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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考虑到目前投标策略和投标技巧在说法上存在混淆,因此把投标技巧也一并介绍给你。

2.关于投标技巧,目前使用最多的是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的概念:

不平衡报价法也叫前重后轻法,是指在总价基本确定以后,通过调整内部子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

可以进行不平衡报价的费用包含四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日工单价、总承包服务费;

不能进行不平衡报价的部分为: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规费、税金。

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机会如表2所示。

表2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法序号信息类型变动趋势不平衡结果1资金收入的时间早单价高晚单价低2清单工程量不准确增加单价高减少单价低3报价图纸不明确增加工程量单价高减少工程量单价低4暂定工程自己承包的可能性高单价高自己承包的可能性低单价低5单价组成分析表人工费和机械费单价高材料费单价低6议标时招标人要求压低单价工程量大的项目单价小幅度降低工程量小的项目单价大幅度降低7工程量不明确报单价的项目没有工程量单价高有假定的工程量单价适中例子1:

如果承包商在报价过程中判断出标书工程数量明显不合理,这就是盈利的机会。

对于某分项工程,承包商的单价已定为100元/m3,如果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10000m3,工程量有误,应该是15000m3。

那么,就可以把B.Q.单里的单价报得高一些,例如,报到130元/m3。

承包商报价时是按照130元/m3×

10000m3写入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130元/m3×

15000m3实际多收:

130×

15000-100×

15000=450000元例子2:

如果认为标书的工程数量比实际的工程数量要多,实际施工时绝对干不到这个数量,那么就可以把单价报得低一些。

这样投 

 

 

标时好象是有损失,但由于实际上并没完成那么多工作量,承包商会赔很少的一部分。

在投标中,这种方法可以降低工程的总的报价,从而提高竞争力。

对于某一项分项工程,承包商的单价已定为100元/m3,如果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20000m3,工程量有误,应该是10000m3,那么,就可以把B.Q.单里的单价报得低一些,报到80元/m3。

承包商报价时是按照80元/m3×

20000m3写入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80元/m3×

10000m3承包商在报价中,可以比其他承包商少报20×

20000=400000元。

但是,需要注意,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单价报价偏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者过于明显,就会引起业主反感,甚至导致废标。

因此,在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的不平衡报价一般应控制在10%的幅度范围之内。

如果不注意这一点,有时业主会挑选出过高的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单价分析,并围绕单价分析中过高的内容进行压价,以致承包商得不偿失。

2、 

甲方给出的清单土建23027直形墙模板H≤3.6墙高3.6米以内㎡土建23028直形墙模板H≤5.4墙高5.4米以内㎡像是这样我该怎么填《3.6,《5.4墙模板?

2008图形算量里面有模板和超高模板两项,其中模板包括超高模板么?

同样板的模板包括侧边模板么?

首先向您说明一点:

清单中关于模板并没有如此分法,甲方虽然采用的是清单形式,但所给子目是沿袭定额中关于模板的分类。

根据定额的操作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出解释如下:

本问题实质是清单中重复项处理,其根本原因是招标人列项不明确。

其处理程序为:

除要求招标人澄清外,因工程量清单、定额子目的列示的基本原则是不重不漏,所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加以处理:

(1)直形墙模板H≤3.6处填写3.6米以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

直形墙模板H≤5.4处填写3.6米以外,5.4米以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

(2)模板不含超高模板;

(3)板的模板不含侧边模板。

3、请问工程量清单规范下投标有什么技巧吗?

首先,投标技巧要根据不同的评标方法进行选择。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现行评标方法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时,技术标已经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进入商务标评审的都是技术标评审已合格的。

因此详细评审只需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如付款条件、单价遗漏)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除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之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因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应以降低报价为主要策略。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下的策略总的来说分两类:

一是保证中标,常用的方法是先亏后盈法和许诺优惠条件;

二是实现创收,主要实现方法是不平衡报价。

先亏后赢法是指投标人为了开辟某一市场而不惜代价的低价中标方案。

先亏后盈法的风险包括:

1.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不得低于其成本。

采用先亏后盈法,很可能会弄巧成拙,因为不满足此条规定,而失去中标的机会。

2.即使一时奏效,这时中标承包的结果必然是亏本,而后续工程若是遥遥无期,或许不能将此次的损失补偿回来。

对于许诺优惠条件法,投标报价附带优惠条件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

招标单位评标时,除了主要考虑报价和技术方案外,还要分析其他条件,如工期、支付条件等。

所以在投标时主动提出提前竣工、低息贷款、赠给施工设备、免费转让新技术或某种技术专利、免费技术协作、代为培训人员等,均是吸引业主、利于中标的辅助手段。

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单价报价偏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者过于明显,就会引起业主反感,甚至导致废标。

因此,在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的不平衡报价一般应控制在15%的幅度范围之内。

综合评估法下常用的投标策略。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即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报价,既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标,又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标。

在此评标方法下,报价并不是要求最低,而是要与评标基准价最接近,因此投标报价应尽量与其他人报价一致。

综合评估法下的策略总的来说分两类:

一是保证中标,常用的方法是假设最优策略(使投标价接近基准价的方法);

假设最优策略在准确测算业主标底的基础上假定各家施工单位的报价均为标底的某一百分数,或者在无标底情况下准确测算其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并假设自己为最优标,反算自己的最终调整价格系数。

通过极限法、平均法和经验法三种办法的反复试算和比较,确定最佳的调整价格系数。

最终的调整价格是能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必须认真分析计算。

不平衡报价法上文以说明。

具体内容您可以看一下何增勤编写的《工程项目投标策略》(天津大学出版社)一书,里面内容应该会对您有所帮助。

4、请问如何界定投标单位的商务标低于工程成本?

利润为零,管理费为零,措施费为50%,材料费按照市场价,人工费降低20%,是否可以界定为低于工程成本。

首先,根据您的描述,不足以将其界定为低于工程成本。

对于如何判定承包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仍然是一个谜,是现有评标办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虽然国家在多个文件中规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应不予中标,但是却没有给出评价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准绳。

目前在招投标行业中的通行做法是:

判断一份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应从整体来分析,而不是只分析某几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其次,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三章第3.2.4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可见,如果某份投标价可能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情况,则首先应要求承包商做出解释,若不能合理解释,即可判断其是低于成本的报价。

再次,《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因此,在评标时特别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不能轻率地以高于或底于标底一定幅度作为废标的理由。

低于成本价只是低于承包商个别成本。

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低于成本价的情况,可以明确清单项综合单价中各项费用下浮的标准。

5、请问:

砼磅车的临时路面是负属于现场经费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现在建安工程费用中已经没有现场经费这一项了。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内容进行的调整如下:

取消“现场经费”,将其内容拆分后分别划入直接费和间接费中。

同时,根据《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费用等。

其中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场、棚)以及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不包括吊装专用道路)、便桥以及为了安全及市容等特殊要求而搭设的建筑物围护用荆笆、各种围墙和施工用临时性水、电及其它动力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因此,该项费用应属于临时设施费。

再次感谢您的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若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共同进步。

6、下部基础是按定额计算,上部钢结构综合单价包死。

下部基础计算时工程类别如何划分?

2、框架结构只有梁板柱,没有维护结构,面积如何计算?

3/、模板脚手架支撑时是从基础顶面开始的,脚手架模板超高如何计算?

问题1:

根据《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中规定“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对于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对于你的问题首先要明确此项工程是否为上下一体。

若为上下一体则按整体结构的工程类别进行划分;

若不是上下一体,则考虑上述规定进行划分。

问题2:

根据所建内容的不同,其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可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中的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架空走廊,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机构地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2)建筑物外的挑廊、走廊、檐廊等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该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问题3:

根据《08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相关规定:

(1)脚手架工程:

包括综合脚手架和单项脚手架。

1)综合脚手架:

高度超过1.2m的室内管沟墙脚手架按墙的长度乘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砌筑室内管沟墙高度在3.6m以内时,按3.6m以内里脚手架计算,高度超过3.6m时,按相应高度的单排外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0.6计算,现浇混凝土室内管沟墙按相应高度的双排外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0.6计算。

2)单项脚手架:

①砌筑高度超过1.2m的砖基础脚手架,按砖基础的长度乘以砖基础的砌筑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内墙、地下室内外墙砌筑脚手架,按外墙中心线、内墙净长线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高度从室内地坪或楼板面算至板下或梁下(不包括圈梁)。

高度在3.6m以内时,按3.6m以内里脚手架计算,高度超过3.6m时,按相应高度的单排外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0.6计算。

②现浇混凝土柱(外墙柱除外)脚手架,按柱的周长加3.6m乘以高度(由室内地坪或楼板面算起)以平方米计算;

独立砖、石柱脚手架,按柱的周长加3.6m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

(2)模板工程:

①带形基础:

梁高(指基础扩大顶面至梁顶面的高)超过1.2m时,其带形基础底板模板按无梁式计算,扩大顶面以上部分模板按混凝土墙项目计算。

②满堂基础:

有梁式满堂基础梁高超过1.2m时,底板按无梁式满堂基础模板项目计算,梁按混凝土墙模板项目计算。

箱式满堂基础应分别按无梁式满堂基础、柱、墙、梁、板的有关规定计算。

7、某单位排水工程,招标时间为2006年6月,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中的1、沟槽土方开挖,编号040101001***工程量总计约24000m3,2、沟槽回填,编号040103001***工程量总计约23000m3,投标单位投标时,认为该清单工程量可能采用了消耗量定额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而造成清单工程量错误,并向招标人及清单编制人提出异议,而其未因此调整工程量清单,口头答复意见为结算时仍按照定额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进行结算。

投标人根据该意见进行了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别为沟槽土方开挖2.38元/立方米、沟槽回填4.87元/立方米,并最终中标,签订了单价包死合同。

结算审核过程中在沟槽土方开挖、沟槽回填项目上审核单位按照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对结算中的沟槽土方开挖(总计约5000m3)、沟槽回填(总计约4600m3)两项工程量进行调整,综合单价仍执行原投标报价,在工程没有大的变更情况下,该两项工程造价总值减少近80%。

而目前建设单位因经办人已调动而不发表意见。

参阅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对审核单位意见存有如下异议:

1、清单规范3.12条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的公告》规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即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者错误,导致投标人遗漏报价或者报价错误,则该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表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误,则承包人可以以招标人对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为由,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款,而发包人需要据此进行调整。

2、投标人及招标人、审核人已注意到,招标时的该项目控制价格也是按照消耗量定额而计算的,并非按照清单规则计算的预算控制价格,故是明显错误,这也违背了预算控制价格的编制原则,而影响了投标人投标报价。

3、根据原清单,我们的投标报价是符合市场同期水平的,完全不存在背离市场的高利润,若按审核单位意见显然背离市场的同期水平,投标人将已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招标人的错误而买单,招标人未承担编制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一切责任,明显违反了基本的平等、公平原则。

以上争议请专家给予明断。

二〇一〇年十月

针对本问题,首先应明确签订合同时间为2006年,当时执行的《03清单计价规范》,所以《08清单计价规范》在当时并不适用,不过本问题中应注意三点:

其一,《03清单计价规范》并没有规定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而《08清单计价规范》3.1.2条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制定《清单计价规范》的过程中,已经意识到工程量的变化会引起承包人综合单价的大幅变化,为了防止因责任不清产生纠纷,这样就必须规定一方应为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招标人应负责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这是本问题所处的环境。

其二,本问题中,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同时提供资料,证明承包人确实是按照招标人在预算控制价格中,以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即沟槽土方开挖工程量总计约24000m3,沟槽回填工程量总计约23000m3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不存在故意欺骗发包人的现象,应予以补偿。

其三,承包人应注意两点,一、招标人仅以口头答复是不够的,应在澄清会上以答疑纪要的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一个投标人。

答疑纪要可以作为双方出现分歧的处理依据,显然承包人忽略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二、竣工结算审查的方法、依据、时间等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

目前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按照原清单中工程量结算,或重新调整综合单价。

如果在这两点上引起足够注意,本问题就不会发生了。

8、清单好多是图示尺寸,所谓的图示尺寸该怎么理解?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本质区别就是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编制原则一般是以工程实体的净尺寸计算,没有包含工程量合理损耗,即所谓的图示尺寸。

而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实际需要完成的尺寸往往是要大于图示尺寸的,这也是承包人必要的工作,所以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到这部分工作,不能仅仅以图示尺寸确定综合单价。

9、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中没有描述加气砼墙抹灰挂钢丝网,因此我们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中没有考虑挂钢丝网的费用,而实际施工中业主要求加气砼墙抹灰挂钢丝网,据此我们提出变更,而业主不予考虑,原因是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就应该挂钢丝网,不属于变更。

我们的理解是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施工规范要求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为准,因为按照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要优先于施工规范,我们这样理解正确吗?

挂钢丝网不用在加气砼墙抹灰的项目特征中进行描述,应该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

加气砼墙抹灰的项目特征描述只包括:

墙体类型;

底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装饰面材料种类;

分格缝宽度、材料种类(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项目编码020201001)因此,此问题应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业主提出的施工规范在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范围内,并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挂钢丝网,则此项内容不能构成变更,也就不能理解为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施工规范不一致。

(2)如果业主提出的施工规范不在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范围内,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中也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挂钢丝网,则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在该施工方案中不用挂钢丝网,该部分的综合单价中没有考虑这部分的费用。

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加气砼墙抹灰挂钢丝网,构成变更。

(3)建议承包商查看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中有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加气混凝土砌块及加气混凝土条板墙面抹灰工程的操作工艺:

基层处理→洒水润湿→贴灰饼、冲标筋→抹水泥踢脚板→抹门窗口水泥砂浆护角→抹底子灰→喷洒头遍防裂剂→修抹墙面上的箱、槽孔洞→抹罩面灰→喷洒二遍防裂剂,加气砼墙抹灰的施工工艺不含挂钢丝网。

如果有这两条技术标准,此项内容也能够构成变更。

10、有一建筑装饰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投标报价及设计均为施工单位自主报价和自己设计,但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据实结算,说:

投标时时间紧,我们是按方案投的标,有些考虑不周。

您说,这样的理由能站住脚吗。

如果站得住脚,当初招标还有意义吗?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结算方式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是否按实结算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11、江苏政策性人工调整单价是否是法律强制条文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政策性人工单价调整不是法律强制条文,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其次,因为不明确您所提出的政策性人工单价调整的具体来源,建议您查看一下您所依据的文件的执行时间以及适用范围。

具体能否调整需要查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据的文件的规定。

例如,苏建价〔2010〕494号中明确提出: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3)最后,提供给您国内适用的合同范本中人工费调整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16.1.2规定: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12、08清单中投标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当政策性人工调整调整人工单价时,是否相应的调整管理费和利润(江苏的计价表中的管理费和利润计算基数是人工和机械费之和)

(1)首先,从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公式上看,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基数是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因此人工费调整后,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基数会发生变化,因此,理论上讲,人工费调整后,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是可以调整的。

(2)其次,具体操作时应该严格依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查看是否可以调整。

13、现行的2008清单是与2008年定额一一对应的,现行的投标报价多还是依据定额计价的。

可定额人工费给付的标准与现行的市场价格差异相差很大,请都专家在投标报价时应如何调整定额人工与现行市场人工费之间的这部分差异?

首先,现行工程量清单要求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第二,目前在中国,由于定额的惯性和评标方法的限制,许多企业仍沿用定额消耗量取信息费的方法,投标报价。

第三,现行的市场信息价的确与实际的人工费之间有很大差距。

如果承包商按现行的市场信息价报价,会带来一定的自身损失。

但可喜的是,目前各地定额造价站已经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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