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循环经济的论文范文2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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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德国
德国循环经济立法一直居于世界前列。
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又将其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
1991年德国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
又于1996年颁布了作为发展循环经济总方案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该法侧重于强调生产者的责任,要求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包括从原料的加工到产品运输再到废物处理,并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优先原则。
接着德国针对不同的废弃物,分别设立了单独法案或条例,如1998年的《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1999年的关于处理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的条例、2000年的关于市政垃圾的填埋条例、2002年的关于废木材的处理条例。
1.2日本
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
1997年日本修改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要求工业废物的生产部门公布废物的处理说明,同时负责废物的流向和确保合理处理;
又于2000年修改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案》,严格约束大企业和商业机构向外界排放工业废物和使用过的物质。
在此基础上,日本于2000年6月颁布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法《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确立了21世纪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并系统规定了循环型社会的概念、基本措施、基本要求、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的制定和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的对策等内容。
此后,日本又相继制定了《食品废物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建筑材料回收法》、《汽车循环法》等,最终构建成以《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为第一层次,以《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为第二层次,以《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废物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建筑材料回收法》等为第三层次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2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条、第4条、第17条、第1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都规定生产者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回收并综合利用产生的废物。
此外,《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1996年)都直接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及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对循环经济概念的引入和认识尚停留于初级阶段,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立法还非常有限。
据不完全统计,迄今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地方性的《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由此可见,较之发达国家,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还很不健全,离循环经济的要求还相距甚远。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循环经济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来源:
互联网)
(1)未凸显循环经济理念,科学性差。
这一点集中体现在针对废物处理的法律规制上。
基于对由“资源——产品——废物”构成的传统线性经济的根深蒂固的认识,长期以来人们只看到废物污染环境的一面,却忽视了它的可利用性,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条就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而不重视对“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废物的回收利用。
这就助长了资源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现象,使得环境与资源不堪重负。
这完全不符合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亦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
(2)内容不全面,完备性差。
国民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大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产生废物、污染环境的可能.尤其是生产、消费两大环节。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清洁生产重视在生产过程中削减废物的产生,而其他环节却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制。
另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包装物、农用薄膜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也只从清洁生产实施的角度规定了企业、农业生产者要实现废物资源化的义务,然而诸如其他农业废物、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等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却尚未被纳入立法视野。
立法上的这一缺失导致以上废物被随意丢弃或不合理的利用,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资源,而且严重污染了环境。
因为缺乏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市场准入制度,浙江台州的家庭作坊采用最直接和原始的方式拆解电子废物,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空气、土壤和地下水,正重蹈20世纪90年代初广东贵屿的覆辙。
(3)立法效力层次偏低,权威性差。
以规制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为例,《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1996年)等.大多以“暂行规定”“通知”“意见”“决定”等形式出现,缺乏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上述有些部门规章失去了效力,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空白势必会更多,这显然与资源综合利用在循环经济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很不相称。
(4)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国向来有“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因而在循环经济立法中普遍存在着法条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以《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例,该法主要笼统地规定了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应然模式以及国家给予其鼓励和指导的政策,从法律规则的视角看,绝大多数属指导性规则或标准性规则,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如《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清洁生产的技术与工艺标准、清洁生产的表彰奖励的具体措施等等,却迟迟没有出台,这给《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无疑增加了难度,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清洁生产的推行和落实。
3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具体建议
基于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考察和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的分析,为确保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科学性、完备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试提出两点具体建议:
3.1分阶段、分层次构建法律体系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以《宪法》、《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并由综合性循环经济基本法和单行性专门立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规定共同组成的,因而笔者以为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应当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修改、补充或废止现行相关立法,另一方面制法。
前者具体包括:
修改《宪法》,增加国家实施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的规定;
修改《环境保护法》,在分则中增设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倡导可持续消费的专章规定;
修改《水法》、《矿产资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利用作出特别规定;
修改《商业银行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增加政府扶持和经济刺激的内容等等。
考虑到后者在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内容、步骤两个维度对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国性循环经济专门立法问题进行系统论述:
(1)内容维度。
即应当专门制定哪些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自效力层次的问题。
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健全、层次最合理,而且实施效果很好,对同属大陆法系的中国具有参考价值。
我国适宜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将循环经济专门立法分成3个层次:
第一层次,制定作为基本法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来统领所有单行性专门立法,于该法中规定循环经济的概念、实施原则及在我国发展战略中的地位;
循环经济在农业、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以及生产、消费等环节中实施的主要措施及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层次,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依据,针对循环经济的主要实施领域,即三大产业的资源循环利用和生产、消费两大环节制定《资源循环利用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持续消费法》。
第三层次,是在第二层次的基础上具体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包括《家电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建筑材料回收管理条例》、《农业废弃物回收管理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容器包装回收管理条例》等。
(2)步骤维度。
即依据怎样的步骤制定
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规章。
对此学者们同样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立法经验,提出了两种根本对立的立法模式:
一是自上而下模式,即为保证各单行性专门立法的协调一致、避免重复、矛盾甚至冲突,先制定基本法再制定单行性专门立法;
二是自下而上模式,考虑到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究和试点阶段,还不具备制定基本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应当先制定单行性专门立法再制定综合性基本法。
毋庸讳言,以上两种模式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采用绝对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模式都未免有失偏颇。
前文已对德日循环经济立法作了比较全面、动态的考察,实际上德、日在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之前已经出台了几部单行性专门立法,而且在基本法出台后,又陆续制定了好几部单行性专门立法。
由此可见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在片面、静止地认识德、日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础上提出的。
笔者主张将德日的立法步骤概括为分阶段、分层次模式。
该模式保留了其他两种模式的“合理内核”,综合平衡了法律规制的现实需要、具体领域立法条件及立法技术的不平衡性、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之间的关系。
它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客观规律,应当是大陆法系国家稳步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理想模式,德日成功的立法已经证明了它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鉴于此,笔者主张采用分阶段分层次模式推动我国循环经济专门立法。
具体做法是:
第一阶段,待循环经济实施的主要领域和环节的立法条件基本具备时制定第二层次中的《资源循环利用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已颁布)、《可持续消费法》,尤其要注意三部法律之间的横向协调,尽量避免重复、矛盾;
第二阶段,总结和吸收第二层次三部法律制定第一层次的基本法,细化和延伸第二层次法律制定第三层次的行政法规规章。
该做法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又立足于现实国情,使所立之法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这也契合了我国选择《清洁生产促进法》作为循环经济立法开端的思路。
为保证整个立法工作能依据上述步骤有序进行,相应的立法主体应编制循环经济立法规划:
法律一级的,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制定;
行政法规规章一级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或国家环保总局制定。
3.2确立合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在循环经济理念和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指导下,确立合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作用、保障循环经济在我国稳定有效地推行。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运用多种机制,尤其要注意将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机制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当确立综合的基本法律制度,以下笔者试列举出其中的8项:
(1)循环经济规划制度。
循环经济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循环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及实施措施的总体安排。
各级政府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循环经济规划。
如日本《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15条就规定,政府为顺利建设循环型社会,应制定“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
(2)政策扶持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向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型生产方式转变;
要依法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投资、补贴、贴现等金融财政工具,对循环经济企业、项目及其产品实行优惠,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组建再生原材料交易市场,促进再生原材料的流通和使用;
政府、军队、事业单位在采购产品时,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采购再生物品。
(3)科技支持制度。
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组织科研力量研究开发资源利用率高、能耗少、成本低、无害或低害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并无偿地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推广。
同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进行自主研发和技术或经验交流。
(4)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
扩大生产者责任是指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被消费者使用后仍负有对其产品进行收集、处理、循环利用的责任。
这就要求生产者采用易于循环利用或分解的材料或设计,并在产品上标识产品的材质和回收类别;
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或容器。
(5)可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
(6)市场准入制度。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涉及到国家的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因此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专业资质认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该业务。
(7)标准化管理制度。
标准化管理是指在产品生产中采用符合国际贸易要求的资源和环保标准,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节能产品认证、能源标识、清洁产品环境标志、包装物强制回收利用等。
这有利于突破国际贸易中日渐增多的“绿色贸易壁垒”,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8)再生资源名录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公布再生资源名录,并规定收集、运输、储存、循环利用名录中的再生资源所必须遵循的方法。
凡未列入再生资源名录的废物,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参考文献:
略(来源:
【摘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立法先行,本文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作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循环经济;
立法【中图号】d912.29【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
1005-1074(2008)11-0311-01
1循环经济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要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重点任务,所以,要使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工作能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就必须时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进行这项立法工作。
2循环经济立法的法律性质为经济法
目前发达国家规范循环经济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
一种是污染预防型。
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将清洁生产立法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属于环境法。
另一种是经济循环型。
如德国、日本将整个经济活动纳入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属于经济法。
前者虽比末端治污进步,但仍未摆脱环保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的矛盾与冲突。
后者从社会经济内部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即从根本上杜绝污染问题,是治本之途。
因此,我国对循环经济立法应定性为经济法,当然也包含环境法与之配套
3循环经济立法要以我国已有的实践经验为基础
要深入企业、工业园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调研,总结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并加以规范化、制度化。
①企业方面。
主要弄清楚的问题是:
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是否存在.循环经济立法如何利用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外部动力有哪些。
强制的环境标准和法律义务是否有超出企业的负担,企业最需要的激励机制是什么(税收、补贴、优惠贷款、优先采购等);
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是否有足够的技术支持;
大中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及其经验;
中小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难题。
②工业园区方面。
资源开发与利用率,管理机构设臵。
环境监测。
企业内部清洁生产情况,企业之间的生态链网建设,以及废物、危险废物、建设废物、生活垃圾等处理情况。
技术开发力量。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情况。
③政府机构方面。
行政机构协调机制。
如管理理念转型问题,其基本理念是谋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简洁、高质量的循环型社会”,以及“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为指导思想的、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有效的支持政策机制。
政府补贴在预算制度、融资制度上都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支持。
如对废弃物再资源化工艺设备生产者给予相当于生产、实验费一定数额的补助;
对引进先导型合理利用能源设备予以补贴;
对于一些亏损或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产业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产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使其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
有效的监管机制。
如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体系、重点行业监管等等。
4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发展与环境发生冲突,其根本原因不外乎两个:
一是市场缺陷,一是政策失误。
就市场而言,它常常不能精确地反映环境的社会价值,而产生外部性问题。
就政策而言,受到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决策导致环境破坏。
为解决市场缺陷,政府必须干预,运用宏观调控与直接管制,规范循环经济,保障可持续发展。
因此,未来循环经济立法中,宏观调控、管制规范应该成为主干。
在政策失误方面,则需通过民主监督、公众参与、司法审查、权力机关审查批准等加以解决。
其次是间接调控,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臵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包括建立征收环境税费制度、财政信贷鼓励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等,通过治污、清洁生产等途径使外部不经济性转入内部化。
除上述两种主要规范外,还有自我调控规范,即通过全民环境教育,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使人们自觉采纳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
这3方面规范组合构成循环经济法体系。
4循环经济立法要明确责任
主要是要明确三方面的责任。
一是政府责任。
从政府来讲,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划、政策,对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
除了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外,更应当注意运用经济激励手段和措施,以及其他激发民间自愿行动的方法,以推动循环经济顺利发展。
二是企业责任。
如果说政府立法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条件,那么,强调企业在废弃物产生方面的源头作用,明确废弃物处理的企业责任制,将对促进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公众责任。
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倡导与企业的自律,更需要提高广大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使人们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自愿地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推动市场向循环经济方向发展。
6循环经济立法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严重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问题,发展循环经济无疑是解决的办法之一。
但仅仅依靠立法来发展循环经济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
一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制度。
目前,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支持资金太少,践行循环经济的企业实际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更小,激励力度显得很不够。
二是绿色环境制度。
目前,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情况还普遍存在,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环境恢复制度还有待系统地建立。
循环经济的在和其他生产方式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是循环经济的技术进步和推广制度。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先进的技术得不到信贷和政策支持,技术进步缓慢,同时,循环经济尚未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推广的力度很不够。
四是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制。
不管是认识上还是激励约束上,循环经济并没有提到绝大多数官员的议事日程上,更谈不上对他们形成约束和激励了。
7参考文献1童亮.循环经济法立法刍议[j].同济大学学报,1999
关于循环经济的论文范文二:
循环经济学论文-论循环经济
摘要:
介绍了循环经济的特点以及产生的背景,着重介绍了循环经济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发展战略;
政府?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3r——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原则,改变传统意义上资源在生产过程中以单线流动经行的特征,而提出以让物质进行循环和使能量进行充分利用的经济模式。
它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经济生产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资源高效的使用和物质循环的利用,实现三废污染物品的低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的标准。
它指导我们经济发展不以污染生态环境作为代价,而是将生产的清洁化与对于在传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的回收与利用,从而实现生态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
一般的生产过程中,资源的利用呈三步直线型流动,即先有资源通过生产过程变为可以销售盈利的产品,同时伴随着这一生产过程的是大量三废物质的产生。
我们通过这一资源利用的方式,可以很清楚的看出:
随着我们生产出可以销售从而盈利的产品数量越多,带来的结果是更多的三废物质的产生。
这也正是人类在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就在一直犯的一个极大的错误。
科技的进步,人类劳动生产力质的飞跃,带来的结果是人类错误的估计了我们所在的地球物质能源的储备,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类一直认为我们所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无穷无尽的。
很显然,在这一错误的观念的指导下,人类最终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规模化的工业发展导致的环境污染,其中甚至还造成骇人听闻的一些人类历史罕见的惨案。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与生态污染造成的结果是长期化的,它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对大范围的群体产生恶劣的影响。
伴随这些到来的还有,人口的迅速膨胀,资源的高速消耗,这一个个信号都警示着人类,也使人类终于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以及资源的有限性。
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循环经济便应运而生了。
而真正意义上标志着世界各国在实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以及在两次会议上签订的包括《21世纪议程》和《环境和发展里约宣言》等一系列文件。
我国则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引入循环经济的概念,此后一直在不断深入的进行着学习与研究。
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目前是分为四个层面来进行的,即小循环(是从单个企业层面上,通过在该试点的生产过程中减少废料,实现最小化的污染排放量),中循环(是在区域层面上,通过在某地区通过进行企业间的物质,能量,信息等因素的集结。
使之达到共生的关系的一种循环模式),大循环(是从整个社会层面上,通过循环经济星城市省区的建立,最终打造循环社会的一种模式),资源再生产业(通过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无污染废弃物,从根本上来解决废弃物,达到资源的循环再利用的一种模式)。
目前,我国也在大力提倡推进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其中青海省在在响应落实循环经济发展这一理念上,建立了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该实验区的的建立改变了过去的单一的生产模式,通过实行大循环,即在石油天然气资源、盐湖资源、有色金属资源、风能太阳能资源间,使其相互融合,上下游企业之间有效地组合。
这样通过整合各个企业之间的资源的利用情况,将一个企业的废弃物做为另外一个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