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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者将其产品生产并投放市场后,所担心的是产品销售与销量问题,关心的是产品成本回收与利润取得。

消费者则不同,他们承担的不仅有产品不具备相应功能而损失的购买该产品的金钱,还可能面临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给自己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带来的威胁。

第三、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与生产者的经济利益的满足方式不同。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在交易中既获得满足;

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之后的一定场所,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得到满足。

[2]因为生产者在卖出产品之后便可收回成本获得利润,便达到了生产目的。

消费者并不能迅速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他需要在购买商品后对其进行使用才能实现其利益。

这一利益的实现需要一定过程,消费者利益的满足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

  2、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

  

(1)《消法》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未能

  

(2)《消法》的立法理念与同为保护弱者权利的《劳动法》相比具有一定的落后性。

立法者当是虽也出于对弱者进行倾斜保护的目的,但是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贯彻的并不彻底。

后在制定过程中,虽然考虑到处于分散、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是难以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企业相抗衡,也认识到需要由国家承担起保护消费者的责任。

但是立法者并未给予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予以充分重视,尤其是与《劳动法》相比,《消法》没有彻底采纳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

见表一:

各章节

条数

各章所占比例

第一章总则

共6条(共349字)

10.9%(6.7%)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

共9条(共709字)

16.4%(13.1%)

第三章经营者义务

共10条(共957字)

18.2%(17.6%)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

共5条(共392字)

9.1%(7.2%)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共3条(共355字)

5.5%(6.5%)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共6条(共717字)

10.9%(13.2%)

第七章法律责任

共14条(共1877字)

25.5%(34.6%)

第八章附则

共2条(共56字)

3.6%(0.1%)

合计

共八章

共55条(共5427字)

100%(100%)

  通过比较各章节可以清楚的看到各章节在整部法典中所占的比例,尤其是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就是第2章共9条,仅占全部法典的16.4%,而关于法律责任一章即第7章共14条,则占整部法典的25.5%。

足见立法者是比较侧重国家对经营者的规制和惩罚,而对消费者权利重视不够。

与《消法》不同,立法者在制定《劳动法》时,已经接受了对弱者保护的理念,全部法典比较侧重对劳动者利益进行倾斜保护。

  《劳动法》从第3章至第9章(该部分共65条)均直接涉及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内容占据了整部法典的62.5%,如表二所示:

 这样的比例也足以见到立法者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

在《消法》的内容中,即使将2、4、5章视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所占比例也仅为31%。

这样的数字已经可以得出,当时立法者对倾斜保护弱者的法理理念贯彻的不够彻底。

以致消费者的保护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即只有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能去寻求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

由此不仅导致消费者维权诉讼的增多,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还会因此使消费者付出高额的维权成本。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性分析

  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理论界逐渐认识到引用社会学中的倾斜保护理论能更好的论证对消费者尽心倾斜保护的合理性。

同时,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也要求对消费者保护进行适度的倾斜。

  1、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

  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来源于社会学的科层制理论。

韦伯认为社会分层是一个多元的复杂现象,应该运用多重标准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次序,并确立了财富、权力和声誉三个分层的基本标准。

[5]由于不同层级获得的财富、权力和声誉的资源不同,造成了层级间的不平等,获得较少资源的群体逐渐沦落到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其追求平等与自由难度增加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需要平等相处,在交换中更要遵守平等的原则。

但是市场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客观上需要给予倾斜保护。

  以康德、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理论对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也影响深远。

康德提出了著名的义务论观点:

“尊重我的邻人的义务包含在不把他人贬低为我的目的之上具有的准则里(不要求他人降低他自己以为我的目的所奴役)”康德义务论的道德哲学促进了发生于实力雄厚的制造商和既无财力又不了解产品内情的普通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的公正合理解决。

罗尔斯则指出:

“正义的原则表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人都有不是把彼此当作手段而是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的愿望。

”他认为,在一个民主平等的社会里,没有理由要求一些人为了另一些人的要求而放弃自己的权利;

只有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有利于“每一个人的利益”才是合理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给法学家们、法官们特别是原告方律师、代理人们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思想武器。

尤其是当人们讨论产品制造商是否应当承担因其缺陷产品给消费者或用户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时,当产品制造商及其辩护律师大谈产品事故是社会发展的代价、应维护制造商的利益以保证社会上商业发展的时候,罗尔斯的理论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6]消费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被强者侵害,急需公权力机关制定公平的交易规则保护自己。

只有弥补这种差距,才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更好地保护。

  2、利益平衡立法精神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

  利益平衡作为一项立法原则,指“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7]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应当是使事物合乎正义的一个中道权衡”。

[8]为了追求平衡价值,就应该“认识所涉既得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分量,在正义的天平上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9]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控手段,就是平衡社会主体间各方的利益,从而使其权利义务相互调和,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

法律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主要表现为:

一是通过确认、界定和分配利益,法律确认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及其地位,确认利益的目标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利益分配原则和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并对某些弱者的利益予以倾斜保护,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达到利益的公平。

二是法律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

法律会根据利益兼顾和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限制较大的利益,保护较弱小的利益,缩小利益差距。

[10]

  在《消法》的层面上进行利益平衡,因为“《消法》的制定,其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弱者地位,其价值目标在于实质正义,其立法政策在于倾斜保护”。

[11]所以应该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相互均衡,尤其是他们之间的地位得到实质的平衡。

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应该对其进行倾斜保护,通过赋予其更多权利去对抗强大的经营者。

当然在倾斜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应该对经营者进行适当的限制,但无需对其进行附加过多的义务,否则这些附加义务所支付的成本会通过商品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

因此在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是,应在公平正义的天平上为消费者增添砝码。

  三、加强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的途径

  在倾斜保护理论与权利平衡理念的指导下,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方式应该通过扩充消费者的权利和提供更多法律资源与制度资源。

从而使弱者消费者享有更多机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1、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

  面对市场中日益活跃的特殊营销活动,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交易安全,便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

为了弥补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国外学者早已提出了“消费者增权理论”。

加强对消费者。

所谓增权是指增进或者提升个体或群体的权力或权能的过程,随着个体或群体权利、权能的增强,就会提高个体或群体独立应对和处置自身事务的能力。

[12]增权理论认为增权涉及主体和受体两方面,增权主体一般是掌握着权力资源的组织或机构,如国家或社会机构;

增权受体是因各种原因而处于无权或权力减弱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这些个人和群体主要是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

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一方的弱者,可以参考增权理论提高其地位和权能。

通过赋予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的主动权,遏制消费侵权事件的发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增进消费和谐的重要举措。

[13]参考我国的现实情况,为了使消费者少受特种营销活动的侵害,应当设置消费者退货权,即当消费者通过特种营销途径,如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上门推销、预付买卖等,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已经尝试这种做法。

如其《消法》规定:

该法对从事邮购和访问买卖业务的具体限制:

(1)应将其买卖的条件,出卖人的姓名、名称、负责人、事务所或居住地告之购物的消费者;

(2)消费者有在7日之内无需具备理由即可解除买卖契约的权利。

[14]这样规定不仅扩充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便可解除买卖契约。

退货的权利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是十分有利的。

  2、新设答复请求权

  答复请求权来源于德国《停止侵害之诉讼法》。

立法者之所以考虑、设计这样的制度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通信运营商流到不法经营者手中,造成消费者信息被滥用。

同时由于消费者举证困难,难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通过仔细考察和论证,立法者发现“虽然经营者通过包装而将自己隐藏了起来,但是他们的违法行为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均需借助一定的信息服务渠道而完成,因此有理由相信,邮政、电信或传媒的服务提供者作为上述信息服务渠道的运营商,完全可以掌握该企业的名称和可供联系的地址,如果能使得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告知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身份暴露,则便于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

[14]于是答复请求权应时而出。

其第13条第1款规定:

答复请求权人可以要求披露从事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名称和可供联系的地址。

第2款是有关权利范围方面的规定,一是预先排除答复义务的约定无效,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或配合提供者之间,如果事前缔结了有关禁止他们公布上述信息的约定,答复义务不得因此而被排除,二是答复请求权的范围以答复义务人的现有数据为限,不能苛求答复义务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为答复而临时搜拿相关信息。

当然,行使该权利应具备形式要件,即答复请求权人须出具书面证明,以示权利的实现,乃为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所需的,同时答复请求权人不得将信息告知无关第三人;

三是请求披露的信息是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的。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答复请求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采用书面证明文件形式。

[16]德国设置答复请求权的目的,就是为受到骚扰短信广告侵害的消费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私人信息。

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消法》亦应设置答复请求权,不仅可以限制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获利,对通信运营商进行适当的限制,还可以弥补立法对滥用个人信息规制的不足,为消费者及个人维权提供立法保障。

  3、设置专门的鉴定机构

  早在2000年,梁慧星先生就建议说应该立一个负责消费者投诉产品检验、消费者教育及信息处理的中机构,可以称为“消费生活中心”[17],直至今日也没有建立这样的机构。

但是我国幅员广阔,消费者众多,鉴定工作繁重,设置专门的鉴定机构显得非常必要。

消费品鉴定机构的设置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途径。

通过对有疑问的商品进行鉴定,可以提高消费者知悉产品信息的能力,无形中起到了对经营者的警示作用,使其不敢随意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具体到我国,应该通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在省级消费者协会下设消费者活动中心,承接消费者投诉产品检验业务。

同时政府可以委托消费者活动中心一定的检验项目来保持其业务的稳定。

省级以下地方消费者协会可以设立鉴定办事处或鉴定联络员,承揽一些简单的鉴定业务并将比较复杂的鉴定任务提交上一级鉴定机构。

以方便消费者鉴定,节省消费者支出,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应飞虎.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3):

67~74.

[2]毛玉光主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8.

[3]CCTV2008年“315晚会”新闻通稿.

[4]新华网.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亟须专门法“亮剑”.

[5]黎民、张小山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M].武汉: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86.

[6]刘益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47.

[7]冯小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8,11.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上海:

商务印刷馆,1981,169.

[9][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2.

[10]张建荣.利益平衡与经济体系的建构[J].新乡学院学报,2003,(4),19-21.

[11]李友根.从平等走向倾斜---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论坛,2008(5):

20~25.

[12]陈树强.增权:

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J].社会学研究,2005(5):

70~83.

[13]李玉虎.消费者增权理论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财贸研究,2008(4):

132~136.

[14]张东生.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商业经济,2005(12):

117~119.

[15]朱海松.第五媒体——无线营销下的分众传播与定向传播[M].广州:

广州经济出版社,2005:

106~131.

[16]唐晋伟.论德国法对信息社会下骚扰广告的规划——兼谈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启示[J].消费经济,2008(12):

85~89.

[17]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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