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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1、案情:

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

(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

为什么?

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

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

“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

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

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

2、

(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

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某作出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

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3、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

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给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

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题:

(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4、

(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

贾某,男,28岁,农民。

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至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在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

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

贾某抛出的可观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

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题:

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应当怎样处理?

5、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

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

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

6、

(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

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案情:

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

崔某,男,26岁,无业。

赵某,女,22岁,个体户。

何某由于好奇,便利于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

因为吸后感觉“飘飘欲仙”,何某又多次偷窃鸦片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赵某所开的旅客中,一同吸食海洛因。

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

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题:

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7、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此,对何某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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