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常见题型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招聘进城选调必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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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0、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中国公民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有教育教学能力,5、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1、取得小学教师资格相应学历,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2、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相应学历,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3、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14、教师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15、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6、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7、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18、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

19、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0、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非师范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21、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2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23、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4、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25、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7、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29、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30、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31、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32、侮辱、殴打教师的将如何处理:

1、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4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1、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5、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36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37、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38、制定教育法的目的: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9、教育法的指导思想: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40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41、教育的目的: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4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6、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7、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8、教育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49、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50、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54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55、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5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57、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58、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59、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0、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6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6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64、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65、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66、教育经费两个提高三个增长:

(1)两个提高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2、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2)三个增长:

1、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2、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3、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67、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68、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69、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0、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73、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3、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74、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

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5、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担任教师;

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75、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76、“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77、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78、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79、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

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80、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8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8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83、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84、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8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8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87、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88、李鹏 

《教师资格条例》,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

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

”这种说法违反了——。

(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这是师德教育的——。

(A)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

(A)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

(B)A、三年 

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B)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二、单选(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A、国务院令 

B、主席令 

3、国家实行( 

)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4、(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5、(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中国公民 

B、世界公民 

三、双选题(5分) 

1、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制定本法,(AB)A.宪法 

B.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AB 

)。

A.学费 

B.杂费 

C. 

书费 

D.住宿费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__ 

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_ 

____,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CD) 

A、耐心 

B、个性 

C、平等 

D、个体差异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来保障”。

( 

CD 

)A、 

靠教师 

B、靠社会 

C、靠法制 

D、 

靠制度

5、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放在突出地位。

BC 

) 

A、学历教育 

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 

D、信息技术教育

多选题(5分)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

政治理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ABCD)

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BCD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共产主义 

B、爱国主义C、集体主义D、社会主义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

————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ABC 

)A、身份证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D、教材教法合格证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ACD)A、宪法 

B、教育法 

C、劳动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五、简答题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

依法执教;

爱岗敬业;

热爱学生;

严谨治学;

团结协作;

尊重家长;

廉洁从教;

为人师表。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简答题(共6小题,1-4小题各3分,5-6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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