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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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消费,其指标缺乏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

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方案实行单列。

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对人工商品林进展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方案,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方案。

第十一条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

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展木材消费、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

民有林采伐指标,在尚未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前,由林管局在每年8月底前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十二条严格方案外消耗管理。

需收拣或清理风倒风折木、枯立木、火烧死亡木、严重病虫害林木,原那么上纳入当年木材消费方案进展。

对确需单独消费的,需进展调查设计,并经森林资源管理和监视部门对收拣或清理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

消费山槐木必须逐级申请,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单独下达采伐指标。

森林资源消耗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方案。

第三章伐区调查设计

第十三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丁级以上〕并到达省森工林区林调队目的化管理标准〔三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当。

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包括森林主伐、森林抚育及其它采伐〔低产林改造、散生木采伐、更新采伐、卫生伐和工程占地采伐等〕调查设计。

第十五条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的根底上,实行伐区、作业区、作业小班三级区划,严禁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

第十六条采伐作业方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确定:

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禁伐区〕:

制止一切商业性采伐活动;

一般生态公益林区〔限伐区〕:

只允许进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调查设计;

商品林区:

可进展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等采伐。

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采用面积实测和应伐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

各种区划界限用油漆做出标记。

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机械抽样,图上布点,现地实测的方法。

作业小班面积抽样比例不低于3%,每个样地面积0.01公顷,为半径5.64米的圆形样地。

皆伐的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

应伐木在树干胸径处和根径下主侧根处进展“双挂号〞。

第十八条作业小班的采伐木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

5%,伐前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

10%。

第十九条对珍贵树种林木实行限径级采伐。

制止采伐胸径40厘米〔含40厘米〕以下的红松,胸径24厘米〔含24厘米〕以下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紫椴,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的山槐。

第二十条伐区调查的起测胸径为5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约径阶记录,根据?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一元立木材积表、一元材积出材率表?

计算立木材积和小班出材量。

第二十一条伐区作业平面图比例尺为1:

5000,作业小班标桩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图上标注;

伐区位置图比例尺为1:

25000,伐区作业平面图要套绘在相应的林班、经理小班内,并注明所属森林分类经营区。

第二十二条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要以作业区为单位装订成册。

主要内容为:

〔一〕伐区调查设计审批表;

〔二〕调查设计说明书;

〔三〕调查设计总括表;

〔四〕小班调查设计表;

〔五〕材种出材量表;

〔六〕工程设计表;

〔七〕采伐剩余物利用调查设计表;

〔八〕伐区木材消费直接、工艺、工程本钱预算表;

〔九〕采伐木调查卡;

〔十〕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表〔皆伐和低产林改造〕;

〔十一〕作业区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四章伐区申请、审批和拨交

第二十三条申请采伐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可以证明拟采伐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定性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伐区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年度采伐方案及完成情况,调查设计伐区在各类经营区详细分布情况,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抽查情况,申请采伐数量等〕;

〔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调查设计资料;

〔三〕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方案及其分解方案文件;

〔四〕申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五〕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

〔六〕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

〔七〕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

〔八〕占地等非常规性采伐须提交上级批复文件(原件);

〔九〕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及小班明细;

〔十〕申报单位伐区申请统计表〔磁盘〕。

伐区申请文件,主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实行“一级申请、一级审批〞制度。

林业局及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向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机关提出采伐申请。

经驻林业局专员办检查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在调查设计资料上签字盖章,林业局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伐区申请。

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展抽查,形成以林业局为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报告〞,并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

根据驻林业局专员办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单及有关要求进展伐区调查设计审批。

对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在“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并加盖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审批专用章和审批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伐区调查设计未经检查验收的;

〔二〕上年度林业局伐区验收率达不到100%的;

〔三〕伐区调查设计合格率达不到95%的;

〔四〕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率达不到85%的;

〔五〕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

〔六〕存在超方案审批和串项审批问题的;

〔七〕出现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六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向基层消费单位拨交伐区,签发?

林木采伐作业证?

,拨交采伐木记录卡,同时填写伐区拨交台帐。

?

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伐区开封号制度。

伐区拨交和验收时间为开封号起止时间,不得对已经封号的伐区进展采伐、清理活动。

不按工序分工进展消费作业的,同一个消费工组必须在完成一个小班消费作业后,经伐区验收合格再拨交一个新的作业小班。

按工序分工进展消费作业的,要及时进展伐区清理,已经出现伐区拖清问题的,不得拨交新的伐区。

第二十八条已核发采伐证的伐区,原那么上不予更换。

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退换伐区的,必须在采伐证规定采伐日期有效期届满30日内,林业局提出申请文件,驻林业局专员办现地核查认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办理退换手续。

第二十九条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

林场〔所〕在进展采伐作业前要将采伐证号码、采伐方式、面积、蓄积、林班、作业区、小班、消费任务、作业时间、费用、承包人〔工段、组〕、监视单位和等内容在场区公示,公示时间为整个采伐期间,承受群众监视。

驻林业局专员办监视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占用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以及进展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要逐级上报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审批手续。

办理采伐手续需驻林业局专员办在申请文件上签署监视意见。

第三十二条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林木,必须及时提交调查设计和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

第三十三条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挖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种林木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驻林业局专员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逐级呈报、审批。

第三十四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经林业局逐级上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并按程序补办有关采伐手续

第三十五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不得审批采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组织采伐消费活动。

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不得施行采伐。

第三十七条采伐蓄积、出材量中一项到达采伐证规定指标的,必须停顿采伐。

确需继续采伐的,重新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第五章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质量管理、业务考核制度。

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根据调查设计规程、标准开展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设计方面的技术文件、规定。

第三十九条各林业局、直属单位实行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管理“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即小队自检20%,大队抽检10%,林业局抽检5%,内业资料100%检查验收。

第四十条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

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分内业、外业,同时进展。

详细检查方法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情况确定。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

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后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进展监视检查。

检查的工作量按作业小班数分别抽检5%—10%。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驻林区专员办和林管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林业局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进展抽检。

抽检林业局数量比例为20%—40%;

抽检作业小班数量比例为3%—8%。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管局可根据需要对林业局伐区作业质量进展采伐事中检查。

第四十一条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等级标准:

95分以上为优;

90至94分为合格;

8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一项不合格,整个小班调查设计质量为不合格:

〔一〕小班位置偏移大于30米的;

〔二〕小班面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7%以上的;

〔三〕林分起源调查错误的;

〔四〕采伐方式确定有错的;

〔五〕伐前林分株数和蓄积量调查精度达不到90%以上的;

〔六〕采伐木株数、蓄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5%以上的;

〔七〕应伐木不按要求挂双号的;

〔八〕采伐强度设计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率为95%以上的,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可以申报审批;

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95%的,对不合格的调查设计进展返工,经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伐区调查设计;

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以下的,调查设计需要全部返工,并追究林调队指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上级〔林管局〕抽检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四条消费单位对伐区调查设计有异议的,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进展复查。

伐区调查设计符合规定的,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要求的单位承当;

伐区调查设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复查费用由原设计单位承当。

第四十五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质检验收队,负责伐区拨交验收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场〔所〕派驻质量检查验收员。

第四十六条林场〔所〕在每个作业区消费完毕后3日内,向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周内组织现地验收,对合格小班逐一签发?

伐区验收合格证?

,对不合格小班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驻林业局专员办接到林业局检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展检查。

于每年4月15日及9月15日前分别将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结果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接到驻林业局专员办的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抽检,并按林业局分别形成检查报告。

第四十九条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

〔一〕具有采伐证、采伐作业证;

〔二〕采伐方式、范围、面积、树种符合调查设计要求,并与采伐证相符。

采伐木记录卡与采伐木调查卡及现地挂号木相符;

〔三〕当年设计当年采伐作业的伐区,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5%;

调查设计与采伐作业间隔期1年以上的,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允许误差与调查至采伐期间的生长量之和;

〔四〕伐根高度超过10厘米的比例小于15%;

〔五〕采伐剩余物堆放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清林方式符合规程要求;

〔六〕集材道、楞场设计合理,无严重积水和冲刷;

〔七〕伐区内无丢弃材,装车场无困山材;

〔八〕抚育伐后林分平均直径大于伐前林分平均直径。

第五十条林业局要建立伐区验收与林场〔所〕消费作业工资审批挂钩制度。

对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的,暂缓支付工资;

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停发工资并停顿拨交新的伐区,直到合格为止。

第五十一条驻林区专员办要对驻在单位林木采伐活动进展全方位监视,发现有违背规定进展采伐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在1周内查明原因,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第六章处分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方法第三条规定,未办理采伐证进展木材消费的,追究组织木材消费单位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无证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采伐木材的,追究木材消费单位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越界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背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森林采伐量或木材产量打破采伐限额的,超限额采伐部分林木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扣减下年度消费方案指标,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背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展抚育采伐,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林木的出材未实行单独立帐或单独运输、单独销售的,出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方案管理。

抚育采伐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属于木材消费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消费单位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方案外消费风倒风折木等的,木材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同时将木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方案管理,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设计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造成在禁伐区违法采伐的,调查设计单位承当直接责任;

对擅自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进展伐区调查设计的林调队,给予全省通报并取消该队调查设计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采伐方式错误或明显不符合规定,并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等不良后果的,所消费林木销售收入全部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并追究调查设计单位及各级伐区调查设计主管和监视部门质量检查验收、审批的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采伐林木达不到规定径级标准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属于木材消费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消费单位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不认真履行管理、监视职责,由于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失实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有关单位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背伐区开封号制度进展采伐、清林的,追究组织消费单位指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退换伐区的,退换结果不予确认。

由此造成违法采伐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木材消费单位有关指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超过采伐证规定采伐期限采伐的,按无证采伐处理。

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的,追究林场〔所〕主要行政指导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批有争议林木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采伐申请单位有关指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施行采伐的,追究木材消费单位有关指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伐量到达采伐证规定指标未停顿采伐的,追究木材消费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暂停其伐区审批工作,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程序要求拨交伐区的;

〔二〕在伐区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不实际验收的;

〔三〕伐区验收工作严重拖后,验收率达不到要求的;

〔四〕在采伐期限内未采伐又不及时办理退证的;

〔五〕已经采伐又办理假退证的;

〔六〕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指标的;

〔七〕因管理监视不当,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

第六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界采伐的;

〔二〕小班部分超强度采伐的;

〔三〕小班采伐半截号的;

〔四〕小班应采未采或错采蓄积主伐每公顷超过4立方米、抚育伐每公顷超过2立方米的;

〔五〕小班伐根超高比例大于31%的;

〔六〕伐区丢件子每公顷超过0.5立方米的。

第六十八条因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指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追究林木采伐管理责任的顺序为:

〔一〕林调队:

队员—小队长—主管副队长—队长

〔二〕林场〔所〕:

工人—主管人员—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场〔所〕长—场〔所〕长

〔三〕林业局:

主管人员—主管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驻局专员办:

主管人员—监视站长—主管副科长—主任—专员

〔五〕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主管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七十条本方法由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方法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04-1710: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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