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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产矿井地质工作联系及预报制度

第四条地质部门与设计、开拓掘进、回采、安监等部门应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互相配合。

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书)进行。

第五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地质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时间提交:

一、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在接到设计部门委托后半年内交付。

二、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接到设计部门委托后三个月内提出。

特殊情况或需要进行补充勘探者,可同有关部门具体商量提供资料时间。

三、掘进地质说明书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

四、回采地质说明书在工作面贯通后五天内提出。

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零星或局部地质资料,提交期限按矿总工程师签署意见执行。

五、矿井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所属区域公司批准,作为采区设计、综采工作面回采的地质依据。

第六条地质部门应加强与掘进单位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部门提交采区或掘进地质说明书以后,应紧密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查编录,及时掌握地质变化,不断进行修改与补充,作出地质预报,与施工部门保持紧密联系。

二、巷道掘进前方遇有老巷、大断层、老空区时,或接近积水区、突出煤层以及进入其它危险区前,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其中岩巷揭煤安全距离如下:

一般距煤层10m(法线距离)前,发揭煤预报;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煤层20m(法线距离)前,发揭煤预报。

岩巷与煤层间距控制要求保持不少于20m的超前探测距离,岩巷与煤层法线距离小于等于10m但不计划揭煤时,应下发近煤层施工预报并按规定现场做出标记。

三、遇有重大地质变化或地质疑难问题,或者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地质上判断根据又不足时,地质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并提出巷探、钻探、物探等准备性意见。

第七条加强与回采单位的业务联系

一、在回采期间,地质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作面调查,及时填绘工作面图纸,标明工作面的进度。

工作面进度的原始资料地质部门应长期保存。

二、工作面调查时,必须认真测定采高、浮煤厚、顶底煤厚以及其他煤量损失的数据。

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或工作面严重丢煤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指明回采中的问题,并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对回采单位进行处罚。

三、工作面内部发生变化时,如煤层突然变薄或增厚、出现隐伏断层等,应及时与回采部门联系,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四、工作面停采线位置由矿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规定要求确定,并预先在现场标定出来。

如遇有地质变化或其他因素,停采线不能达到预定位置时,回采部门应事先向地质测量部门提出,经共同鉴定认为需要变更时,由地质测量部门变更现场标记,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地质预报

一、包括临时性预报、月报、年报,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

二、各种预报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地质条件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

预报结果应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月预报应包括该月所有采掘头面。

第三章矿区勘查

第九条兼并重组矿井补勘方案、设计由各矿井、区域公司根据矿井接替计划编制,编制后报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汇总、平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规划发展部下达计划。

专门瓦斯勘查工程,井筒检查孔、冻结孔等专项工程,其勘查方案、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查后施工。

第十条勘查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结束后,必须按期提交竣工报告、原始资料、技术总结报告等资料;

各项勘查工程必须经过区域公司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和成果资料验收,重大地质勘查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验收。

各项勘查工程报告资料内容的编制要求,参照有关规定与细则执行。

移交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成果资料2份。

第十一条年度计划是勘查单位施工的依据,列入年度计划的勘查单位必须保证完成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不允许施工。

第四章资料定期分析、总结、保管、提供

第十二条每完成一项工程,矿井地质人员都要将获得的资料进行一次系统的分析、整理和总结,并分门别类归档。

第十三条有关地质图纸建立、填绘和修改补充制度

一、矿井地质图上的各种地质资料和采掘工程资料,每季度更新一次。

二、日常地质用图,一般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

第十四条各类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总结制度

一、矿井地质报告(修改)或延深水平地质报告必须提前2~3年编制。

矿井地质报告8~10年修编一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报省级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采区)补充勘查必须提前两年进行,勘查竣工3~6个月内提出补充勘查地质报告,报区域公司批准。

零星补勘由勘查单位于终孔后一个月提交最终成果资料,并移交有关部门。

三、采区内最后一个工作面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采区地质总结,矿总工程师审查,矿档案室存档。

四、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30天,提出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由矿地质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所有地质资料的发放、借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发放、回执手续。

第十六条建井地质资料

一、立井与斜井施工前,原则上必须打井筒检查孔。

在井田内已掌握了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其变化规律时,不打井筒检查孔的,须经区域公司审查批准。

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资料,认真编录,对地质资料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工程竣工后,由区域公司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

施工期间的地质资料和最终成果,两个月内移交所在矿,所在矿负责向区域公司档案室移交资料。

第五章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

一、矿井地质的科学研究工作,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技术关键问题为主,如改革矿井地质工作方法的研究、提高地质成果资料精度和可靠性方面的研究等。

二、有关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科研课题,各矿、区域公司地测部门要在每年年底报集团公司有关科研管理单位,并得到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后,填写科学技术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负责单位、协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便取得科研经费,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

课题结束应写出专题总结,由集团公司科研管理单位组织鉴定。

三、地质部门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注意积累资料,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科研活动;

鼓励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加专业学术讨论;

要组织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矿井地质专业人员业务素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矿井未按规定配备专业地质测量、防治水人员的,罚款5000元。

第十九条矿井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的,罚款5000元;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地质测量资料管理混乱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编制“三书”的,罚款2000~5000元;

未按规定提交地质预报,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一条立井、斜井、岩石上下山、主要煤巷未编制地质素描图的,罚款2000元。

第二十二条勘查单位无故完不成年度维检计划,罚款20000元;

勘查工程报告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移交的,罚款2000元。

第二十三条矿井地质报告(修改)或延伸水平地质报告编制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年罚款10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郑煤集团兼并重组矿井测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兼并重组矿井测量管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测绘保障作用,杜绝因测量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依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等技术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基建矿井。

第三条集团公司测量业务部门负责各区域公司矿井测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域公司负责所属矿井测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对集团公司各项技术标准、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所属矿井测量工作完成情况负管理责任,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报告、图纸、数据提供的及时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各区域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对本矿矿井测量工作及其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测量业务部门必须具备以下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1、部门和个人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业务联系制度;

3、测量成果质量、安全隐患定期分析排查制度;

4、测量内业、外业作业规程(操作管理制度);

5、质量管理制度;

6、事故分析制度;

7、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

8、测量仪器、工具管理制度;

9、测量信息化管理制度;

10、奖惩制度。

第五条矿井测量工作采用集团公司统一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特殊情况时,视测量工程需要,可采用任意中央子午线或高程抵偿面的坐标系统。

第六条矿井井下最远点的点位误差以不超过±

1m为限。

各矿可结合矿井实际,采用误差预计的方法,确定合适的测量精度等级和测量方法。

第七条各区域公司应当组织和监督所属各生产矿井完成各项矿井测量工作任务,各生产矿井应当组织并完成下列测量工作,各基建矿井在建设各阶段应当及时完成下列相应测量工作。

1、井田区域控制测量,近井网(点)测量;

2、矿井联系测量、井下各等级控制测量;

3、井巷工程施工测量、贯通测量;

4、地表与岩层移动观测、“三下”采煤观测;

5、各种矿井测量图的测量、编制、填绘;

6、职责范围内的技术报告、报表、图纸的填报;

7、测量成果资料档案管理。

第八条重要矿井测量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对所要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

所有测量作业,包括外业和内业,都必须独立进行两次以上或有多余观测(有检核条件)。

第九条主要测量工作(项目),如近井点测量、矿井联系测量、井下基本控制测量、矿区地形测量、地表及岩层移动观测等完成后,都必须具有专项测量技术报告、计算资料、成果表和测量原始记录资料。

第十条各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矿井测量技术总结,并编制年度矿井测量技术报告报上一级测量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矿井井上、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实施挂牌管理,标志牌上应标明本点和邻近点的点名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上下永久性或临时性测量标志,确需移动时,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经本单位测量业务部门同意和总工程师批准,临时性测量标志必须经本单位测量业务部门批准。

井上下各类测量标志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当测量标志经批准确需移动或被破坏时,必须及时进行补建补测,保持测量标志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生产矿井必须具备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煤矿测量规程实施细则》、《电子基本矿图、交换图绘制规程》和本规定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第十三条基建矿井的测量工作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要求,在移交生产时,必须具备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成图资料,否则,接收方地测部门不得予以验收。

第十四条矿井测量业务部门必须适时做好各类测量预报(包括贯通通知书、过空过巷通知书及其它安全生产业务联系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各有关人员和单位。

第十五条各级测量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量成果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分析,并将分析排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在每月3日前随交换图报上一级测量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区域公司测量业务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测量工作及其成果成图,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落实。

第十七条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测量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正常开展矿井测量技术工作,不具备条件完成的矿井测量工作,应当与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保证各项矿井测量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各矿井应当充分利用测绘信息系统和其它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矿井测量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技术要求和地形测量部分按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近井点及矿井联系测量

第十九条矿井近井点选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便于观测和能够长期保存的地点。

2、近井点标志一般采用金属预制标芯,预制标石或水泥现场浇灌。

3、近井点的点数不得少于3个,近井点的后视方向数不得少于2个,作为高程基点的点数不少于2个。

4、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在地面工业广场建立控制点作为近井点使用时,其后视边长不得小于50m,其它矿井不得小于100m。

5、近井点至井口的连测导线边数不超过3个。

第二十条矿区三四等三角点及导线点、E级以上GPS点均可作为矿井近井点。

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可采用5"三角或5"导线点作为近井点。

第二十一条矿井联系测量一般应采用陀螺定向和长钢丝或激光投点,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几何定向。

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几何定向或陀螺定向两次独立定向的互差和通过立井独立两次导入高程的互差应不大于现行《煤矿测量规程》规定限差的1.5倍。

第二十二条井下定向基点至少应埋设四个、高程基点至少应埋设三个,点的标志应采用金属预制标芯埋设稳固。

井下定向边的长度一般不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井下定向边的长度不应小于25m,其它矿井不得小于30m。

第三章井下控制测量

第二十三条井下控制测量应当依照《煤矿测量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级布设,各级井下控制导线必须布设成闭合导线、附合导线或复测支导线。

第二十四条井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在井下水平和主要上下山巷道中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采用金属预制标芯,埋设稳固。

第二十五条井下基本控制(首级控制)测量,对于井田一翼长度大于1000m的矿井,采用7″级导线精度;

500~1000m的矿井,采用15″级导线精度;

小于500m的,可采用30″级导线精度。

各等级控制导线不得采用半测回数据进行计算并作为导线最终成果。

第二十六条井下控制导线应随开采范围的扩大及时延伸:

基本控制(首级控制)导线至少每300m延长一次,其它至少每100m延长一次。

掘进工作面距水、火、瓦斯等危险区边界60m前,亦应及时延伸井下控制导线。

第二十七条延伸井下控制导线时,必须依照《煤矿测量规程》的限差规定,对起测导线点进行检查测量,并在记录簿上记录检查测量数据。

第二十八条井下经纬仪导线的测角、量边、量高的方法和次数,必须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相应规定,当采用钢尺量边时,前尺端各次所对整数不得固定不变,并错动钢尺一米以上进行丈量读数。

在进行导线测量时,当井下测量条件困难时,必须采取保证测量成果精度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井下测量原始记录,应使用正规的、专用记录本,并采用H~2H绘图铅笔或经验证不会因潮湿、长久保存而脱墨或扩散的水笔书写,记录内容必须能正确反映现场作业实际情况,其记录项目,除经纬仪导线各测站的观测数据外,还应包括:

测前检查、重测或改动原因、示意图、测量地点、测量日期、导线等级、观测者、记录者、检查者及使用的仪器、工具名称或型号等内容。

当采用电子记录时,应及时将原始数据导出,并按资料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井下经纬仪导线的计算,必须使用正规的计算手簿、计算用纸或经过检验的计算软件,由两人以上分别独立进行:

即分别独立检查和摘录原始观测数据、分别独立进行计算。

计算结果必须经逐点核对无误。

计算资料或计算手簿内容应包括:

测量地点、测量日期、导线等级、计算者、对算者、计算日期、计算略图、观测数据来源、起算数据来源、各导线点平面坐标、高程和最终精度评定、平差计算过程等。

计算略图应载明:

测量路线及路线上各测点点名、巷道和巷道名称,与测量路线相关联的测点点名、巷道和巷道名称等。

精度评定计算过程应载明:

闭(附合)点名、边名,闭(附合)路线长度、测站数,平面坐标、高程、方位角实际差值和允许差值,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值和允许差值,导线达到的实际精度等级等。

第四章巷道开口和中腰线标定

第三十一条巷道开口,必须有开拓掘进部门填写的、经矿总工程师签字的开口通知书,否则,测量人员不得标定,巷道不得施工。

第三十二条开口通知书应提前三天送达测量业务部门,特殊情况时,也应有足够的测量准备时间,以保证测量数据和结果的正确性,否则,应予延期标定。

第三十三条标定巷道开口之前,矿测量业务部门必须对开口通知书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核对。

第三十四条井巷开口通知书采用由集团公司制定的统一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

巷道名称、巷道用途、开口位置(平面坐标和高程)、掘进方位和坡度、巷道设计长度、标定日期,测量数据检核者及矿有关部门签字、矿总工程师签字。

通知书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清晰、准确。

第三十五条标定巷道开口前,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收集有关测量资料,对测量资料进行检查,对设计图纸进行检查核算,确认测量资料和设计数据无误。

二、存在下列问题时,测量业务部门应及时与设计或开拓掘进部门联系,并提请矿总工程师研究解决,在问题解决之前或总工程师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实地标定,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1、对设计图纸和数据有疑问或设计数据有错误。

2、设计巷道将穿跨老空老巷及水、火、瓦斯等危险区,存在安全隐患,而无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三、计算标定数据,实地检查所利用测点的正确性。

第三十六条巷道开口位置和方向的标定必须独立进行两次。

新开口巷道,在掘进4~8m时应重新进行标定。

巷道中腰线延伸时,必须对原来的和新设置的中腰线点进行检查。

巷道每掘进100m,应至少进行施工导线测量一次,并对中腰线点进行检查调整。

巷道中腰线点必须有明显标志,中腰线标定后,中腰线点应在现场交由施工队管理。

当怀疑中腰线点移动时,施工队应及时通知测量业务部门,人为破坏的,应追查责任。

第三十七条井下经纬仪导线测量数据和标定、检查测量数据,必须正确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上。

第三十八条未经测量业务部门标定而擅自施工的巷道,出现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批准施工的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对此类巷道,测量业务部门应及时向矿领导报告,并实测填图。

第三十九条各类停掘、恢复掘进和变更设计通知书,有关部门都必须提前向矿测量业务部门送达经矿有关领导签字的“变更设计通知书”、“停掘通知书”、“复工通知书”。

测量业务部门上述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进行变更、复工标定工作,对停掘的巷道,必须在收到“停掘通知书”两天内,测量停掘位置并填绘在施工进度图上。

第四十条施工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测量业务部门必须发放安全或业务联系通知书,通知矿总工程师和安监、通风、调度、掘进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距将要穿、跨老空、老巷或距水、火、瓦斯等危险区边界20~30m(突出区煤巷掘进60~80m),快速掘进50m(突出区煤巷掘进100~120m)之前。

二、掘进工作面距各类保安煤柱边界、矿井技术边界20m(快速掘进50m)之前。

第五章贯通测量

第四十一条重要贯通工程(指通过两井间、或贯通路线闭合长度在3000m以上的井巷工程贯通测量,下同)施工方案,一般应由矿施工主管部门提前二个月通知测量业务部门,由测量业务部门做好贯通测量的准备工作。

贯通工程的允许偏差应根据井巷类别、实际用途和测量作业条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重要贯通测量必须编写“贯通测量设计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测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贯通测量必须独立进行两次。

最后一次标定贯通方向之前,必须完成两端导线的复测复算和精度评定,并达到贯通测量设计要求。

最后一次标定贯通方向时,剩余贯通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四十四条重要贯通测量最后一次标定前,应向上一级测量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贯通测量情况,其内容包括:

贯通工程名称、施工方式、剩余贯通距离、贯通测量精度。

第四十五条当贯通巷道剩余20~30m(突出区煤巷掘进60~80m)、综掘巷道剩余50~60m(突出区煤巷掘进100~120m)时,测量业务部门必须及时填写“贯通通知书”,通知矿总工程师及安监、通风、调度、开拓掘进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贯通通知书”按集团公司统一格式填写,做到内容齐全、叙述准确、送达及时。

第四十六条重要贯通测量在巷道贯通后,必须及时连测两端导线,计算各项闭合差,编写贯通测量技术总结,报上一级测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由生产矿和其它施工单位共同施工贯通工程时,由生产矿负责、其它施工单位协助进行贯通测量工作。

其它施工单位单独施工贯通工程时,贯通测量工作谁施工谁负责。

当生产矿和其它施工单位对贯通测量工作发生意见分歧时,由上级测量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八条巷道贯通后,矿井应当组织贯通测量工程验收,对贯通精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可根据贯通工程测量工作量大小,由矿井对贯通测量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采掘进度验收测量和填图

第四十九条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位置,应由矿测量业务部门进行实地测量;

月采掘进尺的验收,应由矿测量业务部门同开拓掘进、劳动、调度、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

矿井当月实际采掘工作面位置和采掘进尺数据,都必须以测量业务部门现场实测的数字为准,不得使用其它数据。

第五十条月末采掘工作面位置和采掘进尺的测量,应当以测量控制点为依据,按采区测量的方法和精度要求进行,并用专用原始记录簿记录。

第五十一条回采工作面停采线位置,由测量业务部门按设计预先在现场标定,当停止回采后,生产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测量业务部门,以便及时实地测量实际停采位置。

第五十二条各种矿图和各类报表所反映的采掘进度,必须是测量业务部门的实测数据,不得采用其它数据。

第五十三条各种矿井测量图,必须以测量数据为依据,采用“地测空间信息系统”(北京龙软公司)进行绘制,并根据实测成果及时进行检查修正和填绘,做到内容齐全、图形符号正确、精度合格、图面层次分明,没有错漏现象,正确反映矿井采掘工程情况。

第七章采掘工程平面图的交换和上传

第五十四条为了了解和掌握矿井采掘动态、进行矿井技术设计、技术改造和正常进行矿井安全生产活动,各测量业务部门向有关领导和上级管理机关定期提供本期和收回上期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的过程称采掘工程平面图的交换,为交换而专门绘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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