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合同 江西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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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
七、本合同不适用于股权(份)的交易。
八、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中心郑重声明:
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可予删减、修改和补充。
交易中心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转让方经纪代理机构: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为(甲方出资人)所属(指国有或国有控股、非控股等)(机关、事业、企业)法人,法人证号:
;
2.本合同标的为,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转让所必须的批准手续。
根据出具的号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标的之评估价值为,此评估结果已经备案(或核准)。
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拥有的上述标的;
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的产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转让方,是指(单位名称),即甲方。
1.2受让方,是指(单位名称),即乙方。
1.3交易中心,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产权转让:
是指甲方将其拥有的标的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
是指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甲方转让的产权时支付的对价。
1.6知识产权,指标的企业拥有、被许可或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
1.7评估基准日,指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委托评估对象公允价值时所设定的基准时点。
即年月日。
1.8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公开交易要求,支付至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保证履约的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9批准机关:
指批准转让行为的单位。
1.10登记机关:
指产权的登记机关部门,如房屋、国土资源、车辆管理等部门。
1.11产权交易费用:
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产权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
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2产权交易凭证,指交易中心出具的用于表明产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完成公开交易过程的证明。
第二条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的 (以下均称产权),具体内容包括
。
第三条标的相关情况
3.1转让标的已经 评估,该单位为此出具了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见附件)
3.2转让标的不存在第3.1条所述《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本合同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3.3甲乙双方在已知悉标的具体情况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3.4甲方未就转让标的(或其中的一部分,本条下同)向任何第三方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虽作过,但已失效),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转让标的不存在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所述之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在法律规定外对产权人权利设置限制或义务。
或:
转让标的已于年月日,因为 向
提供担保,并在 办理登记(或于年月日公证处公证)。
但上述转让行为已经获得担保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
3.5本合同2.1、2.2款项下的产权,不存在3.1款所述《资产评估报告书》、3.4款以及下述之外的担保、租赁等情况(
)
第四条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4.1甲方依法就本次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本转让事宜履行了法定会议、申请、批准手续。
4.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在产权中心完成公开挂牌和/或竞价程序。
4.3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事项,已依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决议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
第五条交易方式
5.1本合同项下产权已于年月日始公开披露交易信息,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人,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本合同项下产权已于年月日始公开披露交易信息,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人,并于年月日以拍卖(或网络竞价、招投标或其他竞价)方式依法确定乙方作为买受人(或中标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本合同项下产权经甲方申请,已于年月日获得
的批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
6.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交易的结果(或协议转让之批准文件),甲方将本合同项下产权以人民币(大写)
元〖即:
人民币(小写)¥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交易要求提交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于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交易中心直接汇付至甲方指定帐户。
6.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格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以外币支付的,以乙方所支付转让价款结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为汇兑牌价,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外币金额。
乙方逾期支付的,应承担应付转让价款日与逾期支付日的汇率风险以及逾期利息。
6.3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不低于30%,含折抵为价款的保证金)即:
人民币(小写)¥元,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元,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本息在内(不超过1年)一并付清。
剩余价款以 的方式提供担保(具体见担保合同)。
经双方协商,采用如下付款方式
第七条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7.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产权的交易获得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个工作日内,由 方到标的的登记机关办理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过户)产生的税、费由 方承担,甲方对此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新的权证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7.2取得产权交易凭证(或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或价款支付完成)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标的采用 方式交付给乙方,乙方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发生的运输、搬运、拆除、装卸、保险、意外伤害等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7.3甲方应对交付的标的与交易时披露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标的交付前的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后由乙方承担。
7.4产权交付前,不可抗力风险由甲方承担;
交付后,不可抗力风险由乙方承担。
产权的不可抗力风险在 时自甲方转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过渡期安排
8.1过渡期是指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完成交付之间的期间。
8.2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
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于评估之时的功用状态,过渡期内出现任何对标的的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8.3除非甲方未尽足够的善良管理义务,标的在过渡期内的增、损益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一十条职工安置方案
10.1标的企业的职工情况:
在职职工:
离退休职工:
10.2由甲方(或乙方)依据《(企业名称)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负责妥善安置(《职工安置方案》见附件。
),即:
。
10.3上述《职工安置方案》已经标的企业年
月日召开的第届第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得批准。
10.4
第一十一条债务处理方案
。
第一十二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2.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12.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12.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2.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且已明示于乙方。
第一十三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3.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13.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13.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产权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的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3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14.4因标的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价值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影响产权价格,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的事项可能导致乙方损失的数额。
第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5.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5.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交易情况符合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15.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一十六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6.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任选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七条其它约定
第一十八条合同的生效
17.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即立,并于 时生效。
第一十九条其他
18.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经纪会员执壹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变更、登记使用。
合同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以下无合同正文,后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章页)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产权经纪机构(盖章):
产权经纪机构(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鉴证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