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体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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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部门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

劳动合

同期限

备注

附件三:

学校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

工会关于同意学校

工会的批复(复印件)

附件五:

送审说明

上海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代表就年月日形成的集体合同(附: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教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先后经过多次共同协调,确定了本集体合同,于年月日召开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大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后,一致通过,再由双方首席代表签署了本集体合同,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学校方(章)

教职工方(章)

年月日

附件六:

集体合同签订决议(纪要)

上海学校与学校工会于年月日,在(处)召开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大会,共出席人,缺席人。

会上,除名教职工代表弃权外,其余代表一致同意双方首席代表起草成文的年月日~年月日为期年的集体合同(附: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女教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会上学校方首席代表等和学校工会首席代表代表双方签署了本集体合同。

学校方(章):

教职工方(章):

学校首席代表:

工会首席代表:

上海学校工会与上海学校本着合作共事的精神,经充分的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特签定以下合同。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合同,协调学校与劳动者群体及其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共谋学校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协调学校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学校、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本合同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发展教育、提高教育效益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学校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3、本合同对学校和学校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学校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低于本合同的,视为无效,并以本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为准。

4、学校制定或修改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劳动报酬(含工资协商)

1、本合同的劳动报酬是指教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后学校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

2、学校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以工资集体协商按如下形式确定。

a、工资基数根据本区、镇的工资发放水平和学校经济效益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额;

b、基本工资额不含加班加点费、交通补贴、伙食补贴、高温补帖、有毒有害工种的营养费补贴及相关的劳动福利待遇等;

3、本合同期内,在学校经济效益增长的条件下,职工的工资水平在原工资基础上实行同步增长。

4、工资发放时间:

固定于每月日发放。

学校不得无故拖延工资发放日;

5、工资应当用人民币支付,不得用实物、欠条等形式代替;

6、职工劳动报酬以计件形式计算基本工资的,应以劳动者在规定的8小时劳动时间内最低能完成的劳动量所得到的报酬不低于日平均基本工资。

7、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学校应积极支持职工参加工会活动,并照发工资。

但职工在参加工会活动前应征得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位。

8、加班加点劳动报酬计算方法:

A、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按基本工资的150%计算报酬;

B、双休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200%计算报酬;

C、节假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300%计算报酬;

D、加班加点的报酬每月结算一次,于发工资日一起发放。

工作时间

1、学校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

学校由于教育教学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2、除护校保卫值班外,职工的工作值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1、每周六、周日两天为学校休息日(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确定休息日)。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每逢法定节假日学校一律放假。

3、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酌情给予假期:

(一)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享受3天婚假。

(不包括计划生育奖励的假期)。

职工子女结婚或父母再婚,职工可享1天假期。

(二)丧假:

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逝世的,享受3天丧假。

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和岳父母逝世的,享受2天丧假。

在婚、丧假期中包含外地职工的路程假(具体由各基层单位协商确定)。

(三)带薪休假:

职工符合本项规定的,给予带薪休假,其标准是:

职工累计

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学校组织的疗休养,疗休养期间视作带薪休假。

4、学校在周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一周内给予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以及平常和法定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其标准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安全与卫生

1、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卫生和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和改善劳动安全、学校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保护,以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工会支持学校劳动保护管理,参与学校劳动安全和操作规程的制订,配合学校检查、监督保护措施的贯彻执行。

2、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与培训,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指挥及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3、职工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查和控告。

4、学校对新进职工和转岗职工应当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后,再安排上岗。

学校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用可靠的劳动保护设备和措施,并对上岗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5、学校应定期对教育教学设备进行检测,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严禁职工在这期间进行工作。

6、学校不能让未成年人或女职工从事危险的或者有害健康的工作,也不让无操作经验及不具备一定技能的职工从事危险的工作。

7、为使学校实现无工伤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食物中毒、无重大交通事故的目标,学校支持工会开展班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8、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生育,依法享有90天产假(不包括难产、多胎生育应增加计划生育增加的产假),工资照发。

学校应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饮食供应工作的有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学校支付,因体检离岗时间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9、学校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0、每年的夏季,学校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11、学校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参加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保险福利

1、学校按照国家和区、镇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

2、学校按国家和区、镇的有关规定定期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归职工集体所有,由工会监督使用。

福利基金应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不得挪作它用。

3、学校在盈利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

4、学校为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应当提供一定的文化娱乐场所、设施及经费,每年为职工组织班组联谊活动。

奖励与惩处

1、学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的实际,广泛听取意见,经过一定民主程序制定和完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校(园)长批准后公布生效。

学校制定和完善前款规定的制度时,应当由工会的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2、学校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按学校规定给予必要的惩处。

3、学校惩处职工,应当经调查取得确凿证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依法慎重决定。

学校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时,应当由工会代表在场。

未经职工本人申辩或者申辩时工会代表未在场而对职工的任何惩处,均为无效。

4、学校惩处职工,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共同协商解决。

工会采取前款的任何行动,学校应予以谅解和配合,共同协商解决争议,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指责。

录用规则

1、董事会授权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状况,编制招工计划,按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招聘职工。

2、董事会授权学校招聘职工应依法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满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标准文本应当由学校提供,并于签订前十日交给职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思考时间,允许职工就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

4、工会依法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权监督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履行。

学校在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标准文本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5、为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学校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对每年评价能胜任的职工,合同期满后,在职工同意的条件下,一般应续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职工在本学校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会活动

1、学校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在研究、决定和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规章制度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代表依法参加董事会会议,费用有学校承担。

工会支持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2、为保障工会开展工作,履行职能,学校保障工会的工作人员全部劳动报酬。

3、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在任职期间,未经上级工会和工会委员会同意,学校不得调动其工作,也不得终止与其劳动关系。

4、学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工会经费。

学校从会员职工工资中按规定代扣的会员会费,应当在一周内全数转交工会。

5、学校支持工会开展各项活动,并为工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所需设施,学校为学校干部组织和参加工会活动提供方便和时间保证,并保证不因此而影响工会干部的待遇和劳动报酬。

合同的保障

1、学校和工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规定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外,不得提出变更和废除本合同规定的具体劳动标准等规定的要求。

2、学校和工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协商会议,就本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共谋发展。

3、学校和工会双方或一方有权通知对方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相互沟通情况,决定解决问题的措施。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3)其他双方一致同意要解决的事项。

经集体协商决定的事项在双方确认基础上形成书面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4)集体协商的代表为各方3人(其中包括一名首席代表),由学校和工会自行决定。

双方可自行指定一名书记员进行记录。

出席集体协商的人员不得泄露谈判中涉及的不宜公开的有关学校的机密事项。

4、集体协商之前,提出协商的一方提前4日递交书面协商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协商的事项和内容;

(2)协商的时间和预计需要的时间;

(3)协商代表名单;

(4)其他有关事项。

收到集体协商书面通知的一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果确有正当理由,应当在三日内与对方协商,另行商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5、本合同生效期间,成立由学校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按人数对等原则组成的集体合同联合检查监督小组,每年两次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和工会,通报全体职工。

附则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教育教学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部分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并按签订程序审议、签字、登记后生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合同签订程序可解除本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学校破产或关、停、并、转的;

学校提出解除本合同,造成工会和会员经济损失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请上级工会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请仲裁和诉讼。

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5、学校所属有关学校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

6、本合同期满即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60天,双方应当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7、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8、本合同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学校方(签章)教职工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学校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上海市劳动和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于年月日,就本年度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分配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章工资分配水平

上年度学校计划利润总额万元,上缴利税总额万元,实际实现利润总额万元,上缴税收万元,利税总额为万元,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万元,其中教职工工资总额为万元,人均工资元,经营者人,工资为元。

学校全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决定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董事会决定本年度学校计划完成经营收入万元,计划利润总额万元,计划上缴利税总额万元。

今年工资分配水平具体为:

1、当学校完成年董事会考核的经营目标情况下,年教职工人均工资为元,比去年增占%。

按目前教职工人计算,教职工工资总额约为万元。

经营者人,工资按学校董事会考核执行,工资约为万元。

2、当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或效益下降应适当控制工资水平,出现亏损应降低工资水平,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学校实行上岗工资的最低标准为市政府当年颁发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分配方式

年初工资总额报董事会审议。

学校的工资制度应体现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

学校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

学校一线教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出勤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学校管理人教职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绩效工资按教职工绩效考核或经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最低工资、假期工资和加班工资

对于出全勤,并在工作岗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教职工,其月平均收入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保障线。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其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下列条款涉及工资计算基数的统一按本条款的计算基数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处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计薪日

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医疗期待遇=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一定的百分比

医疗期(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

工龄

病假期待遇

连续工龄不满2年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60%发放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发放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80%发放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90%发放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100%发放

医疗期(病假)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连续工龄1年以下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40%发放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50%发放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申请批准安排教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内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第四条确定)。

第五章工资支付

1、学校以货币形式每月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将发放工资数

额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并向每位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

甲方经营者遇到特殊困难,甲方应向乙方作出说明,并作出相应承诺。

2、学校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学校应当在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3、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且扣除后部分的剩余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4、因学校的原因职工工资未到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处分并降低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扣押或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学校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

7、教职工其他福利

学校按劳动合同约定为教职工缴纳应由学校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教职工投保市总工会设立的保障计划。

第六章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对学校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双方必须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一方对协议有关条款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过职代会表决通过并报送董事会。

发生违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学校一份,学校工会一份,上报区人保局一份,送区教育工会一份备案。

本协议报送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生效。

学校方(签章):

职工方(签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女职工在学校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学校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国务院女职工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单位工会与学校法人代表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

第四条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格禁止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七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学校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学校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八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应给予休假。

第十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单位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如女职工流产时出血较多,体质较弱的,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5至10天;

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

7个月以上,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半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十五条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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