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业务讲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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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即审理我们委局自办案件、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乡镇纪委呈报的需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
2、上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
(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
3、虽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市纪委、监察局查处的各县区科级干部以上案件)
4、审理申诉案件;
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
6审理乡镇纪委、县直纪委(纪检组)查办的案件。
(二级审理)
7、回访教育;
8、行政处分解除;
9、办理行政复议应诉。
10、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五、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
(一)事实清楚
1.概念:
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违纪事实。
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
也就是说:
一是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二是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民展人全过程,包括错误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三是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
事实清楚,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根据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而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支分析,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如果事实不清楚,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和量百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迁出错误的结论。
对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凡是存在含糊不清、情节不准,不具体、有关人员责任划分不清楚的,有的要请报案单位进一步核对,有的要进行补充调查,存在问题严重的,应中止审理,退回报案单位重新调查。
(如朱林案件)
3、如何把好事实关,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要看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如果不是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就不存在给其党政纪处分。
防止出现不是党员给予开除党籍、没有职务的给予撤职、没有公职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还有一种情况,被审查人故意隐瞒。
如交通局一个案件,找其谈话不说是党员,又是临时工,按规定我们不能对其处分,经与单位核实,确是党员,我们给其党纪处分。
特别是受重处的人员,一定要弄清楚他的职务,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职务。
去年有好几个受处分的人大代表职务没有罢免。
因此受审查人基本情况,一要单位查档案并盖章,不能仅凭受审查人谈话中陈述的。
二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
一个违纪人员可能犯有多个错误,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作为处理依据的。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这些错误应具有社会危害性。
即要看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是否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分割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b.这些错误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构成、政纪的错误、
c.这些错误应是已达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错误。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作为处理的依据。
三是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量否符合实际。
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
每一条错误事实必有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
四是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
同一错误事实,由于每个违纪人员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应负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责任大,处分就重。
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二)证据确凿
1、证据确凿的概念: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确凿,就是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审查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错误的严重程度等等,进而才有可能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如果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错误事实就无从认定。
如果强行认定,必将导致错误的处理。
2、如何把好证据关,应注意以下几点:
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
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
所以在鉴别使用证据的过程中,首先要鉴别证据的合法性。
要看收集到时的证据是否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即收集证据是否体例法律和纪检星尘法规的规定。
中纪委、监察部对收集、鉴别、使用证据都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收集证据的进修,纪检监察人员不利少于二人;
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
逼供,大家好理解,如经常看到谈话笔录调查人问话叙述一大段文字后问是不是这样,被调查人回答“是”或“否”,这就有诱供之嫌。
应该让被调查人陈述。
另外还要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时的证据是否做到一人一证等等。
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只在与案件事实有内在事实,才能做为证据来使用。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主要从以现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第一、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的关系。
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如果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判断事物的角度就有可能推动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证据。
第二,提供证据的主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善、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
第三、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
第四,传来证据在转述、传抄中是否有差错。
第五,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的差错。
如询问证人笔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
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
(三)定性准确
1、定性准确的概念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
定性准确,就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
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和处理。
如果定性低了,处分必然就轻。
反之就重。
如受贿与受礼,同样是接受他人财物,处分档次大不相同,如果受情节严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受礼只是违纪。
2、要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
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任何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二是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定。
党章、准则是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必须自觉行为规范。
党纪、政纪条规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具体化。
它不仅规定了党员和监察对象应该做什么,而且不规定了如果违犯了,应该给予何种相应的处分;
三是国家的法律、法规。
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是社会主义道德标准。
第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党纪政纪处分条规是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来认定违纪错误性质的。
某一行为是否符合违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
违纪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一是违纪客体:
是指党内法规和国肖的法律。
法规所保护而为违纪行为所分割的党内社会关系。
任何违纪行业都分割一定的涡关系和社会关系,事则就不可能构成违纪。
比如:
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违纪的客观方面:
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在有些错误中不包括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说明违纪行为是在什么条件下,对过什么行为合客体受到分割的。
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业特征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
必要要件就是一切违纪错误构成的要件,没有这样的要件就没有违纪错误。
如:
必须实施的违纪行为就是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种错误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如危害后果、违纪的地点、时间、手段并非每一违纪都必须具有,而只是某些违纪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要伯。
如有些违纪行为必须是采取了特定的违纪该项后,才能构成违纪,例如,盗窃错误,采取的是方式秘密窃取的方式。
诈骗错误,采取的是欺骗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交出财物。
三是违纪主体:
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某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违犯党纪的主体:
是党员、党的组织。
违反政纪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如《条例》第85条贪污错误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如村级干部,有的情况下可作为贪污主体,有的则不能。
关键看占有财物的性质。
第95条:
如西关社区案。
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纪行为,不应给予纪律处分。
如患有精神病的人。
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其违犯了党纪政纪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是违纪主观方面:
指违纪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分为故意违纪、过失违纪。
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是故意违纪。
如失职类错误就是过失违纪。
第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地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处理恰当
1、处理恰当的概念: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是执行纪律的最后一个环节。
犯错误人员是否受到应有的处分,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这对于正确地执行党纪、政纪,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理轻了,难以使违纪人员受到应有和惩处。
处理重了,会损害党内民主和党员、监察对象和合法权利。
2、要做到处理恰当,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
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标准有:
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实体性条规。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等。
这些条规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具体化,具有权威性。
强制性和广泛的约束力。
还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
主要从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的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方面分析。
三是要正确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
从轻,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减轻,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手续完备的概念:
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等。
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做到手续完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审查案件在高枝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
在案件在调查过程上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
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
审理就是审查是否有上述材料。
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集体审议、和受审查人谈话等程序。
(一)案件审理程序的概念
案件审理程序是批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能及办案手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律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的执行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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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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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受理——审核——审议—批准—执行—归档
(三)案件的受理: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尖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条例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违纪案件只在具备了受理条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
受理条件是: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如组织关系不在我县,不能受理,不是监察对象的;
2、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
3、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4、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
(按案卷目录顺序装订成卷—调查卷)
5、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的案件。
(四)受理的范围
违犯党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乡镇党委呈报的开除党籍案件)
2.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立案检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3.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4.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关部门移送的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违反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本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2.下级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
3.相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
(五)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
主要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也就是本委局机关自办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主要包括:
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在尖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指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受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受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8.如果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应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五)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批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冼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1.审核的内容:
一是对错误事实的审核。
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凶有什么错误,每条错误违反了什么规定,是不才能构成处分住所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请客等。
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原报安单位补充查证清楚,要全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二是对证据的审核。
审核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反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续集是否是惟的。
证据之间量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等到合理的排除。
证据充分。
确立,好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了可以认定。
2、审核的程序:
指定承办人:
简单案件,一人;
一般案件,两人;
重大复杂案件,审议组。
审阅案件,作好阅卷笔录。
补充调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应补充调查。
和受审查人谈话: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牵涉专业技术问题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
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的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双方的意见。
中止审理:
四种情况:
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
认定的错误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
发现受审查人有新的问题,需要继续调查的;
受审查人提出新的申辩,需补报说明的。
(六)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
即案件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
(七)案件的批准
案件的批准:
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律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
(八)执行程序
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会诸实施的过程。
包括起草批复、处分决定及请示、通知、监察建议、宣布执行、送达。
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还涉及降低工资。
最后说下案件材料的归档:
案件材料分调查类、审理类。
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材料的组合排列顺序,上级已给我们制定目录,按目录排放即可。
大家还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证据材料排列,可要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排列在前。
二是案卷要有封皮、目录、备考表。
所填内容与卷内材料相符,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是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页纸、信封等,要加边和托裱(我们通常是贴在A4纸上);
大的要折叠;
有金属物的要拆除。
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四是装订的必须依次编写页号,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填写。
五是装订时注意右齐左不齐、下齐上不齐;
按卷宗装订线打孔、穿线。
不掉页不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