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规宣导手册中小企业与劳退新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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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雇主如不遵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罰?
(五)、年金保險部分
三、新舊制交錯適用之案例
【案例9】雇主應如何提撥退休準備金?
【案例10】員工選擇舊制時,如何請領退休金?
【案例11】員工選擇勞退新制時,如何請領退休金?
【案例12】員工選擇舊制時,如何請領資遣費?
【案例13】員工選擇勞退新制時,如何請領資遣費?
【案例14】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如何結清舊有的年資?
第二篇結論與建議
一、就新舊勞工退休機制之總結
二、對勞工之建議
三、對企業經營者之建議
附錄
附錄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
附錄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附錄三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係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開始施行,迄今尚在施行中,其中除對勞資關係、勞動條件規範外,亦就資遣以及勞工退休部分有相關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其適用對象為勞工,即受雇主雇用而從事工作獲得工資之人。
其適用之行業範圍除已於勞基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到第七款規定外,依同條第八款意旨,勞委會為力求勞基法之周延與落實,將以分階段逐業逐類原則,繼續檢討其他未適用之各業及各業工作者,於適當時機公告,以貫徹政府勞動政策。
惟如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則不適用(請詳閱附錄二與附錄三)。
老王自88.1.1至平安人壽保險公司任職,但於93.6.30日被保險公司資遣,若老王遭資遣時未滿55歲,其平均工資為五萬元,請問老王可請求多少資遣費?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保險業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且老王遭資遣之時間係在新法施行(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之前,因此本案例老王應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計算其資遣費。
所謂資遣費,指當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時,需依照一定比例給予被解雇勞工相當之金額補償,以保障勞工往後生活不至匱乏無助。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雇主應依下列給付標準發給勞工資遣費:
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本案例中,依照勞基法的資遣費給付標準,老王工作年資為五年又六個月,故經計算後老王可領相當於5.5個月薪水的資遣費,共計二十七萬五千(50,000×
5.5=275,000)元。
關於資遣費之給付時間,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勞工。
所以公司應於三十日內(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前)發給老王前開資遣費。
如果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未依前述給付資遣費給老王時,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將被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的話】
資遣費之請領條件一定是因雇主單方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方得以適用,雇主亦因此才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如果勞工係自行終止勞動契約,或是勞雇雙方係訂有定期勞動契約,而該勞工係契約期滿離職時,則雇主毋庸給付任何資遣費,但雇主不得拒絕該勞工發給服務證明書之請求,此部分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快樂公司現有二十名員工,其員工之平均工資為四萬元,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舊制),則甲公司每月應為員工提撥多少費用?
【解析】
在勞動基準法制度下,為確保對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且由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採彈性提撥的方式,同法第三條亦有規定提撥率之決定要素。
由於採彈性提撥方式,則雇主可按照自己的企業資力,依據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等因素在提撥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亦即當雇主有較多資力時,建議不妨多額提撥,甚至當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但假如每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總額不足支應其勞工將來領取之退休金金額時,則屆時需由雇主再予以補足。
本案假設該算出每月提撥率為員工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時,快樂公司每月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總額為一萬六千元,
即40,000元×
20人×
2%提撥率=16,000元
當計算出每月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金額後,快樂公司並應將退休準備金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
快樂公司如不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時,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將被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
在舊制中,雇主每月就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係採彈性提撥的方式,亦即企業得於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依照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計算出自己最適合之提撥率按月提撥。
此項彈性提撥的規定目的在讓雇主於資金之運用部分更為彈性與自主,但如果確實發生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勞工退休金總額之情形時,雇主當然須補足足額之退休金。
勞方民國35.1.1日出生,民國68.3.1先在飯館上班,民國76.7.1到大力公司擔任主任,一直到民國90.6.30時,勞方向大力公司自請退休,當時其平均工資為六萬元,請問勞方是否可以退休?
可以拿到多少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關於勞工退休之的種類,可分為自願性退休與強制性退休:
=>
自願性退休者,其條件為工作十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單純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始可自請退休;
強制性退休者,當勞工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不堪勝任工作的情形時,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本案中勞方為自願性退休之勞工,自願性退休金請領要件為在同一事業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才得辦理退休並請領退休金。
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之計算,於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以勞工工作年資為基礎計算其退休金之多寡,由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給付之。
該勞工工作年資的計算是以勞工繼續服務於同一事業者為限而累計年資,倘若勞工有中途離職服務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情形時,其先前之工作年資將不予計算。
勞工退休金給付之數額,係按其工作年資為基礎計算,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所謂基數,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只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強制退休之勞工,如係因執行職務所致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時,則加給退休金數額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勞方於民國35年出生,民國90年退休時為55歲,由於勞動基準法中年資計算限以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因此勞方先前的飯館工作之年資不得予以算入,必須自受僱於大力公司之日起計算工作年資(民國76年7月1日起),統計後勞方在大力公司之年資為14年,尚未超過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自動退休要件工作年資需滿15年,故勞方必須於翌年待工作年資滿15年時才得自請退休,而其明年民國91年退休可請領之退休金金額一共為為一百八十萬元,
即 60,000元×
30(15×
2=30)個基數=1,800,000 元
如果本例中大力公司並未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前開退休金金額時,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處三萬元以下之罰金(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
在勞動基準法規定中,勞工退休金必須於勞工辦理退休後(自請退休者,需具備年滿五十五歲並在繼續同一個事業體工作滿十五年,或單純工作滿二十五年之條件)方可請領退休金,所以對勞工而言,已屬不易真正領得該筆款項;
此外常有不肖業主為避免大額退休金之給付而在員工退休前資遣員工,企圖讓員工無法領退休金,對勞工而言無所保障。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了改善舊制前述的缺點,才以每月強制雇主定額提繳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方式,維護勞工退休金請領之權益,當然在另一方面,相對地也同時減低公司在勞動基準法下,必須於勞工退休時一次給付大筆退休金所須承受之資金壓力。
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號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六月三十日經總統明文公布,預計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本條例設計採用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並且當企業達到一定規模時亦得採用年金保險制度以代替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大豐公司的金老闆看準國內市場的廣大商機,因此為擴大經營,就在工廠增加生產線,又由於生產線變多,原本的勞工瞬間支應不及,故金老闆便向勞委會專案申請二十名藍領外勞,同時,為了壓低經營成本,避免退休金提撥成本,工廠所有一百名員工都是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工,金老闆對前揭勞工是否要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為何,依條例規定分為:
1.強制適用之對象:
凡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均一律強制適用,但如已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本國籍勞工則不在適用範圍內(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2.自願適用之對象:
以下二者得自願依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1)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但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者。
(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本案例中,大豐公司所申請之外籍勞工二十名以及原有國內約聘員工一百人,是否為新制之適用對象,玆分別解析如下:
1.外籍勞工二十名部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之規定,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排除外籍勞工,所以外籍勞工並不在新制適用之範圍內,金老闆不需依新制為外籍勞工提繳退休金。
但由於外勞係受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則金老闆仍要依照勞動基準法關於退休準備金提撥等規定為之。
2.國內約聘員工一百名部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規定,勞退金新制適用範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
因此只要本國籍勞工有受僱之事實,而且該行業係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行業,則雇主就必須為勞工開設退休金個人專戶,並每月提繳退休金。
另外由於退休金新制規定退休金個人專戶屬於可攜式個人帳戶,每位勞工都有屬於自己的退休金帳戶,退休金帳戶可以隨著勞工移轉,帳戶內的退休金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於勞工年滿六十歲時,始得領出。
因此期間只要勞工有工作雇主就沒有中斷退休金提繳之問題,縱使大豐公司之員工僅受僱一天,金老闆還是得幫他提繳相當比例之退休金。
所以不管是編制內的員工、臨時人員、甚至是每天只做幾小時的工讀生,金老闆都必須根據員工的每月工資,依照勞委會公佈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最低百分之六的提繳率,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
所以,金老闆應為旗下一年一聘之一百名約聘員工提繳退休金。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企業服務滿25年、或是在同一企業服務持續15年且年滿55歲,才能有資格自願退休請領退休金。
然而本案例中,定期契約工屬於臨時性工作,勞動契約的存續時間為一年,無法達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退休條件,自然無法領得退休金。
但此種規避的方式在舊制下,雖然行得通,但是當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這個規避方法就不再可行了。
老王自民國95.1.1至成功科技公司任職,惟正逢市場景氣不佳,於98.12.31日被成功科技公司資遣,若老王遭資遣時平均工資為五萬元,請問其可請求多少資遣費?
由於老王於新制開始實施日(94.7.1)後甫到職,因此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老王被資遣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由雇主按該勞工新制適用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發給,最高以六個月之平均工資數額為限。
本案例中,老王於民國95.1.1至成功科技公司任職,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其在民國98.12.31被資遣時之年資為四年,故得請求兩個月的平均工資做為資遣費,共十萬元,即(50,000元×
4年×
1/2個月=100,000元)。
同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成功科技公司的老板應於民國99年1月30日前(即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
倘違反前開資遣費發放之標準及時間者,成功科技公司的老板將被處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四十七條)。
新制與舊制關於資遣費之發放標準不一致,數額會有所不同,且在新制施行後五年內,選擇適用勞基法關於退休或資遣規定之勞工仍有權利選再變更擇適用新制,所以,建議雇主要先充份使員工清楚瞭解新舊制之差別,並使其明確作出選擇,以避免日後在為相關款項之給付時,發生勞資雙方之爭執。
(三)、退休金之規定----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度
1、退休金之提繳:
【案例6】勞工退休金條例下,雇主應如何提繳勞工之退休金?
大方公司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聘僱二十名員工,平均每人每月工資為四萬元,依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大方公司每月應為員工提繳多少費用?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保障勞工權益,因而改採確定提繳制,此與勞動基準法中的彈性提撥率不同,亦即改以強制命雇主按主管機關公佈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之提繳率每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或保險費。
此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此外,勞工如有意願,亦得於雇主提繳之退休金外,額外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之部分依本條例規定,可以自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全數扣除。
雇主應將按月提繳之退休金儲存於雇主為勞工在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
由於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方式,因此可以隨勞工“攜帶”,不因勞工離職服務於其他事業體,而中斷工作年資計算。
因此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受雇不同雇主時之年資合併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九十四年七月實施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為改善原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年資必須在同一家企業才能累計之缺點,不同以往設計勞工個人帳戶,年資可以跟著勞工跑,逐年累計到勞工退休。
在本案中,依新制之規定,係採確定提繳的方式,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雇主需為員工每月提繳最低之金額為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存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本案例中,大方公司的員工每月工資為四萬元,則大方公司每月為每人最低應提繳之退休金金額為兩千四百元,共有二十名員工則總計須提繳四萬八千元,
即40,000元*6%提繳率*20人=48,000元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的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退休金制度。
台灣的退休金制度,屬於政府強制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企業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的退休制度,盡到提撥退休準備金或提繳退休金的責任。
近幾年,高科技業、金融業挖角盛行,如果企業另外提出一套優渥的退休制度,也可成為吸引人才的利器。
雇主為了吸引人才,在以法定的退休制度為基礎下,不妨設計優惠的退休金制度、或是提繳超出法令所規定之最低確定提繳率的退休金,即雇主可將最低之確定提繳率由6﹪提昇為8﹪甚至到12﹪,將多提繳的退休金當作福利,往往可使員工之忠誠度提昇,繼續為公司服務。
2、退休金之請領條件:
老蔡民國48.1.1日出生,民國94.7.1到幸福紙業公司擔任現場作業員。
老蔡一直到民國99.1.1日向幸福紙業以身體不適為理由離職,當時其平均工資為六萬元,老蔡是否可領到退休金?
有多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者可申請退休。
退休金給付的方式,分為月退制與一次請領。
月退方式者,需具備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的要件;
請求月退領取者,以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一次請領者,則為年滿六十歲,但工作年資未達十五年者。
此外勞工於請領前死亡者本條例規定得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案中,老蔡在新制實施後才到幸福紙業上班,故依法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由於老蔡離職時僅五十一歲,未滿六十歲,尚未達到新制下可請領退休金的年齡,因此老蔡需要等到六十歲才可請領個人退休金帳戶內的退休金。
另外,由於老蔡離職時,其新制下之工作年資僅四年,假設他離職後都沒有再繼續工作,則依新制,老蔡在滿六十歲請領退休金時,由於工作年資未達十五年,因此只能以一次請領之方式領取退休金,其領得金額約為十七萬二千八百元(即60,000元×
6﹪提繳率×
48個月=172,800元)。
又假設老蔡離職之後有另外繼續工作達十一年以上,那麼他在新制下之工作年資累計超過十五年,因此依新制規定,老蔡可以以月領之方式領取其個人退休金帳戶內退休金本金與累積收益。
在新制下,雖然並無限制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體工作達一定年限才能請領退休金,但必須要符合年滿六十歲之要件,方得請領退休金。
然此為勞工如何自其個人專戶中請領退休金的問題,若就雇主而言,雇主僅須依規定每月提繳一定數額之退休金,即已符合法律之規定,無需思索勞工將來如何請領退休金等問題,亦減輕了雇主在舊制下,直接負擔一次給付大筆退休金之資金壓力及煩惱。
發達公司的吳老闆為了節省人事開銷成本,每個月故意減少提撥員工之退休準備金。
吳老闆未依法提撥,會受如何懲處?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雇主每月需提繳確定之退休金數額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或每月按時繳納保險費(年金制)。
在個人帳戶制下,雇主應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如有新進員工,則雇主應於其到職日起7日內辦理。
倘若雇主並不依照前述規定提繳應當之金額,或不於時間內繳納,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五條明定相關之罰責規定,所以吳老闆如未依規定提繳主要可能面臨之責任有:
1.民事賠償責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雇主未依新制度按月、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而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以訴訟方式就其因此未能取得之相當退休金及其他損害,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2.行政罰鍰:
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會限期命其改善,如在期限內未為改善,得處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3.滯納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未按時提繳或未繳足退休金時,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
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前述滯納金之罰責係針對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制部分之規定,若假設吳老闆的公司已符合適用年金保險之規定並選擇適用年金保險規定之時(參照下述年金保險之適用條件),在年金保險制度下,如吳老闆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將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1.適用對象:
適用於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2.適用要件:
需經工會或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並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
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3.雇主責任:
以該年金保險之投保取代新制度雇主所負提繳退休金之義務,惟雇主負擔之年金保險費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有關前開退休金條例中個人退休金專戶部分之新舊制度銜接、請領權利、罰責等規定,準用於年金保險制度中。
由於本手冊係就一般中小企業所面臨之勞退問題提供參考,而中小型企業較少有符合前揭年金保險適用之情形,故本手冊之說明重點仍在於新制下之個人帳戶制度。
三、新舊制交錯適用案例
【案例9】雇主應如何提撥退休準備金?
大發創意設計公司總共有十名員工,假設每人每月工資均為三萬元,十名員工中有五名於已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公佈前早已在大發公司服務,另五名係於94.7.1後始聘僱。
勞工退休金新制公佈後原先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的五名員工認為新制之個人退休金帳戶較有保障,不必一輩子待在同一家公司,因此考量後皆選擇適用新制。
假設此五人選擇新制前之年資均為五年,試計算雇主每月應為此十名員工提繳多少退休金?
如果資深之五名員工決定仍然適用舊制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雇主每月應提撥多少退休準備金?
此案例不同之處在於時間點橫跨新舊制,並且員工之條件不相同。
本案例中的員工一共有十人,但其中五人為資深員工,另五名為新制實施後才聘僱之員工。
因此大發公司要如何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先就此兩種類型之勞工分別計算之後再相加總和,始為大發公司每月應提繳之金額。
一、當資深員工全選擇適用新制之規定時
(一)、新聘之五名勞工部分:
此五名新進員工,係在民國94.7.1後始聘僱,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一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新制施行後始就業之勞工,依法均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不得如條例施行前即已就職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之資深勞工一樣可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退休之規定,因此,此五名新聘員工只能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則雇主僅需依照新制之確定提繳率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之個人帳戶,如以最低之確定提繳率員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為計算,雇主每月應為此五名新進員工各別提繳一千八百元,五名共需提繳九千元,
即 30,000元×
6%提繳率×
5人=9,000 元
(二)、資深之五名員工部分: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由於此五名資深員工選擇新制之適用,五人之前之舊制年資依法仍得予以保留。
故此五人之工作年資計有五年之保留年資與選擇新制後之新制年資。
故雇主應為此五名員工每月提繳之金額如下:
1.新制下之工作年資部分,因為選擇適用新制,所以大發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最低應要為此五名資深員工提繳之金額為每人一千八百元,總共九千元,
即 30,000元*6%提繳率*5人=9,000 元
2.此外由於五名資深員工尚有適用舊制之保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