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Word格式.docx
《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Word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10、人民警察执行命令的准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
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11、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12、上级公安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
13、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14、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为哪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
15、警察职务怎样划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
16、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17、人民警察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我宣誓: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恪尽职守,不怕牺牲;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条)
18、什么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19、什么是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20、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哪些原则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21、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22、什么是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23、什么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24、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5、刑罚主刑包括哪些?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26、刑罚的附加刑有哪些?
能否单独适用?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27、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是什么?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28、拘役的期限有多长?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29、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3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3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32、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是哪些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33、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34、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35、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的程序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
36、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何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3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什么规定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38、如何执行传唤、拘传?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39、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0、刑事诉讼中的期间如何计算?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条)
4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4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共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43、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44、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义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45、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46、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和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47、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48、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含义是什么?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49、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50、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如何处理?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51、搜查的目的、范围和审批权限是什么?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5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条)
53、对冻结存款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54、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
55、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是什么?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56、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57、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应如何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58、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如何处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59、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数过并罚是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60、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
61、减轻或者不予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62、从重予以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63、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6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65、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和传唤的批准权限是什么?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66、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67、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检查场所、物品、人身、住所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68、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有哪些?
权限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69、查处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70、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告知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7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听证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
72、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如何要求的?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73、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74、治安案件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75、治安案件罚款缴纳的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