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集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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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集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集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集大资〔200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的作用,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集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集美大学物资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教育部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
2.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3.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5.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与购置
1.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事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须有3名高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在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签字,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与咨询专家组论证后,转呈分管校领导审批。
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3)仪器设备安装使用的场地及设施条件;
(4)主机、零配件、附件和每年不低于购置费6%的维修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5)设备选型的论证:
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6)效益预测和风险分析:
要预测5-8年的使用发展情况。
2.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原则:
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
优先保证学校教学及重点学科建设和国家、省市教学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的需要,设备选型应选择科技含量与知识含量高的先进产品。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订购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申购单位派人协同采购。
4.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厂家或公司,保证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财产登记入库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仪器设备信息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设备采购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科学化管理,要充分挖掘设备使用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和延长使用寿命,实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和现有资源充分共享。
2.学校成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与咨询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指导全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统筹布局、购置方案及使用效益的管理。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
03类(仪器仪表)通用设备的额定机时为1400小时/年,03类(仪器仪表)专用设备的额定机时为800小时/年;04类(机械类)仪器设备的额定机时为800小时/年。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制,使用、维修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资历,未经专门培训,不能上机操作。
40万元及以上设备须成立相关领域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指导其开放运行、技术开发和资源共享。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要求:
(1)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审批件、相关法规文件、合同、出厂技术资料、装箱单、说明书、开箱验收报告、安装调试、运行记录、检修维护、报损报废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档案归校档案馆立卷存档;
(2)建立固定资产账、物、卡,做到账、物、卡相符;
(3)制定完整的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制度;
(4)规范的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每次使用后要及时记录使用时间和技术状态,要做好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检测,保证
设备精度和性能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5)管理好附件、备件及专用工具等;
(6)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排除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7)定期清洁仪器设备,保持实验室整洁。
6.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需要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7.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如必须借出校外使用时,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并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外借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借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8.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挪做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报废时,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报废、转让、有偿占用等均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一般仪器设备
第七条一般仪器设备范围
1.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套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套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台套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被服、图书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一般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1.一般仪器设备申购计划,须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申购计划。
年度申购计划应于上年度11月底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教学设备报送教务处汇总审核,行政设备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教学预算计划统筹安排购置。
2.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实施。
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大宗设备应按政府采购模式实施,少量或价值10万元以下的,也应货比三家,择优选购。
各使用单位必须提供设备的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及可供备选的厂家作为采购的必要依据。
3.进口设备的采购,申购单位必须充分做好进口设备技术论证工作,并经学院(部、处)、职能处室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
要认真做好订货谈判工作,严格履行《合同法》,保证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一般仪器设备的财产登记入库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仪器设备信息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设备采购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条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1.一般仪器设备管理原则:
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由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分别造册入帐实行两级管理。
2.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二级管理制度,保证帐、卡、物相符。
各实验室必须制定出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3.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同时,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检、计量和定标以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
4.学校一切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律不准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
设备归还时,如有损坏或丢失者,视情况论价赔偿。
5.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或利用率低的设备,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以便做好调剂工作。
对于须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6.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由资产管理处确定相应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后可承担对外服务。
第四章仪器设备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组织
1.常规验收
(1)凡属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中心采购的大宗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汇同教务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及使用单位负责人、部分评委、有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验收。
(2)凡属资产管理处委托使用单位采购的大宗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汇同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及部分评委、有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验收。
(3)凡属零星采购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汇同设备保管员参加验收。
2、技术验收
由使用单位牵头,部分评委、有关专家、实验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并邀请主管部门、监察审计处的领导参加。
第十二条验收内容
1.常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立即开箱进行实物验收(由供货商负责安装调试的,在安装调试后进行)其主要内容:
(1)仔细检查外部包装的情况及表现异常现象,是否有受潮、锈蚀、损伤等现象,如有发现,应拍照并做好记录。
(2)根据合同及清单,认真进行品种和数量清点,如发现损坏或短缺应按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偿等手续。
(3)清点时,使用单位要注意按固定资产管理建账的要求,逐项记录设备的标准、附件、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型号、价格等。
(4)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图片、保修单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学校档案馆的文件要求归档。
2.技术验收
(1)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技术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阅读合同已制定的技术指标、设备说明书等,制定技术验收方案和准备好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2)严格按照合同和合同附件中的技术指标(或行业标准)逐项考核设备的功能和指标,要注意技术的稳定性,必要时要连续运转、严格考核。
(3)验收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要进行拍照。
3.工程项目验收
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外购或自制若干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组成一套完整且不可分割的教学科研实验系统或平台。
实验室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尽快组织力量,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或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初步验收,向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提交组织校级验收的申请和验收专家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并进行验收准备工作。
一般实验室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验收文件应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工作总结、实验室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测试报告、实验室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报告、实验室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清单、专家建议名单、验收议程安排草案和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有关具体要求
1.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含工程项目)后都要填写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签名)。
技术验收(含工程项目)报告应详细记述安装、调试、使用过程中功能指标是否符合、整改措施等。
验收报告一式4份,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供货商各1份。
2.属直接进口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先由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后,才能开箱清点。
3.国外引进仪器设备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按惯例索赔有效期三个月,质量保修期一年。
如需商检出证明时,技术人员应及时提供经商检人员认可的确凿证据,并在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后,通过外贸部门与供应商解决。
4.非直接进口仪器设备在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在验收后20天内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5.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五章仪器设备报损、报废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使用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或报废。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损、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期满6-10年以上,机电产品使用期满8-12年以上,已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主要构件、部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经长期使用,证明确实是技术性能差,且达不到教学、科研、行政使用的最低技术要求,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1.申请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
单价15万元以上还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