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色小镇产业金融联动发展基金组建运作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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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色小镇产业金融联动发展基金组建运作方案Word格式.docx

定向基金与非定向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且必须注册在省级特色小镇内,定向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非定向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

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作调整。

(二)省市县联动

定向基金原则上需由省与市县共同出资组建,非定向基金鼓励市县共同出资。

(三)产融联动

为进一步突出省特色小镇基金集聚知名金融机构等平台资源,吸引更多的优质社会资本支持浙江特色小镇建设,同时集聚特色小镇金融资源和市场资源,推进金融小镇与产业小镇联动发展。

在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对接至少1个省内特色小镇,围绕对接的特色小镇开展专项金融服务。

(四)定向基金要求

1.出资结构。

省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定向基金的40%,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即与该产业项目方无控制、被控制及受共同控制关系,下同)出资比例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特别重大项目经省转型升级基金管委会审定后不受上述规模和出资比例限制。

2.拟投项目要求。

(1)定向基金要求投资项目公司注册地及项目实施地均位于省级命名、创建、培育特色小镇范围内;

(2)符合所在特色小镇产业发展方向;

(3)符合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要求。

3.投资进度要求。

定向基金原则上按项目实际进度申请出资。

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拨付定向基金账户后的6个月内,定向基金须完成该笔投资。

(五)非定向基金要求

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出资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15%,省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与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

2.返投要求。

非定向基金在省特色小镇基金立项后,投资省级特色小镇项目金额不低于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出资额的3倍。

省特色小镇基金首期出资到位1年内,非定向基金在省级特色小镇内实际投资额达到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

非定向基金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具体投资进度应在相关章程、协议中约定。

4.储备项目要求。

非定向基金提请项目立项时,储备省级特色小镇内的拟投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拟投资金额不低于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出资额,并承诺在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参股后,首个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在省级特色小镇范围内。

(六)定向基金与非定向基金管理人资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七)定向基金与非定向基金管理费用

省特色小镇基金参与的基金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每年2%。

(八)投资限制

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七、投资管理

(一)项目发起。

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政策目标及特色小镇产业特点面向市县政府和社会征寻投资项目。

(二)项目立项。

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后提出投资方案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发起立项。

(三)尽职调查。

经基金管委会批复立项后,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管理公司”)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并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四)投决会评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金控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组织召开投决会进行审议决策或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五)公示。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六)组织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金控管理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金控管理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报备。

(七)投后管理。

项目实施后,金控管理公司做好投后管理工作,定向基金管理人、非定向基金管理人做好各自基金管理工作。

八、投资退出

(一)省特色小镇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所投项目。

省特色小镇基金从投资参与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退出时,公司章程或协议中已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的,按其执行。

未按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方式退出的,金控管理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及退出建议,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金控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二)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

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

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三)省特色小镇基金参与投资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运行满3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政策目标,报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可提前退出。

(四)省特色小镇基金与定向基金管理人、非定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约定若出现下述情形时,报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省特色小镇基金可提前免责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省特色小镇基金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参股基金运作不符合本办法及省特色小镇基金方案政策导向的;

4.发现其他危及省特色小镇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九、奖惩机制

(一)让利方案

1.定向基金。

在项目立项阶段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让利条件、让利标准及让利措施等初步意见。

公司(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让利条件、让利标准、让利措施。

无法事先约定情形或不能按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事先约定方式让利的,在项目退出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让利方案,由基金管委会批准。

2.非定向基金。

(1)让利条件。

1)省特色小镇基金首期出资到位1年内,基金在省级特色小镇内的实际投资额达到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

2)投资期内基金省级特色小镇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的3倍;

3)省特色小镇基金参股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接至少1个省级特色小镇,围绕对接的省级特色小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金融服务。

(2)让利标准及措施。

1)省特色小镇基金投资期内投资(以实际投资额为准)省级特色小镇内的企业,达到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3倍的,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税后收益的50%让渡基金管理人;

2)省特色小镇基金投资期内投资(以实际投资额为准)省级特色小镇内的企业,达到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4倍的,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税后收益的60%让渡基金管理人;

3)省特色小镇基金投资期内投资(以实际投资额为准)省级特色小镇内的企业,达到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5倍的,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税后收益的70%让渡基金管理人;

4)省特色小镇基金投资期内投资(以实际投资额为准)省级特色小镇内的企业,达到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6倍及以上的,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税后收益的80%让渡基金管理人。

(二)让利考核及实施

省特色小镇基金从投资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项目退出时,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已载明具体让利条件、让利标准、让利措施等事先约定情形的,由金控管理公司实施。

不符合事先约定情形或不能按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事先约定方式让利的,在项目退出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让利建议,经基金管委会确认后,由金控管理公司实施。

(三)违约责任

省特色小镇基金投资项目在其运作过程中若发生违约违法情形,经要求拒不整改或经整改无法消除影响的,可减少直至取消让利。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建立黑名单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金控管理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网站等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省特色小镇基金停止与其合作。

3.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或开展联合惩戒。

4.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应赔偿给相关机构的金额以及赔偿过程中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承担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根据管理方违约或者违约整改履行情况,单独或者一并要求管理方受让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在基金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受让价格为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相应份额实缴出资额加上10%的年利率(单利),并由管理方承担后续的出资及其他义务。

十、风险防控和业绩考核

(一)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二)省特色小镇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基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

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基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十一、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一)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金控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金控管理公司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金控管理公司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二)省特色小镇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省特色小镇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等核心要素变更、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管理人实质性变化,由金控管理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管理人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附:

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组建方案模板

附 

定向基金组建方案模板

一、设立背景和目标

二、基金关键要素

(一)基金规模

(二)出资结构

(三)基金注册小镇

(四)投资领域

(五)基金存续期

(六)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三、基金特殊约定

(一)省市县联动

(二)投资进度

四、专业管理团队

(一)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

(二)过往投资经历

五、关联交易披露机制

六、退出安排

七、奖惩机制

非定向基金组建方案模板

(三)返投比例

五、特色小镇内储备项目及已投小镇内项目情况

六、关联交易披露机制

七、退出安排

八、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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