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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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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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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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给予区队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5000元;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及带班干部、责任区队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

  2、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重伤1起2人及以上的,按工亡考核。

  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责任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款3000元。

  2、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对公司相关领导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起,加罚1000元。

  3、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款5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四、隐患的责任追究

  1、未执行“四类五级”隐患排查以及对所排查的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2、被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500元,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严重不履职考核。

  3、被上级部门发现主要隐患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元,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五、“三违”治理的责任追究

  1、对“三违”治理弄虚作假的管理干部,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5000)元,年度内第二次给予免职。

  2、对“三违”人员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资料不齐全,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元(1000)。

  3、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重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被上级单位及部门查处的一般“三违”,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对当带班干部、当班班长各罚款200元;严重“三违”或集体“三违”,对项目部罚款3000元,对当班班长、带班干部各罚款3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200元。

  6、安全预控执行不到位,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元。

工作安排、操作存在“两随意”,对相关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责任追究

  1、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评估检查验收中,不达标或评定为C级,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2、被上级公司及部门责令停头、停面、停线、停场所的,对项目部罚款20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八、隐瞒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项目部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迟报、瞒报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主要隐患,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3、迟报、瞒报重伤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0元。

  九、其他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1、因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或审批严重失误,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各罚款500元。

  2、因随意改变工程设计和规程措施,截短锚杆、锚索或更改支护参数,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是工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干部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瓦斯监测数据造假、瞒报瓦斯超限情况,直接责任人是工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干部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加工、采购、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10000元。

  5、事故发生后,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十、其他

  1、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

  2、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徐州矿业公司。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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