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告知承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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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经 济  性 质

单位地 址

区     街(路) 号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请在相应的□内打“√”并填写姓名) :

    

职 工 人 数

应体 检人 数

固定资产(万元)

使用面积

竣工验收认可书号

原卫生许可证号

申请许可项目: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3、卫生管理制度(根据执业范围: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等,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该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本人承诺以上递交资料真实可靠:

签字  

卫生设施: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日

收到申请书日期

卫生监督人员     

年月日

经办监督员意见

卫生监督人员  

(请监督员核对后填写)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卫生监督机构审批许可项目

 (公章)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及编 号

年月 日

许可证印刷序号        

许可证编号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日

卫生信誉等级:

    

填 写 说明

1、本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4、呈报申请书时,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其他相关材料(详细请参考政务中心《服务指南》提要)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6、在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栏时,请直接在相应称谓后的“□”内打“√”,再填写姓名。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

(理发店、美容店)

〔  年〕第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2017年12月26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2017年11月6日)

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2016年4月17日)

6.《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016年3月17日)

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9.《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2006年2月10日)

10.《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11.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12.《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2007年6月25日)

1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2007年6月21日)

1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场所设置与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选址、设计及场所设置与布局

(1)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所用装修材料的放射性强度须符合《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室内板材应符合《木制板材甲醛卫生规范》的要求。

室内涂料应符合《室内用涂料卫生规范》的要求。

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对人体健康不得有潜在的危害。

(3)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4)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5)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

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6)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

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7)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

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

5。

2.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

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通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

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4.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二)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保洁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1.清洗消毒设施

(1)清洗消毒间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

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

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2.储藏设施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

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3.公共卫生间

(1)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水冲式便器,便器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卫生间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清洁、无异味。

(2)卫生间应设有照明和设置独立通风排气装置,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4.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5.废弃物存放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加盖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6.设备与工具

(1)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

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

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2)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并单独存放。

(3)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4)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

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

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5)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美容店不得开展医疗美容。

(6)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

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四)生活饮用水设施及其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六)建立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二次供水的还应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八)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有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吸烟室应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份;

(二)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申请人自行编制)一份;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份;

(四)营业执照等单位主体登记证照复印件一份;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原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

(七)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 项、第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 项、第 项、第项、第项、第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作出承诺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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