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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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六条学院业务主管单位:

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

学院登记机关:

湖北省民政部门。

第三章学院性质和办学宗旨

第七条学院性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至上、特色立校”的办学理念,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技术型本科高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九条办学形式与层次:

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学科门类:

专业设置涵盖工、艺、文、经、管、农六大学科门类,形成以工学、艺术学为重点,相关专业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艺术教育并举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

在校本科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左右。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计划按国家招生计划执行。

学院的招生、录取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

学院的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四条学院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院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与薪酬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法律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聘任和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学院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学院董事办公室存档;

(六)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作为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六)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九条学院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2人。

监事会成员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院级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院级领导,提出罢免建议;

当董事、院级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检查学院的教学、财务状况;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进行变更与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

对学院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办学方针和重大投资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保存并存档。

第六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学院的管理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方案;

(四)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下,代表学院处理对外有关事宜;

(七)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

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院董事会审定通过并聘任或解聘,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学院教师和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经院务会议研究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八条学院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支持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学院管理、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课程设置。

建立有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明确院、系根据专业产业发展方向和行业企业合作伙伴的要求设置专业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章党群组织

第三十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障作用。

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学院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院建立党组织与学院的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基层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院为党、团、工会、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第八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

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第三十九条学院的教学内容以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为原则,严格履行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

同时,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和生产实践训练,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并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员制度,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二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三条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九章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财务处工作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四十五条学院经费的来源:

(一)学院举办方的资金投入;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他专项基金;

(四)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五)社会融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学院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据湖北省教育厅委托武汉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4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7.72亿元。

第四十七条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四十八条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四十九条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院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所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亏损;

(二)偿还学院的负债;

(三)提取学院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学院董事会决定。

第十章人事管理

第五十二条确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战略地位,建立规范的人事制度,通过“高要求、高待遇”的政策导向,有效地吸收和培养优秀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发展的环境和氛围,使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达到“高水平、高质量”的目标。

第五十三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确认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学院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时应在合同中确定。

第五十五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六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

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五十七条学院自主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教职工聘用、薪酬及奖励等挂钩。

第五十九条学院自主联系、按国家规定确定聘用外籍教师的人选。

第六十条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对全校教职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章学生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院的学生管理贯彻“个性化发展”的教育理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引导学生着力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坚持培养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六十二条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三条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的管理细则,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学生会和其他社团组织要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有序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二章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九条学院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举办者或学院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院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一条学院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学院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转设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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