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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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Word格式.docx

2、《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2)规范性文件

1、《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

2、《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28号)

3、《关于印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4、《突发水环境事件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0】76号)

5、《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0】63号)

6、《关于印发<

2010年国家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的通知》(环办【2010】1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

8、《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湖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的通知》(总站水字【2009】14号)

9、《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号)

10、《关于印发湖泊(水库)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的通知》(总站生字【2001】090号)

二、评估范围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简称“城市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表饮用水源”,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下饮用水源”)。

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

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

当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变化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于次年调整水源名单。

1、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水源(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2、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估;

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由各省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评估。

3、2011年评估的城市饮用水源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办【2011】4号文执行,若2011年1月1日后,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或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各省应将水源变化情况于当年12月31前报环境保护部,经核实并备案后于次年进行调整。

4、2011年评估工作共涉及300多个城市1000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中,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300余个,河流型饮用水源400余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源340余个。

5、为确保2010年度、2009年度评估工作的连续性,对于目前已依据《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28号)开展评估的省市,应尽量与《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的要求保持一致,并将环办【2011】4号文中增加的内容一并纳入评估。

三、评估内容与要求

(一)水质状况评估

1、指标定义

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以饮用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表示。

1、水质达标是指饮用水源在一定的评价指标范围内,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均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其当月供水量即为达标水量,年度12个月中,逐月达标的水源,则本年度为达标水源;

反之,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之一为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不达标,其当月供水量相应为不达标水量,该水源本年度亦为不达标水源。

2、某一个城市饮用水源的“城市饮用水源达标供水量之和”为本水源全年12个月中所有水质达标月份的水量之和;

某城市“城市饮用水源达标供水量之和”为本城市所有参评水源中的每个水源的年达标水量之和。

2.评价标准及指标

(1)评价标准

地表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基本项目表1中的Ⅱ或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要求,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地表饮用水源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为:

一级保护区满足Ⅱ类水质要求,二级保护区满足Ⅲ类水质要求,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满足标准限值。

考虑到目前地表饮用水源监测点位的位置和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评估未要求按照保护区级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水质标准进行评价,水源达标状况暂全部按照Ⅲ类水质标准确定。

对地表水源,补充项目采用表2中的标准限值、特定项目采用表3中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估。

但是,在附件二中附表四——

(二)“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表”(1、28项指标评价结果)时,应明确填写监测点位所在的保护区级别。

(2)评价指标

依据饮用水源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地表饮用水源110项指标,分别是:

A、28项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和表2补充项目共28项指标(COD除外,河流型饮用水源不评价总氮)。

B、35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特定项目中前35项。

C、45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特定项目中后45项。

D、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补充指标2项:

叶绿素a和透明度。

地下饮用水源39项指标,分别是:

E、必测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共8项。

F、选测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共15项。

G、其他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除必测和选择指标外的16项指标。

除上述指标外,地方可依据当地情况,增加地下饮用水源监测指标。

1、根据目前监测工作开展的情况,将监测指标进行分类:

对于地表饮用水源,按照28项、35项和45项3个范围分别进行水质评价;

对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应增加富营养状态评价的补充指标,最终以水质评价、营养状态评价的结果综合最终确定达标状况。

对地下饮用水源,要求按照必测和选测2类指标分别进行评价,并结合其他指标的评价结果,最终确定水质类别。

2、河流型水源不评价总氮。

3、考虑到水体营养状态对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的水质影响较大,一旦暴发水华,将可能严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并影响供水。

因此,湖泊(水库)型水源,增加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的评估。

4、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营养状态的评价,依据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湖泊(水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的通知》(总站水字[2009]14号),湖泊(水库)型水源富营养化状况指标评价以月监测值为依据。

5、粪(总)大肠菌群应参与单因子评价,但是,由于粪(总)大肠菌群超标可以通过水厂处理工艺去除,一般不会影响供水水质安全。

因此,对仅因粪(总)大肠菌群超标的水源,最终的评估结果中将会做特别说明,并将其水质评价结果认定为“基本达标”。

6、对于地下饮用水源,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全指标为39项。

《技术方案》要求的评估指标范围为: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评估39项指标(必测、选测和其他指标),非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评估23项水质指标(8项必测项目和15项选测项目)。

7、考虑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不是环境标准,仅靠此标准无法完全衡量地下水环境质量,故各地可根据情况,增加除39项以外的其他水质监测指标。

8、39项之外的监测项目,仅作调查统计,不纳入最终的评估结果。

3.评价方法

地表饮用水源的水质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状态评价采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

地下饮用水源评价采用单项组分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某个饮用水源,其评价指标范围内任一项指标超过Ⅲ类标准或标准限值,则水质评价结果为不达标。

4.具体要求

(1)对于地表饮用水源,28项、35项以当年水质月报或月监测数据为依据(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要求水质月报,其他城市饮用水源要求月监测数据);

45项以当年开展的一次全指标监测数据为依据。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饮用水源28项和35项水质数据以水质月报为依据,其他城市饮用水源28项和35项要求以月监测数据为依据。

若2010年度某城市饮用水源没有月监测数据,则按照实际监测状况进行评价。

但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28项或地下水23项有缺测指标的,则该城市饮用水源在该指标评价范围内评价结果认定为不达标。

同时,该城市应在2011年饮用水水源监测工作中,加大监测频次,以满足对2011年度监测数据逐月评价的需要。

(2)对于湖泊(水库)型水源,需补充富营养化状况评价,若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60,且仅总氮或(和)总磷超标时,可认定该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为基本达标。

TLI的计算综合考虑了叶绿素a、总磷、总氮、透明度和高锰酸盐指数5项指标,《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湖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的通知》(总站水字[2009]14号)规定,湖泊(水库)营养状态按照TLI分贫营养、中营养、轻度富营养、中度富营养和重度富营养五级,对应综合营养状态指数分别为0<TLI≤30、30<TLI≤50、50<TLI≤60、60<TLI≤70和TLI>70。

若湖泊(水库)型水源满足TLI≤60,且仅总氮或(和)总磷超标时,《技术方案》认定其基本达标。

(3)对于地下饮用水源:

必测指标以每月监测数据为依据,选测指标以每年1月、7月监测数据为依据,其他指标以全分析数据为依据。

根据《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号),地下水监测指标分为8项必测指标和15项选测指标,必测指标要求月监测,选测指标要求1月和7月监测,其他的指标以全分析数据为依据。

(4)若部分指标无监测数据,则对已监测指标进行评价,但需特别注明缺测指标的数量和名称。

对确因监测能力有限,不能完成全指标分析的水源,为体现评估工作“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在附件二中附表四——二“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表”中需注明缺测项目名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仅限已监测项目”字样,以示区别,同时,亦需在《自查报告》中对评估结果做特别说明。

对没有全部完成指标监测的水源,国家《报告》在对其达标结果的认定上,会体现出差别;

在反馈地方政府评估结果时,将对缺测指标的情况进行说明。

(5)城市饮用水源因天然背景值或跨界污染造成水质不达标的,须在自查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因天然背景值造成水质不达标,应在说明中提供该城市饮用水源的供水量、供水服务人口、现状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污染物来源及该城市饮用水源实施水质月报制度或开展月监测以来的水质监测数据;

因跨界污染造成水质不达标,应在说明中提供该城市饮用水源的供水量、供水服务人口、现状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污染物来源及行政区边界(跨界断面)实施水质月报制度或开展月监测以来的水质监测数据。

1、考虑到水体背景值高对水质造成的影响与保护区内外的环境管理措施无关,因此,对于因原生污染导致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应在报告和表格中特别说明,以示与次生污染的区别。

2、跨界污染造成的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仅靠在本辖区内加强饮用水源环境管理等措施难以实现水质达标,必须纳入流域或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统一解决,因此,对因跨界水质超标造成的饮用水源的水质超标问题,也应在报告和表格中特别说明,以示与辖区内因人为原因导致饮用水源污染的区别。

对因天然背景值及跨界污染造成的水质不达标,国家《报告》中将对此部分内容进行特别说明,同时,在反馈地方政府评估结果时,也将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6)水质达标是指饮用水源在一定的评价指标范围内,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均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其当月供水量即为达标水量,逐月达标的水源则本年度为达标水源;

(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

1.指标定义

(1)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状况

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状况以城市饮用水源监测指标完成率和水源自动(在线)监测能力覆盖率分别表示。

1、主要评估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能力的实际状况。

2、“城市当年完成监测指标的数量”,指的是本城市所有参评水源中监测指标最多的指标数量。

3、设置“城市水源自动(在线)监测”站点是为了提升城市饮用水源预警与应急能力。

鉴于国家未对自动(在线)监测站设置做硬性要求,因此,此项指标在评估工作中仅做一般调查和了解。

(2)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状况以保护区划分完成率表示。

1、主要评估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完成情况。

2、保护区划分方案须经正式批复后方能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因此,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经省级政府批复并实施的,在评估工作中方视为已完成保护区划分。

(3)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状况以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完成率和依据《规范》设置标志的水源比例分别表示。

1、主要评估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建设情况。

2、本技术方案中的“《规范》”,是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4)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

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整治完成情况,以一级保护区内建筑物清拆率、排污口关闭率和网箱养殖取缔率3个指标表示。

计算公式为:

其中:

1、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评估一级保护区内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拆除关闭情况及其他禁止行为的整治情况。

针对在调查中发现的需清拆的建设项目、个别水源存在的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问题,采取清拆、关闭、搬迁和取缔等措施予以整治。

2、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考虑到一级保护区内只要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均会对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故《技术方案》要求,一级保护区划定以后,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均列为需清拆的建设项目。

(5)城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整治

城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完成状况,即点源及非点源污染控制状况。

其中,点源污染控制状况以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关闭率表示,非点源污染控制状况以二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处理率及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网箱养殖整治率分别表示。

1、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本指标主要评估二级保护区内环境综合整治状况,重点是工业点源的管理状况。

同时,考虑到二级保护内越来越突出的非点源污染问题,《技术方案》将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物、网箱养殖等管理状况也一并纳入评估,目的在于通过对上述3个指标的评估,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地方加大二级保护区内非点源污染控制的力度,最大可能降低非点源污染。

3、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网箱养殖整治状况,以现场调查与相关资料收集的数据为依据。

(6)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

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状况,即水源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地表饮用水源指准保护区及其上游20公里、河道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

地下饮用水源指准保护区范围)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污染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产生或排放企业及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一、二级保护区道路交通穿越的管理状况。

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状况用风险源名录完成率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建立率2项定量指标表示。

此外,一、二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情况、地下饮用水源直接补给区是否纳入保护区、是否超采等定性指标也纳入评估。

1、主要评估水源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饮用水源风险管理状况。

目的在于督促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风险管理工作,提升饮用水水源环境应急能力。

2、《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考虑到仅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加强管理尚不能完全满足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因此,《技术方案》从环境风险的角度,增加了重点城市水源风险管理指标,主要评估水源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高风险行业在非正常排放条件下,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风险的管理措施及技术储备情况。

除上述提及的4种行业外,保护区外其他对饮用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业也应纳入风险源名录并作为重点源实施监管。

保护区外一定范围的界定:

地表饮用水源指的是准保护区及其上游20公里汇水区域内、河道沿岸纵深1000米内的范围;

地下饮用水源指的是准保护区及其周围半径20公里内主要补给区范围。

4、考虑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造成的污染风险,《技术方案》亦将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状况纳入风险评估指标,主要评估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5、危险化学品的认定及分类,参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分类》(GB190-9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等法规文件。

(7)城市应急管理

城市应急管理状况,以城市饮用水源是否具备应急水源、是否具备应对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储备、是否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是否开展应急演练、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定期修改制度及水源当年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等6项定性指标表示。

1、本指标主要评估城市应对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

2、此项指标为定性指标,不做定量评估,城市须在自查报告中提供应急管理相关的文字或图片材料。

3、6项定性指标之间可以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例如,应急预案如果包含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定期修改制度2项内容,则本评估视为该城市3项均具备。

(8)《规划》实施情况

《规划》实施情况是指各城市贯彻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情况,以各城市分解落实《规划》年度任务的情况表示。

1、对《规划》实施状况进行评估,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2010年4月30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实施状况,推动《规划》顺利实施和水源安全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

2、本次评估仅对《规划》任务分解情况进行评估,《规划》任务、项目、资金落实等详细情况将在2012年《规划》中期评估中开展。

2.具体要求

(1)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源的监测状况分别统计。

由于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评估所依据的标准和指标数量不同,因此要分别评估和统计。

(2)异地取水的饮用水源由水源所在地政府实施监督管理。

部分城市的水源属于跨行政区(异地取水)水源的,由于水源不在本行政区内,对水源的监测和日常管理无法实施,而水源所在地政府则因不是本地水源、管理责任不明不便实施管理。

为推动异地取水水源的管理力度,《技术方案》中提出了异地取水水源由水源所在地政府进行管理的要求,并从技术层面明确了其评估的对象和要求,有利于推动异地取水水源管理责任的界定。

(3)应监测指标数量,湖泊(水库)型水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除COD外的108项指标加叶绿素a和透明度共110项指标;

河流型水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除COD外的108项;

地下饮用水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39项指标。

依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办[2010]1号)和《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湖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的通知》(总站水字[2009]14号)中相关要求,湖泊(水库)型水源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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