜员所属网点的调整,操作完成后柜员号、柜员姓名、柜员类型等柜员信息不变。

九级主管应根据申请表的要求调整该柜员的柜员级别、交易掩码、应用掩码。

(三)明确授权责任界定。

1.对于单授权业务,由主管兼柜员授权时,经办柜员和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由专职主管授权时,经办柜员和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对于双授权业务,两名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

2.未经运营主管批准办理转授权的,转授权主管负主要责任,被授权主管负次要责任。

(四)根据省行《关于进一步加快低柜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重新定义低柜服务区办理的业务范围。

1.个人客户非现金业务:

个人账户(活期一本通、个人支票、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教育储蓄、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等)的转账开户、销户,以及账户信息变更等业务;个人账户的转账存入、支出等业务;电子银行业务。

2.个人客户理财业务:

基金、国债、外汇买卖等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等;基金、国债、汇利丰、本利丰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代理保险业务;打印借记卡综合对账单;定期借记等代收付业务的签约、第三方存管签约等业务;个人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等。

3.单位客户非现金业务:

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销户、账户信息变更等业务;单位结算账户的转账存入、支出等业务;企业电子银行业务。

4.单位客户理财业务:

基金、国债的认购、申购、赎回;代理保险业务;债市通、验资、单位存款证明、企业资信证明业务等。

5.现金预约业务。

6.办理上述业务需收取的各类小额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等业务。

(五)为加强系统挂账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系统挂账情况,增加94合约账号管理的规定。

1.明确94合约账号的释义。

94合约账号是代理业务的94合约号及其对应94账号的统称。

其中:

94合约号用于记录客户信息,并与系统建立合约关系,94合约号由柜员录入相关要素系统按约定的规则编码产生;94账号由系统自动生成,柜员只能调用94账号,不能删除94账号。

2.增加定期清理94合约账号的管理要求。

(六)根据总行《关于明确临柜业务印章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农银办发〔2010〕690号),修改第七节临柜业务印章管理。

(七)重新明确了柜员、授权主管、运营主管、网点负责人等岗位的工作职责,并增加了各类岗位员工(包括柜员、授权主管、运营主管、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大堂经理、机关内部员工等)的操作规范,强调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客户信贷资金转入员工账户。

2.严禁员工出租、出借个人账户给客户或其他人员办理业务。

3.严禁员工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虚假交易。

包括利用员工个人账户充当资金掮客;与特约商户合谋进行虚假消费和违规套现;利用员工个人账户重复操作柜台业务或自助业务虚增业务量;以员工个人账户为媒介进行对公存款和个人存款之间互转。

4.严禁员工代客户在相关文书和凭证上签字。

5.严禁员工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决定金融交易品种、数量和价格。

二、调整修订的内容

(一)完善营业机构加入、退出ABIS系统及支付结算系统的管理流程,进一步明确各项事项申报、审批、操作及工作职责,规范管理。

(二)对“对公网内收付业务”统一改名为“对公通存通兑业务”。

(三)完善网点撤并后续管理要求。

1.在拆并网点完成所有账务处理后,二级分行应向省行运营管理部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数据查询变更申请单》(附表53),申请关闭拆并网点的行部应用、柜员终端号、撤销网内往来等事项。

2.系统外转让时若只执行部分负债业务划转到系统外其它金融机构,应分别不同日期进行,首先进行部分业务转让,待转让完全成功后方执行剩余业务的系统内拆并处理。

3.拆出行存在批量代收付业务或零星代理业务的,拆出行应及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前与相关客户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在拆并前列明对应94账号清单(应包含94账号、单位名称、代理业务名称)及其代理协议等资料移交并入行。

移交日拆出行应将对应94账号的合约进行删除,并填制《待删除94账号清单》(附件71)上报省行运营管理部,并入行按移交资料开立94账号和建立对应合约。

4.对外公告。

机构拆并(包括将负债业务划转给其他金融机构)时,管辖行应提前报告人民银行并做好对外公告,对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网点停业的原因及时间;

(2)拆入(接收)网点的行名、地址;

(3)拆出和拆入(接收)网点的联系方式;

(4)储蓄存款划转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告知凭密码支取的储户到接收机构兑付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5)其它事项。

第二章 日常业务处理

一、新增的内容

(一)在“第四节基本业务处理”的“查询、冻结、解冻与扣划”中新增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的定义。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在“第四节基本业务处理”的“查询、冻结、解冻与扣划”中新增有权机关的定义。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在“第九节账务核对”中增加“在行式自助设备,挂靠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每月至少对加钞、取钞核查一次;离行式自助设备,挂靠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自助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跟车加钞、取钞核查一次。

对已实现监控视频联网的离行式自助设备可由挂靠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自助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通过视频进行每月核查代替跟车核查,核查后,应做好登记工作,自助设备钞箱检查核对登记簿由‘查库登记簿’替代。

”的定期核对规定。

(四)在“第十节ABIS会计凭证管理”增加如计息凭证、来账自动入账凭证等系统自动入账凭证的“会计凭证签章的基本规定”:

对计息凭证、来账自动入账凭证等的系统自动入账凭证,客户回单联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并按柜员执行的操作分别加盖“制票”与“复核”人员名章,其余凭证加盖“附件”章,附传票装订保管。

(五)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运营集中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银粤办发〔2010〕1060号),在“第十节ABIS会计凭证管理”中增加了“六、凭证集中影像管理操作规范”,对纳入广东分行运营集中管理系统管理的ABIS行部的业务凭证操作管理进行统一规范。

二、调整修订的内容

(一)对“第二节日初处理”的“四、报表审核”进一步明确,要求会计主管或指定的三级主管应在次日及时登录会计档案管理系统中点击上一日的日终批量报表进行审核。

(二)按照第二部分第一章现金出纳业务的修正,将“第四节基本业务处理”中“现金业务”的基本规定“日间营业休息期间,柜员必须将现金尾箱中的实际现金与系统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指定人员要监督柜员清点现金实物,并按碰箱要求对柜员现金大数卡把(清点至千元)。

现金箱放保险柜保管,未配置保险柜的营业机构,移交给其他柜员代保管并放置于电视监控范围之内,双方登记《金库箱包交接登记簿》交接,代保管柜员对代保管的现金箱、锁具的完整性负责。

”修改为“……现金箱放保险柜保管,未配置保险柜的营业机构,移交给主出纳或其他柜员代保管并放置于电视监控范围之内……”

(三)进一步理顺日间批量柜员业务传票及其清单的事后管理:

1.将“第四节基本业务处理”的“三、日间批量业务”中对批量柜员业务处理要求修改为“对于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发起的批量代收付业务,由柜员在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提交批量业务数据,在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打印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作当日批量业务传票附件。

若为系统输出业务传票的批量代付业务,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作传票附件;若为系统没有输出业务传票的批量代收、定期借记等业务,柜员必须人工单独编制批量柜员业务传票号和柜员平账报告表,批量柜员平账报告表及其传票视作柜员号最大顺序,放传票最后保管,并在传票封面注明张数(柜员号填“批量柜员”),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作“批量柜员”业务传票附件。

”。

2.将“第十节ABIS会计凭证管理”的“五、会计凭证的整理和装订”对批量柜员业务处理的规定修改为“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发起的批量业务,系统产生业务传票的批量代付业务,在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打印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业务成功清单作当日批量业务传票的附件;系统没有产生业务传票的批量代收、定期借记等业务必须人工单独编制批量柜员业务传票号和柜员平账报告表,批量柜员平账报告表及其传票视作柜员号最大顺序,放传票最后保管,并在传票封面注明张数(柜员号填“批量柜员”),次日在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打印的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作当日批量业务传票附件。

(四)完善“第五节日间特殊业务处理”中的“临柜错账处理”,相关调整如下:

1.对次日及本年度错账错账处理方法调整为“冲正交易不提供抹账功能,柜员和会计主管必须认真对待,柜员在操作交易时必须注意“账号”、“原错账日期”、“金额”的录入。

如确属冲正操作错误时,只能录入错误冲正时的交易录入要素,以同方向反方红蓝字操作一笔冲正交易,结平错误的冲正交易,重新按正确要素进行冲正处理。

2.对抹账业务牵涉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错账处理调整如下:

(1)日常抹账涉及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处理的原则。

明确按照“银行签发必须收回,客户签发给予退回”的原则作废重要空白凭证(00类重要空白凭证除外)。

(2)属支票、单位结算申请书等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若为客户填写原始凭证错误的,均以退还客户为原则,具体处理如下:

①对于业务发生传票与原始凭证分离的(如支票),柜员应在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上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号码,由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给予抹账处理,客户提交的错误重要空白凭证应复印,复印件作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附件。

相关错误重要空白凭证全部退还客户,并签收确认,待客户重新填写并提交后视同正常业务重新办理。

②对于业务发生传票与原始凭证合为一体的(如结算申请书),柜员应复印原错账凭证,并补打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号码,由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给予抹账处理,原错账凭证复印件作补打传票的附件。

相关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剪角,加盖“作废”章,重要空白凭证退还客户签收确认;待客户重新填写并提交后视同正常业务重新办理。

③无论是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分离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还是合一的重要空白凭证(如结算申请书),由于抹账成功后重要空白凭证的状态将恢复正常,因此凭证退还客户后,若客户要求将错误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柜员应要求客户出具相关经济证明后才在相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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