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受纪律处分或学校通报批评者;
2、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旷考或自动放弃考试者;
3、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
4、一年级新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
第八条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单科成绩低于70分,而且单科成绩未达到本班前60%的一、二等奖学金入围者,奖学金等级作降一级处理;
三等奖学金入围者,不降等,但其排序应在单科成绩高于70分的其他三等奖入围者之后。
第九条每个学生获得附加分的上限为0.8且加分不得超过本人学业成绩绩点的20%,累加后超过0.8者按0.8计。
加分必须有相应凭证。
第十条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学工办)的指导下,各班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两名学生代表组成审核小组,全面负责加分、扣分审核等事宜。
加分、扣分审核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加分、扣分审核过程必须公开,初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三天之内向审核小组反映并要求复议。
复议过程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初评结果经公布后由班长和团支书签字,按时上报学院。
2、加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者,不得予以加分;
扣分也应有相应依据。
3、审核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度评选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审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实行签名制度,各负责人均要在其所负责的项目后“审核人”一栏中签名。
第十三条学生有权对评选结果提出复议要求,基本程序为:
当事人(本人或代理人)向该班审核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经核实确实存在差错的,附上审核小组的审核意见后,交学院学工办;
经审核属实后,由学工办出具改分意见,送该班班长,由班长交审核小组执行改分和备案,将更改结果公布并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学院设仲裁小组,由学工办老师及各班班长组成,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意见,由学工办根据仲裁小组的意见作出相应解释。
第二章
加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在评奖年度内(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大一同学从注册日期算起)获得各种级别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表彰等,加分办法如下:
表彰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先进个人
0.4
0.2
0.1
0.08
0.04
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0.06
0.03
先进集体一般负责人
0.02
先进集体一般成员
0.05
0.01
等级
校文明标兵宿舍
校级文明宿舍
院文明宿舍
宿舍成员
说明:
1、“先进个人”指: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三下乡”先进分子、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等;
2、“先进集体”指:
优良学风班(按任期分开加分)、优良学风标兵班、红旗团支部、优秀党支部、优秀团委、优秀学生会等;
3、获得多项先进个人表彰者,只可累加两项;
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分数不受累加限制;
4、凡获得多项先进集体表彰者除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外,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获得优良学风班或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可与其它最高分的一项累加;
5、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加分在校级基础上再加0.01;
6、主要负责人指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副书记、班长和团支书等;
7、一般负责人指党支部委员、团委正副部长、学生会正副部长、团工委委员、班委、团支委等;
8、一般成员指团委部员、学生会部员、班级成员等;
9、获得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红旗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同为主要负责人,其它班委、团支委同为一般负责人;
10、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11、本类加分上限为0.4,累加后超过0.4的按0.4计。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业、学术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加分办法如下:
(一)
学术论文发表
论文发表刊物级别
国家核心期刊
省市级公开发表的刊物
加分/篇
0.6
1、发表的论文计分方式为:
第一作者以100%计分,第二作者以80%计分,第三作者以60%计分,第四作者以40%计分,第五及以后作者以20%计分;
2、发表或收录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
(二)日常学习
类别
优秀
良好
合格
专业八级考试
专业四级考试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
—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辅修/科
公选/科
1、辅修及公选的学科分数可累加;
若中断辅修,合格科目按公选情况加分;
双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加分办法与辅修课程相同;
加分上限为0.12;
2、公选课成绩排名课程班前10%为优秀;
专业等级考试按证书或考试机构规定加分;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550分及以上为优秀,大学英语六级考试520分及以上为优秀;
3、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仅能各加一次分,且只能在取得成绩的本学年度内加分;
4、专业等级考试指各专业(英、日、德、法)等级考试;
5、其它未列入的考试(如BEC、托福、GRE、日语能力测试等),不予加分。
(三)文艺作品发表
报刊级别
0.12
1、校级及校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必须是有国家新闻出版局颁发刊号的报刊;
2、发表的作品是指:
报道、文学、摄影、美术、绘画等文艺作品;
3、发表不同的作品可累计加分;
发表在不同级别报刊上的同一作品只计最高分;
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中,简讯类文章不予加分,只作为个人兼职或实习成果;
4、作品是由多人共同发表的,作者平均分配分数;
5、编辑工作属于社会工作,若在其参与编辑的刊物上发表文章,加分取正常加分的一半;
6、发表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
7、本项加分上限为0.25,累加后超过的0.25的按0.25计。
第十七条学生在评奖年度内参与社会工作,担任学生组织各级干部职务,表现合格者,加分办法如下:
加分
担任职务
0.18
校学生会主席
0.15
校区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副主席
校学生会常委、部长,校团委委员、部长,校区团工委部长,校级刊物主编、校社团正职负责人
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校区团工委副部长,校社团副职负责人,校级刊物副主编
校区学生会部员,校区团工委部员,校社团部长副部长,校级刊物编辑
院团委/团总支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
院学生会副主席
院团委/团总支委员、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院级刊物主编
院团委/团总支副部长、院学生会副部长、院级刊物副主编
班委、团支委、院团委/团总支部员、院学生会部员、院级刊物编辑
学生宿舍舍长
1、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只计各种职级相应分数的最高分,不累加;
2、学生干部必须任期一届届满;
任职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以一学期计,但只计一半分数;
3、校、院各级学生干部在年度总结中须经上一级组织评议确认工作表现,作为加分依据。
如校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团委出据加分证明;
其他社团的学生干部由该社团负责人出示证明;
班干部由班上同学出据加分意见;
4、党支部建立在年级或系的,党支部副书记加0.1,委员加0.08;
党支部建立在班级的,党支部副书记加0.08,委员加0.05;
5、学院的啦啦队、礼仪队、辩论队、各类球队、各类兴趣小组等队长按照学院学生会副部长级别加分。
6、院内任职的各级学生干部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院外任职的各级学生干部需向班委提供任职证明材料;
7、校内各种学生社团必须是经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十八条学生在评奖年度内参加各种竞赛获奖的以及公益活动,加分办法如下:
(一)科研与学习竞赛
一
二
三
0.35
0.3
0.25
0.15
1、科研竞赛的种类指科技论文(含展望类科技论文)、科技制作、社会科学论文竞赛等;
2、不同学科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不同科研成果获奖,可累加;
4、获奖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
5、校际活动以校级计,院际活动以院级计,校区级活动按照校级与院级的加分平均值计算;
6、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
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最终认证权在院学工办;
7、比赛结果取前3名的则按等级算;
若超过3名的,第1名以一等奖计,第2、3名以二等奖计,其后名次以三等奖计;
8、比赛优胜奖,原则上按该级别比赛三等奖所加分折半计算,班级审核小组可根据优胜奖占参赛人数比例等情况酌情做细微浮动;
如优胜奖获得者有经下一层级入围筛选的,可折算其参加下一级比赛的获奖情况按相应规定计分。
9、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可按主要成员(以100%计分)和一般成员(以70%计分)划分,其中主要成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或第一作者以100%计分,第二作者以80%计分,第三作者以60%计分,第四作者以40%计分,第五及以后作者以20%计分。
(二)文化类竞赛
0.13
0.1
1、文化类各种竞赛必须是经院、校、省及以上有关单位批准举办的活动,如:
社会调查报告、辩论赛、演讲赛、艺术节、歌唱比赛等;
2、在比赛中获单项奖的,按不同等级所属的分数区间,根据具体比赛情况给分(提交相关证明及比赛资料)。
如获院级比赛单项奖,视具体情况加分(0.01-0.04)。
如果同时获等级和单项奖励,则以最高分值项分,不累加;
3、团体奖项者,个人可按此名次加分。
文艺汇演获奖的主要演员所加分如上,一般演员加分参照主要演员减半;
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没有授奖的文艺汇演,由学校团委提供证明材料,加0.03-0.05;
非学生干部担任各级文艺活动主持人者,不加分,但可获得相应的公益活动时数。
。
4、在团体比赛中的优秀个人,如辩论赛中的最佳辩手,按不同等级所属的分数区间,根据具体比赛情况给分(提交相关证明及比赛资料)。
如在院级辩论赛中获最佳辩手,视具体情况加分(0.01—0.04),可与团体获奖加分累加。
5、获奖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
6、校际活动以校级计,院际活动以院级计,校区级活动按照校级与院级的加分平均值计算;
7、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
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认证权在院学工办;
8、比赛结果取前3名的则按等级算;
9、同一活动获不同级别奖励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不同项目可累加,但累加不可超过3次;
10、本项加分上限为0.35,累加后超过0.35的按0.35计。
(三)体育类竞赛
第1名
第2名
0.33
0.23
0.14
0.09
第3名
0.31
0.21
第4名
0.29
0.19
0.07
-
第5名
0.115
0.065
第6名
0.27
0.17
0.11
第7名
0.26
0.16
0.105
0.055
第8名
1、友谊比赛不加分;
2、体育比赛以每人每次每项计,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比赛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不同项目可累加,但累加不可超过3项;
获团体奖项者,如接力赛,个人可按此名次加分;
3、比赛的附加项目,按不同等级所属的分区间折半计算。
4、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所加分如上,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且要提供必要的证明;
5、破纪录加分(不计所得名次)为相应名次分乘以1.25;
6、参加马拉松赛跑完全程,没拿到名次,可加0.01;
7、校际活动以校级计,院际活动以院级计,校区级活动按照校级与院级的加分平均值计算
8、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
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最终认证权在学工办;
9、本项加分上限为0.35,累加后超过0.35的按0.35计。
(四)公益活动类
1、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申请奖学金者需在参评年度认证的公益时数必须达到30小时,超过30小时的公益时采用累进制加分,以10小时为一单位(不可拆分),每单位加0.002,加分上限为0.01。
2、无偿献血不计入公益时数计算。
第十九条上述加分细则当中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
扣分细则
第二十条学生违反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扣分办法如下:
扣分
原因
0.1-0.4
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并受到学校、学院记过以上处分扣0.4;
严重警告处分扣0.3;
警告处分扣0.2;
学校通报批评扣0.1。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在校、院系有关部门及学生会的卫生检查中,评为不合格宿舍的成员;
无故缺席由学工办组织召开的会议一次,如年级大会等。
说明:
由于同样的问题被学校、学院批评教育或处分的,只扣分值最大的那一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