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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各项具体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七条监督管理项目共有11项:

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征信管理、货币发行、支付结算、反洗钱、国库管理、信息安全、外汇管理、综合事务。

具体项目见《新余市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表》。

市人民银行可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增、减监督管理项目,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适应形势发展。

第八条监督管理方式。

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采用非现场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第九条对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督管理。

市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新余市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表》的要求,设立日常监督管理台账,对各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

第十条现场检查。

市人民银行依法对辖内金融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现场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两种形式。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市人民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理。

对需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金融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及时向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通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情节严重的,抄送其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向社会通报:

(一)违反市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

(三)迟报、错报或漏报相关报表、资料的;

(四)有关外汇、货币金银、支付结算等业务专业技能考试成绩;

(五)其他市人民银行需要通报的。

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整改。

市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通报的事项以及金融机构落实人民银行有关通知、办法、规定等工作要求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约见高管谈话。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约见高管谈话:

(一)对资金、支付、业务管理等风险防范控制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贯彻执行信贷政策,评估结论“低效”的;

(三)对人民银行有关通知、办法、规定等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经常发生相关报表、资料迟报、错报或漏报现象,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五)对市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发生其他需要约见高管谈话的情况。

第十四条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对严重违反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依法停办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增加检查频度。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屡次不落实市人民银行有关通知、办法、规定等工作要求,或发生重大工作差错的金融机构,增加检查频度,并视情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十六条依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外,建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高管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余市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表(1-货币信贷)

项目

法律依据

工作要求

适用机构

措施

信贷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信贷资源配置

信贷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央行信贷政策要求,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吻合,能有效促进结构调整、支持辖区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

贯彻执行信贷政策“低效”的:

1、通报;

2、责令限期整改;

3、对其高管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4、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新余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结合央行货币政策目标和信贷政策指引,合理、科学地编制年度信贷计划,并按信贷计划合理、均衡投放。

信贷政策贯彻执行

按规定及时传达人民银行各项信贷政策,包括公司信贷、个人信贷、房地产信贷、金融支农、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信贷创新、信贷投向指引等。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会议精神。

认真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参与各类银企融资洽谈、产品推介等活动。

农信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兑付后监测考核

农信社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或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及时上报专题报告和各类考核报表。

信息反馈与报送

认真、快速反馈信贷政策调整后相关情况,积极配合做好快速调查工作;

按市人民银行信贷政策规定及时报送本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文件、资料等;

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制度性信贷报表、报告以及调查报表和调查报告。

财政存款缴存、准备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存款缴存、法定准备金管理

认真执行存款准备金等相关制度,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缴存;

法人银行业机构需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按有关规定申报。

违反财政存款缴存、准备金管理要求的:

3、约见高管谈话;

按时报送会计月报表或存款余额表,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加强内控管理,制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并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流动性管理

加强流动性管理,保持合理的资金头寸;

非法人机构应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备付金账户足额支付;

法人机构季末贷存比不得高于75%,超额储备率不低于2%。

利率、汇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利率内控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人民币利率、外币利率和汇率政策;

违反利率、汇率管理要求的:

2、约见高管人员谈话;

3、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利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利率管理机构。

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

利率定价应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利润等各类因素建立资产定价模型、建立浮动幅度的分级审批制度;

应综合考虑各类市场因素建立人民币负债定价机制与分级审批制度;

建立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的外币贷(存)款定价机制等。

采取有效措施对利率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加强利率风险管理。

利率、汇率水平监测分析

按季上报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情况;

按月上报房地产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小额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情况,反映利率、汇率政策执行情况,包括金融机构贯彻有关利率、汇率政策而制定的内部操作办法、实施细则等。

利率政策调查研究

及时上报利率政策效应快速反应,认真配合市人民银行布置的专题调查。

推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宣传和建设工作。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江西省货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报批进入市场,并按规定办理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2、与不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同业拆借;

3、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4、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5、同业拆借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6、同业拆借资金余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

7、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

8、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人民银行,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违反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要求的:

2、责令限期改正;

4、停办相关业务;

5、依法进行处罚。

金融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行政处罚法》

场外拆借

合规开展场外拆借业务,通过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系统及时进行拆借备案;

及时上报上级行下达的授权授信及变更情况;

准确、及时报送场外拆借相关报表。

违反金融市场管理要求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约见高管谈话;

3、停办相关业务;

银行间市场交易

金融机构加入、退出银行间市场,或发生业务情况变更,应按要求向市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材料;

及时报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报表。

市场产品及交易工具运用与创新

积极参与企业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产品的交易和创新;

主动挖掘符合条件的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做好推荐承销的工作,同时要就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申请与进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银行报告;

定期上报企业短期融资券相关情况报表;

对参与货币市场的重大事项,如各类市场业务资格的获取和变动情况、市场创新产品的参与情况、交易工具、交易方式的运用情况、发生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等,及时向市人民银行报告。

票据业务

依法合规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及时准确上报《转贴现相关情况统计表》。

金融市场监测分析

认真配合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市场管理的相关调查。

新余市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表(2-金融稳定)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

金融风险防范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

违反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要求的:

4、增加检查频度、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流动性,配合市人民银行做好流动性风险监测工作。

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保持较低的不良贷款率。

及时上报风险管理报告,各银行业机构应对现行的风险管理体制、制度、技术、模型的效果定期作出自我评估,并报送市人民银行,重点报告主要事项包括报告期内风险管理体制的调整及效果,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各项制度的改进状况等,风险管理报告实行半年报,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告。

及时报告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业务创新(包括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和业务)及其可能产生风险的情况。

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积极完善本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市人民银行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培训工作。

与市各银行有代理业务、第三方存管等代理业务的市各证券与保险机构,应将相关产品创新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改革

与金融稳定

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及时报告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变化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高管人员、内部管理架构、内控制度等变化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违反金融改革与金融稳定要求的:

4、增加检查频度,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新产品备案管理

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或推出新的理财产品,应及时向市人民银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产品介绍等。

金融稳定工作规范

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制度性金融稳定报表、报告,以及金融稳定调查报表和报告,其主要有: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每月3日内上报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监测报表和报告;

各银行业机构每季18日内报送金融稳定性数据监测数据和报告,相关银行业机构每季后15日内报送涉外企业监测报表及分析。

新余市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表(3-金融统计)

日常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指引》

1、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

2、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3、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市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

4、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公布的统计信息应与市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口径一致;

5、每季6日前上报《金融机构缴纳税金情况表》。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

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要求的:

2、限期整改;

每季10日前上报《新余市证券业务统计表》、《新余市保险业务统计表》。

证券、保险金融机构

金融统计

调查与分析

1、每月8日、12日(分一、二批)、每季20日前对本单位统计数据变动较大项目作出详细说明;

2、每月8日前对本单位的存贷款运行情况及新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

3、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及时反馈统计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4、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各种临时性统计调查。

1、按季对本机构统计数据变动较大项目作出详细说明;

2、按季开展本系统调查,于季末20日反馈证券、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新业务发展情况;

3、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各种临时性统计调查。

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

金融统计组织管理

1、金融机构加强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办法,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完善统计制度程序;

2、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系统内统计检查;

3、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备涉及统计工作开展的机构人员变动、会计制度改革、内控机制调整、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

新余市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表(4-征信管理)

征信系统运行管理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异议处理规程》、《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1、金融机构应遵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等规章制度,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

2、制定有关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数据报送、用户管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3、及时报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

配合市人民银行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及核对工作,按月向市人民银行反馈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错误数据修改情况;

4、企业征信系统新增机构接入、机构撤并及数据迁移、机构更名、机构概况信息更新等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银行申请;

5、金融机构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及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不得直接查询系统信用信息;

查询用户人员调离的,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系统有关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报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用户情况发生变更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银行备案;

6、征信系统查询应取得借款相关人的授权,贷后管理应建立内部查询授权制度。

金融机构在办理各类对公信贷业务前应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状态和资信状况,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金融机构严格遵守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中的授权规定,并妥善保管查询结果;

7、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事项处理工作,做好征信系统异议事项的回复和解决工作;

履行《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要求,按规定出具《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汇总并报送辖内《专项证明》的执行情况;

8、不得对无贷款卡和未年审贷款卡发生信贷业务;

及时、准确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卡编码;

积极做好贷款卡年审宣传,及时通知本行借款人参加贷款卡年审,做好贷款卡年审资料的初审工作;

9、配合市人民银行做好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要求征集信用档案并有效利用。

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要求的:

评级工作

配合做好企业信用评级的宣传与组织工作,主动向企业宣传信用评级知识。

积极推荐企业客户参加外部信用评级。

将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评级结合使用,对参加外部评级的借款企业、担保机构按照信用等级高低区别对待。

征信知识宣传工作

参与市人民银行组织的面向社会公众和借款人的集中宣传活动。

利用网点多和与客户联系广等方面优势做好经常性的征信知识宣传。

按要求向市人民银行报送宣传工作总结和宣传工作信息。

其他工作

协助配合市人民银行做好征信调研等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文字材料;

参加市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征信工作会议、培训;

及时报送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季度问卷调查表、个人信贷业务月度统计表及信用环境建设季度效果表等报表。

新余市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表(5—货币发行管理)

货币流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1、按规定收兑停止流通人民币,及时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缴存市人民银行;

2、不得对外支付停止流通人民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

违反货币流通管理要求的:

3、停办相关业务。

5、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严格按照特殊残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程序及要求无偿为公众提供特殊残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

2、按规定标准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并及时缴存市人民银行;

3、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4、营业网点设立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志牌、投诉电话,在营业场所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5、应按市人民银行要求完成残损人民币回收计划;

6、为防止市场流通人民币券别失调,对外支付现金时,临柜人员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搭配券别;

7、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对外整捆支付20元(含)以下的纸币;

8、金融机构按市人民银行规定实行残损人民币集中复点;

9、保持合理和足额的现金库存,确保市场现金供应;

10、建立对下属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制度,每年应对下属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民银行;

11、加强现金投放、回笼预测分析工作,按规定报送现金收支计划,预测计划数准确率在85%-100%比例之内;

按季、年度和旺季上报现金收支分析报告;

12、按要求完成市人民银行部署的50元、100元清分券对外支付工作;

13、按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及资料,不得报送虚假资料、数据。

钞票处理设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1、配备适应业务需要且质量符合标准的钞票处理设备;

2、每半年上报1次本行钞票处理设备(含小型清分机、ATM机、柜台点、验钞机)使用、维护情况报告及分类统计表。

报送时间为5月31日、10月31日之前;

3、建立“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维护登记簿”,将设备的新增、升级及停用情况详细记载。

设备升级每年不得少于2次;

4、金融机构供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运行的钞票凡有条件的均经清分机清分。

未经过清分机清分的钞票必须经手工清点后方可加入自助设备。

违反钞票处理设备管理要求的:

办理现金

存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五好钱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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