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维生素C四大生产企业被指垄断商务指南频道贸易宝典企业贸易维生素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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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药集团发言人特地指出,“国际Vc市场的确比较集中,但是中国企业在Vc原料的‘垄断地位’并不能证明企业存在垄断的行为。

石药老总蔡东晨不止一次指责美方的控诉是‘毫无根据无理取闹’的,他一向敢说话,也代表了我们其他企业对这件事的态度,无需每个企业都站出来再说一遍。

2004年Vc全球产能在12万吨上下,“四大家族”产能合计8.2万吨,约占全球产能的68%,其中仅华药和石药两大集团的产能就占有50%的份额。

2004年到美国的维生素C占中国全部出口总量的31%,是美国Vc进口总量的85%,平均离岸价格为每公斤4.57美元,低于全球平均离岸价格4.63美元,从数据上看,中国企业并不存在高价垄断市场的行为。

但如果查阅美国《》的主要内容就可以了解到,《反垄断法》并不仅仅是对价格的诉讼。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的合并或分拆大企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而美国的两家原告企业提出的就是“中国几家主要Vc企业在中国医药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使原告企业支付的售价高于加入‘价格联盟’公司所给的售价”。

原告方在诉讼状中称,2001年12月,中国6家Vc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织的会议中,达成了Vc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协议,故意控制产量造成全球Vc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从而抬高价格,谋求高额利润,使原告方“支付了高于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购买价格”。

对此,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处长乔海利给出的解释是,那次会议是在“内忧外患”的危机状况下才举行的。

因为在2000年至2001年底期间,国内众多制药企业受累于早期盲目投资上线生产Vc,中国因盲目投资造成Vc生产能力过剩,损失至少50亿元人民币。

Vc的出口价格也由每千克5美元一路狂跌到2.8美元以下,针对当时的局面,才有了当时的行业会议,目的是讨论发展问题,包括协商来年各自的出口量。

此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时Vc的出口价曾高达每公斤13美元,丰厚的利润造成了过度投资,高峰时期国内有28家Vc生产商,后来经过市场整合,一些产量较小的企业被清扫出局,国内形成了石药、华药、江山和东北药“四大Vc巨头”,而在国际市场上则是罗氏公司、和中国“四大巨头”三足鼎立的格局。

为了确保市场份额,罗氏主动发动了攻势。

2002年初Vc价格跌到每公斤24元人民币,接近国内企业成本价,这时国外的成本价是每公斤3.8美元左右,价格战使国内外厂家都到了无利可图的地步,为此巴斯夫关闭了其在日本武田和美国的生产线,罗氏则把自己的Vc业务出售给了荷兰DSM公司。

“四大家族”咬牙挺到了最后。

2002年一季度国内Vc生产厂家的利润指数都达到了三位数的增长,在随后的2003年1-10月,中国重点医药产品的出口首次突破2亿美元大关,而2003全年中国各种Vc(不包括异维生素C钠)出口量为5.4万吨,比2002年的4.4万吨增长了23%。

但是乔海利指出,“限量保价、均衡有序出口、动态调整”为主要内容的自律措施完全是企业自主决定和自觉遵守的,没有任何行政手段的干涉。

2001年的那次行业会议对我国Vc产业所起到的转折性作用不可忽视,而正是那次为应对“反倾销”的会议却成为了此次“反垄断”案件的导火索。

突围难题

“反垄断诉讼属于司法管理,而反倾销则属于行政管辖。

两案件性质不同,体制立意不同,执法机构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审理程序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河北商务厅厅长崔江水认为,“相比较而言,对司法诉讼,如反垄断、侵权、产品责任等诉讼,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发挥作用的空间比较有限,主要是在行业协会或商业组织协调下,在代理律师的具体指导下,由涉案企业全力应诉。

乔海利告诉记:

“商会和企业现在保持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是不能透露任何具体进程,避免让对方知道我们拿什么牌。

”而承办此案的高特律师事务所也与制药企业签订了严格的保密协议,他们担心丝毫的泄漏都会带来覆顶之灾,因为Vc业务是这几家公司净利润的主要来源。

尽管胜负未定,但是这绝对是一场恶战。

由于一个反垄断诉讼往往被拖上几年,企业不得不花费巨资应诉,企业成本也会大幅上升。

而在此之前行业内已经存在一个沉痛的教训:

2001年欧盟监管机构认为罗氏公司和巴斯夫等8家公司组成同业联盟,对这些公司处以8.55亿欧元的罚款,其中,罗氏被处以4.62亿欧元的罚款。

受此重创的罗氏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

而2003年,正当罗氏和江山制药进行合资运作时,罗氏也接到了德国政府反垄断局的非正式文件,称罗氏与江山制药的合资有垄断的嫌疑,要求罗氏撤回与江山合作的申请。

在此情况下,罗氏主动撤回与江山的合资。

“虽然我们国内企业Vc产量很高,但是企业都处在原料生产的地位,国外的公司很精明,他们不自己做是因为这一块利润率低又污染环境。

而他们得到Vc原料之后广泛用于各种产品返销中国,获利高过我们数倍。

”华药集团的一位高层很无奈地说道。

目前中国对Vc原料药的年用量仅为6000吨左右,人均用量仅为5克,而且90%用于医药,只有10%用于食品和饮料添加剂,在其他领域用量更少。

而有“维生素国家”之称的美国,Vc人均年用量在60克-90克,40%的VC用在医药领域,而60%用于食品、饮料、保健品或饲料行业等其他方面。

而仅是罗氏公司的Vc泡腾片“力度伸”,在中国2004年的销售额已经上亿元,占据中国Vc制剂市场过半的份额。

尽管华药、石药、江山制药等几大Vc企业都开始有了自己的Vc制剂产品,但都还不是企业的主打产品。

而且国内企业对成品药的包装和推广与国外企业都有非常大的差距,即使是同样的做工,但贴上国外的品牌,价格就会相差数倍。

2004年,Vc价格一路下跌,进入2005年依然下滑,2月出口均价已经跌破4美元,已经有人提出“警惕大宗原料药陷入价格战围城”的警告。

与此同时,维生素E、维生素A市场也被市场扩产阴影笼罩,就在一个多月前,商务部网站公布了我国维生素E可能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消息。

 

作:

徐会玲 

中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浅析-

摘要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建立之初是为了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公民对于刑事诉讼的权利。

然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诉讼案件的进展,维护了公民权益,但是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不足。

它适用率不高,也没能发挥制度的公平性保护全体公民的人权,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取保候审制度对于有着特殊社会地位的未成年人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特殊待遇,没能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所以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适用性和公平性,使这一制度能够真正的发挥出维护人权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就必须对取保候审制度加以改革,使其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出司法实践上的优势。

本文就针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又对其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

易小飞,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石屏派出所。

未成年人一直是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直以来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犯罪手段多样化,并且未成年犯罪向着低龄化发展,对刑事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不得不及时对与未成年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具体区分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犯罪应当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对未成年加以保护。

但是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上并没有与成年人进行区分,只是在一些立法条款上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情况作了笼统的限定,并不能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所以必须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加以完善和调整,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方面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现阶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它在立法、司法和执行上都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在取保候审的制度中几乎没有体现。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其实是权利与义务双向的结合,它既严格限制了公民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必须参与取保候审的义务,但同时它也为取保候审的参与者提供了权利,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在对其具体状况进行调查后其亲属或监护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一权利在我国取保候审的执行中多数被执法人员忽视了。

二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等同对待,没有突出未成年群体的特殊性。

未成年本身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思想还未成熟、人格也相对不完善,所以在对未成年人的执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状况,对其特殊对待。

但是我国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等同对待,很多具有特殊状况的未成年人因不满足成年人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而无法进行取保候审,这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是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过于单一。

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人的保证一般采取保证书的方式,但是这一方式只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我国还未对其设置相应的保证方式。

四是在取保候审的执行上没有为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教育辅正机构。

单纯的取保候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教育辅正机构对候审的未成年做相应的教育与指导,就很难保证未成年人在被保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甚至引发严重的后果。

二、我国进行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般情况下判断一个国家的和谐程度和文明程度的标准是这个国家的未决羁押率,而我国的的未决羁押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人权意识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这就使对人权的相对忽视和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产生了冲突,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不仅没能为这一冲突寻求解决之路,甚至因其对未成年犯罪的忽视,还从侧面加重了这一冲突。

所以为了提高我国的人权水平,对未成年人予以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保护,就必须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设立专门的取保候审制度,使取保候审制度真正的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对候审的未成年人进行身心上的保护,避免其因为思想不成熟产生极端心理。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还不成熟,对国家法律了解程度不高,一旦被审前羁押就很可能产生恐惧和绝望的心理,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而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

其次,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对司法机关的的一些不正当的超期羁押或者刑讯审问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000年以来,我国多次对各地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刑讯审问和超期羁押几乎是各地司法机关在执法时都会出现的问题,即使面对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所以,必须完善取保候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层面遏制这一现象。

三、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

(一)转变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观念

随着人权意识不断地被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各国已经开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维护,从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来说,尽量扩大取保候审在青少年犯罪上的适用率,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是未来社会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趋势。

但是从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态度看,我国还未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产生足够的重视,甚至执法机构在执法时产生了观念上的偏差。

我国历史上对未成年人的管教都比较提倡“严管”,一旦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共有意识是让他们受到教训以致不会再犯,而取保候审对待未成年和成年人等同的态度不但没有引起社会的不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的认同。

然而这样历史性的思想是不对的,未成年人的人格成长还不健全,未决羁押不但不能对他们形成管教,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也危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所以社会必须要转变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关爱,从思想上对未成年人加以引导,使其真正的悔改,不会再犯。

(二)对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改革的建议

2.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监督机制,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进行监督。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不光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也存在缺陷,特别是相关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的权益受到危害。

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一般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派出所,并且整个取保候审的行动都由当地派出所独立完成,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一些派出所权力独大,缺乏相应的机关对其执法行为进行制衡。

所以应该设立或者链接其他司法部门和社会监督部门对取保候审的执行进行监督,以社会的力量共同促进取保候审执行上的公平公正。

同时可以在制度上对取保候审的监控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于未成年人应当设立监护人、学校、保证人和社区共同监管的制度,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督体系,保证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在执行上能够公开透明,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机制。

取保候审的的风险评估机制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取保候审权益危害的有效措施。

国际对于取保候审风险评估的标准一般有三个方面,即在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未成年人是否能准时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保回社会后是否会重新犯罪和是否会对案件的调查对证产生不良影响。

但是在我国的取保候审的执行中,由于没有相关的风险评估机制,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受到取保候审都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自行判断的,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

所以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应当在取保候审事前设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充分了解其个人、学校、亲属和社区的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做事前的合理判断,保证取保候审的执行有据可依。

4.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设置多元化的保证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保证方式一般有自保和保证书两种,它们只能应用在对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且一般不会再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取保上。

这种方式一方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证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于保证书的书写也能引起其对犯罪行为的反思和悔改,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同时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国并没有为其设立相应的保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所以,针对这一状况,我国司法机构可以设置多元化的保证方式,在原有保证方式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采取保证书和保证人相结合的保证方式,既通过保证书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又有保证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使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平等的享有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根本和希望,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能力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和人权意识,也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和立法、执法上的不足,导致其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和罪犯低龄化的取保候审的需要,因此必须及时的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做相应的改革,使其能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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