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租房合同税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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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租房合同税率
合同范本之租房合同税率
作者:
日期:
租房合同税率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含税)】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工商注册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其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权
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共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
称及号码:
。
2.)。
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房屋用途
1.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
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1•该房屋租赁期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给予乙方天(暂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装修免租赁费用期限
(下称免租期”,如甲方在年月日以后向乙方交付房屋,则免租期自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该房产之日起计算,从免租期届满的次日正式计算租金和租赁期限。
交付”是指甲方将该房产及合同附件所载
的附属设施及房产钥匙完整、无瑕疵的交予乙方,并且房产内无任何甲方或第三方的物品,乙方可以立即布置安排及装修。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
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
2.乙方应支付甲方的租金为:
第一年租金为Y元,(大写:
元)
第二年租金为Y元,(大写:
元)
第三年租金为Y元,(大写:
元)
以上租金均为含税租金,甲方于收款后3日内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
水电、设备、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给大楼物业管理单位。
3.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支付甲方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
币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即向乙方开具等额收据。
4.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
押一付;
5.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本合同项下租金付至以下甲方唯一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待租赁期满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双方共同确认该租赁完成当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息转给或现金退还乙方。
(1)方如未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拒还租赁保证金。
(2)如乙方结清,甲方须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
(3)甲方中途解约情况下,应以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且应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装修费用、乙方搬迁新职场产生的过渡费用、搬迁产生的费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2.交付租赁房屋时,甲乙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交还的甲方房屋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4.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
(1)乙方未结清该房屋之相关费用情况下,如拖欠管理费,水电费等。
(2)乙方中途解约的情况下;
(3)乙方拖欠租金持续超过一个月的,甲方自动解除该合约之情况下不退还租赁保证金;
6•自合同签订日起,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税费、电话费、宽带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前期垫付过相关费用,则按具体天数算清费用并由乙方直接转付给甲方。
免租期上述费
用由乙方承担。
7.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8•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
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9•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
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10.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11.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损失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甲方。
1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双方
互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
内给予甲方答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15.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16.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出租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和条件。
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
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七、在租赁期限内,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影响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房屋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书面提出后十五天内,乙方仍未予以纠正的;
4.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
续履行的;
5.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拆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
乙方送达地址:
。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
份,由甲方持一份,乙方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附件:
【篇二:
广州租房合同备案,税率】
篇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
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94号)第一
(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
1.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
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六、减免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
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