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行业准入条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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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源和资源消耗
(一)轮胎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校准、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鼓励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二)轮胎生产企业能耗应满足《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要求,并且要定期开展能效和资源消耗对标达标检查。
现有企业应在2017年底前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达到轮胎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三)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7吨/吨轮胎产品,现有企业应低于8吨/吨轮胎产品。
(四)新建轮胎生产企业的橡胶消耗应满足:
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53吨三胶/吨轮胎产品,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45吨三胶/吨轮胎产品,工程机械轮胎低于0.49吨三胶/吨轮胎产品。
现有企业的橡胶消耗应满足:
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54吨三胶/吨轮胎产品,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46吨三胶/吨轮胎产品,工程机械轮胎低于0.51吨三胶/吨轮胎产品。
(五)新建轮胎生产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高于9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高于97%。
现有轮胎生产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高于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高于95%。
(六)现有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等途径,在2017年底前达到新建轮胎企业的新鲜水消耗、橡胶消耗、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水平。
四、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现有、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装置污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
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按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通过审批。
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制定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对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产。
(三)现有轮胎生产装置环保不符合有关环保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四)新建和改扩建轮胎生产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六、公告管理
(一)轮胎行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申请准入公告的轮胎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并编制《轮胎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企业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准入申请、初审、监督检查等。
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负责填写核实意见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或完善申请材料;
对符合轮胎行业准入条件的,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三个月内,完成复核和查验工作;
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三)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具有轮胎生产装置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轮胎产业政策》(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与本准入条件规定不符的,以本准入条件为准。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轮胎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附件:
轮胎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
附件
申请单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准入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工程机械轮胎),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关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企业布局和规模要求
1.企业布局描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企业生产规模。
三、工艺、质量和装备
1.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描述。
2.
3.研发、质量管理体系描述,检测设备配备情况,以及轮胎产品的滚动阻力。
4.
5.企业采用的主要装备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2,主要装备可配照片)。
6.
四、能源、资源消耗
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能源、水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和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描述。
2.企业能源、新鲜水、橡胶消耗、以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
3.
五、环境保护
1.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污染监测设施综合描述(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4,主要装备可配照片)。
2.主要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协议等材料。
5.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内,企业如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提供处罚决定,说明环保整改情况。
6.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描述,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注:
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说明情况。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
股权结构
是否上市公司
A股□
B股□
H股□
是否通过相关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其它__________
银行信用等级
全员人数
其中:
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
上年度利润
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万元)
用地总面积(公顷)
上年度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实际产量(万条)
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
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
工程机械轮胎:
通过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名称
附表2
现有主要装备基本情况表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万条)
总投资(万元)
开工时间
投产时间
研发设备
主要生产装备
主要检测设备
备注
1
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
2
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
3
工程机械轮胎
备注部分请说明炼胶采用的装备。
附表3
企业能源及资源消耗情况表
产品
项目名称
企业实际值
备注
能源消耗(千克标准煤/吨轮胎产品)
新鲜水消耗(吨/吨轮胎产品)
橡胶消耗(吨三胶/吨轮胎产品)
4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电力折算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附表4
企业环保设施与环保指标情况表
类别
产生量
环保设施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
处理方法
污染处理能力
对应生产工序及设施
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
排放量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前mg/L
处理后mg/L
一、废水
处理前mg/Nm³
处理后mg/Nm³
二、废气
考核产生量
综合利用量
综合利用方式
贮存量
贮存场所
三、固体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