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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广州市卫生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研究陈化①

《广东省基本实现卫生现代化建设纲要》,2005年广州市卫生资源的主要指标中每千人口的执业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和病床数分别达到2.0人、2.0人和3.0张。

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取得较大进步,平均开放病床数从2002年的31.62张到2004年的606.66张,增长近20倍;

病床使用率从67.82%上升到79.34%(见表3)。

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利用的现状朱铭杰,徐州,陈璐,陈家应

1、医疗机构

2006年,南京市拥有2036个医疗机构(不包括6家军队医院),其中综合医院105家,中医院13家,专科医院3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1家,卫生院38家,妇幼保健所14家。

2、床位

2006年南京市实有病床25281张,每千人口实有病床3.58张。

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拥有床位23736张,远高于民营医疗机构的1545张。

全市的病床数只有17.1%分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

3、医疗资产

2005年在全市医疗机构103.2亿元的总资产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拥有94.3亿元,占91.4%,也就是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计占有医疗资产不到10%。

2005年南京市158家医院总资产大约为94.3亿,负债约为20.8亿,净资产约为73.5亿,资产负债率为22.06%;

数据较为完整的5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资产大约为6.3亿,负债约为1.5亿,净资产约为4.8亿,资产负债率为23.81%;

而72家卫生院总资产大约为2.6亿,负债约为0.7亿,净资产约为1.9亿,负债率为26.92%。

可见医疗机构的资产负债率越到基层越高。

2005年南京市医院的总收入为71.0亿元,其中政府投入总额为8.8亿元,占总收入的12.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总收入为6.7亿元,其中政府投入为0.45亿元,占总收入的6.7%,而卫生院总收入分别为2.3亿元,其中政府投入为0.28亿元,占总收入的12.2%。

由此可见,政府对医疗服务的投入总量不高,还不到医疗机构总收入的10%,这些有限的政府投入,90%以上又投向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主要依赖其业务收入维持生存。

4、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供给与利用情况

2006年南京市医疗机构(不含军队机构)总诊疗3469万人次,其中综合医院总诊疗人次占37.94%,中医医院约占10%,专科医院占10.4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占20%左右,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占将近16%,也就是说有近36%的诊疗服务发生在社区和乡镇以下机构。

2006年南京市民营医疗机构诊疗人次约202万人次,约占南京市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的5.8%,说明目前南京市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提供量只占有很小的市场份额;

而民营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诊疗服务,民营医院、门诊部等大型医疗机构占46%,民营诊所等小机构占54%。

2006年南京市各区县医疗机构门急诊人次数量分布同样呈现了城区占绝对多数的现象,这与南京市医疗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均集中分布在城区有直接的关系,其集中程度更甚于资源的集中。

高淳、溧水两县的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3%,县内床位数占全市床位数的7.2%,但门急诊人次只占全市总人次的7%左右。

2006年南京全市出院总人数为490470人,有近89.3%在区县及以上医院,其中在综合医院住院的又占绝对多数,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只有10.6%,可见社区卫生机构在住院服务提供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小,住院服务主要集中在高层次医疗机构。

病床使用率以医院较高,平均达到了84%,综合医院则达到了80%,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社区机构则很低,不到50%,卫生院更低到27.5%,也就是说平均有一半以上的床位空置。

青海省十五期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分析及评价研究赵大海

第五部分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研究

二、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情况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青海省2001-2005年区域卫生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指出城市市区(省、地市州政府所在地)以街道为单位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2005年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和服务面积情况分析

本调查结果显示年青海省每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数量平均值为36162人,中位数为3万人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21292和69270人,每机构服务人口达到及超过3万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占的比值为62.5%,基本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在大中型城市,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数在3一10万居民的要求。

2005年青海省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面积分为<3km2、3km2、≥27km2三类,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在10分钟时间内分别通过步行、自行车和摩托车做到上门服务。

四、年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和床位数情况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的规定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根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对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和业务用房面积的换算关系,即通常按照平面系数60%测算,1m2建筑面积=0.6m2业务用房面积按照此换算关系,2006年卫生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此规定可以解释为其业务用房面积最小为600m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数,每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根据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将年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划分为5张以下,5一50张和50张以上三类,调查结果显示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最少的为6张,以5一50张之间的占多数,为87.5%,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为60张,超过规定的标准。

五、2005年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人力资源情况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的规定为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本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青海省各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达到规定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的数量。

2005年青海省每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的数量分别为13人和14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医师数量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5人和23人;

注册护士数量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2人和24人。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规定医护比为1:

1,青海省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基本达到该要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的职称进行了规定,内容为每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需要有1名副高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六、2005年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配置情况分析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进行了规定。

设备名称: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生化分析仪、电冰箱、计算机、血糖仪、尿常规分析仪、打印机

七、2005年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情况分析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指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区级政府应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

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

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举办形式。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三、职能配置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

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

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

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

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8.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9.核编范围。

国家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10.核编标准。

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

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

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

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11.指导意见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在本指导意见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掌握适当的幅度。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编制。

 12.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数额提出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13.编制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人。

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14.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12-21 【大中小】

发文单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文  号:

苏价费〔2006〕452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执行日期:

2007-1-20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的发展,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含县城)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医药价格行为。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医疗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

指导价格水平在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类医院价格及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前提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并在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医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第六条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努力降低医药费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

定价参考的服务项目成本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按《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执行,其中房屋折旧年限按50年计算。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和延伸服务项目,由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核准,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一些个性化服务和延伸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定价,或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协商收取费用,报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保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当地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单病种限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63号)的规定,对多发病、常见病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严格执行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国家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的流通差价率作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仍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品价格零差价试点工作,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第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

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价廉质优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将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内容、药品及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等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收费清单制度。

  第十三条 实施惠民医疗收费减免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规定,实行费用减免。

积极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服务网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药价格的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擅自提高价格、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以诱导、强迫等手段使社区居民接受不适当服务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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