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程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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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程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3、省政府粤府【1995】67号令发布,粤府【1998】35号令修改的《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4、佛府【1996】043号《关于贯彻<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5、粤水政资字【1996】20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水利部水政法【1999】31号《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利用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所称水工程,包括闸、坝(坡)及其形成的水库、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蓄水、引水工程。

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1、为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饮用直接取水的;

2、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3、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4、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直接取水自用的;

5、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6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但作为水资源利用的除外;

7、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三、管理权限

按照《办法》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取水户的水资源费向取水口所在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除佛山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资源费由佛山市水利局征收外,取水口在市

区内的吸、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由石湾区水利局征收。

四、征收标准

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办法》自行制定。

五、征收程序

六、管理要点

1、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下属各市、区水利局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20%合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将本市区直接征收部分加上下属各市、区水利局上缴部分总和的20%上缴给省水利厅。

2、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每月30日前将收到的水资源费缴到市财政局基金收费科,市财政局根据己批准的水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及单项工作经费申请报告,按工作项目返拨水资源管理工作经费。

单项工作经费申请报告,必须列明开展该项工作的原因、依据、开展该项工作可能获得的效益及详细的工作经费预算。

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以收定支,节余可连年结转使用。

3、水资源费收缴时间:

每月20日至25日收取市区佛山水厂上月的水资源费;

下属各市、区上缴水资源费的时间为每季度开始的前10天内上缴上季度的水资

源费。

4、每年10月15日前市水利局向市财政局报下一年度市区的水资源费年度

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及单项工作经费申请报告批复,作为年内返拨

用款的依据。

5、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管理,科学考察、勘查、调查评价、监测,水资源政策和节水方法研究,节水措施推广和奖励,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地下水补源规划,水资源保护等。

七、注意事项

1、取水户一定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2、要求取水户在取水点装置合格的量水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无量水设

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收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

3、国务院令【1993】第119号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4、水利部令【1994】第4号发布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5、省政府粤府【1995】67号令发布,粤府【1998】35号令修改的《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6、佛府【1996】043号《关于贯彻<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7、水利部水政法【1999】31号《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审批范围

与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一致

三、审批权限

1、日取地表水水量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申请,以及省管水利、水电工程的取水申请,由省水利厅受理、审批、发证。

2、日取地表水在3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和日取地下水量2千立方米(含2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市管水利、水电工程的取水申请,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发证。

3、以上两项规定之外的取水申请及县级市、区管水利、水电工程的取水申请,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发证;

对按规定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申请,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

四、报审文件资料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书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4)取水水源己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冲突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7)需要取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还应附具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8)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2、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3)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冲突关系时,第二者的承诺书、协议书或其他文件。

3、上述报审资料,所需份数按以下要求确定: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一式六份;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一式五份;

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一式四份;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一式三份。

五、审批流程

六、注意事项

1、属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应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程序,其余可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检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否则退件或向申请单位提出具体的上报补充资料内容及时间要求。

3、确定属哪级水行政主管单位审批,如属省厅审批的,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

4、需要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则应通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

5、审批时应根据江河流域(区域)规划,注意确保重点,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

注意保护水源、水环境、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

注意执行水利部《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用水定额计算的用水总量,贯彻执行节约用水的方针,优化水资源配置;

注意执行水利产业政策,保障可持续发展。

6、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检查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中节水要求的落实情况,发证时收取成本费35元,并向申请人申明该证的使用注意事项及年审要求。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取水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办理换证手续。

7、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的,必须按照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在取水许可证变更记录中注明

水利建设计划管理工作规程

一、工作范围

1、负责辖内各市、区的年度水利工程计划、专项工程项目、追加项目的综合编制上报及下达。

2、对纳入基建管理的工程,分别督促各市、区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和

审查各工程单位上报的年度基层施工计划,一切手续完善后向省上报

3、监督、管理计划在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实施。

二、计划编制

(一)工作依据

1、粤府[2000]66号文中关于水利工程项目计划的有关规定;

2、粤水总[1998]3号文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设计文件上报时间的通知;

3、省水利厅关于编制年度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应有的表格及说明文件

1、本年度总的计划情况;

2、基建及基建管理工程和水利前期工作计划表及说明;

3、单项工程(面上重点农水工程)计划表及说明;

4、水利专项工程计划(小型水库加固、木石陂改造、堤围达标、浪损堤围等)表及说明;

5、农水事业费(一次性及包干基数)表。

(三)、注意事项

1、要认真研究计划年度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经济形势,执行水利产业政策。

2、计划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的基本要求。

3、要研究确定计划的各要素、协同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及其随时间、条件

的变化,分清轻重缓急,综合平衡,提高科学性。

4、实事求事,把握好需要与可能的程度,计划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

5、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四)、时间要求及工作流程

1、各县级市、区水利局应在每年3月中旬开始编制,5月15日前完成上报佛山市水利局。

2、市局首先制定下一年度的市直工程建设计划,然后汇总编制各市、区水利年度建设计划,并于6月10日前完成,经各业务科室会审及局长审查,必要时应会同市政府其它部门审核,其中:

省人大议案、省一次性补助及地方包干基数计划会财局审核;

基建项目除了要会财局审核外,还要会计委审核;

上述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水利厅。

(工作流程附后)

3、为使计划编制严肃、有序地进行,改变现设计文件大量集中在每年计划会议前上报的被动局面,根据粤水总[1998]3号文的要求:

列入当年上报计划的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在前两年9月底之前上报,初步设计必须在前一年1月底之前上报。

三、计划管理

(一)、计划下达

接到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后,参考各市(区)上报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市(区)的工程量及效益指标,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要求,拟好下达文件,经与有关业务科室会签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在接到省厅文件后一星期内下达完毕。

1、根据省水利厅向我市下达的年度水利建设计划:

(1)、转下达省级水利建设投资补助(附:

基建及基建管理工程、重点农水工程的资金补助计划表);

(2)、下达年度水利建设的工程量及效益指标;

(3)、下达市直及各市、区的农水事业费(附:

一次性及包干基数安排表)。

2、会同市财政局(以财政局文号为主):

(1)、下达市级财政水利建设补助资金计划(附:

补助资金计划安排表);

(2)、下达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使用计划(附:

佛山大堤石湾段年度建设计划表)。

3、计划下达的批文,除含下达计划的各项指标、表格外,应根据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对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报批、招投标、质量监督、开工报告、验收、资金管理)、配套资金、报表管理、计划完成期限等申明要求。

4、下达计划的文件,除主送单位外,另送各局长及有关业务科室一份。

(二)、计划调整省、市年度水利建设任务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应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应

变更。

由于以下原因:

(1)国家方针政策调整;

(2)项目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使原项目效益大部分不能达到或丧失;

(3)由于建设资金确实无法配套;

(4)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等,确需对计划项目进行局部调整,由市、区水利局提交项目和调整申请报告,按原报批渠道申报。

1、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报告应列具调整缘由、原计划项目情况(工程规模、投资、主要工程量等)、原计划资金处理意向或替代项目概况等。

2、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报告最迟应在原项目计划动工日期15天前提交,市局接报告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向省水利厅报批完毕(新增替代项目的还应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报批)。

3、计划调整批文,送各局长及有关业务科室各一份。

4、制定全市年度计划调整情况综合统计表,此项工作应每季进行统计。

(三)、开工报告报批办理程序(另详)

(四)资金划拨

对有下列情况的基建及基建管理工程,不予下拨投资补助资金:

1、未执行建设管理有关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有关规定的;

2、施工准备配套文件手续、开工手续不全的;

3、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基层施工计划的;

4、不及时报送基建月报及工程完成情况进度的;

5、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五)、审查监督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资金不予拨付。

2、对水利基建工程,可根据基建月报反映的工程完成情况进度,单独或会

同有关业务科室对其执行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工程质量、年度建设任务完成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工程单位解决困难,监督工程的实施完成情况。

3、市级财政单项补助50万元以上的水利基建工程、面上重点农水工程及堤围工程,要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和财政局农财科,对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限期改正,否则应停拨甚至追回其补助投资,直至确认其已实施了必要的措施为止。

4、及时掌握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每年5月30日前,各市(区)须提交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市水利局也应在6月15日前完成总结报告报省水利厅及市财政局。

市局总结报告送各局长及建设、机电、工管科各一份。

(六)、报表管理程序(另详)

(七)、预备费动用办理程序(另详)

(八)、竣工决算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另详)。

收件

经办科员

13

建设科

工管科

机电科

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号文;

一、工作依据

2号;

3、《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试行)》粤水总【1998】

4、《关于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关和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的通知》粤水资【1999】38号;

5、《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批工作制度》;

6、《关于我市小型水利工程设计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佛市水利【2000】47号。

二、文件资料要求

1、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文一式两份(不得复印)。

2、其它有关部门的批文(可以是复印件,但应给原件查核)。

3、设计报告及其附件(地勘报告、图纸、概算书、计算书等)收件份数见下表:

设计阶段

终审机关

收件份数

堤防工程

涵闸工程

电排工程

其他工程

项目

建议书

6

10

可行性研究

2

8

初步设计

4

技施设计

1

4、报省或市的工程,除应急抢险工程以外,不能以最后的技施设计阶段资料上报,必须以可研阶段或初设阶段上报设计文件,并按初设审批意见及要求进行技施阶段设计。

三、报批权限划分

1、小

(一)型水库工程,1〜5万亩堤防中总工程费大于(含等于)1000万元工程或总净宽大于(含等于)3米的穿堤涵闸工程;

500〜1000千瓦的排灌泵站;

受益面积5000〜10000亩以上的灌溉站;

500〜1000亩喷灌工程,由小

(二)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3000〜16000立方米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

其可行性研究由市(区)水利局初审,佛山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报当地计划部门审

批,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上述审查范围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市(区)水利局初审,佛山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重要工程需要进行技施设计审查则按上述权限执行。

2、工程规模在上述1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以上的工程,执行省水利厅粤水基【1999】180号文规定,由市(区)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佛山市水利局初审,

报省水利厅审查或审批。

3、重点小

(二)型水库工程,1万〜5万亩堤防中总工程费小于1000万元工程或总净宽小于3米的穿堤涵闸工程,其可行性研究,佛山市水利局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市(区)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报当地计划部门审批,并报市局及省厅备案。

上述审查范围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市(区)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佛山市

水利局及省水利厅备案

4、小

(二)型水库和一般农水工程,村防洪工程,1万亩以下江海堤防,500千瓦以下小水电站或泵站,500亩以下喷灌工程,受益面积5000亩以下的灌溉泵站,由小

(二)型水库取水或供水设计规模3000立方米以下的乡镇供水建

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由市(区)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报当地计划部门审批,报佛山市水利局备案。

上述审查范围的初步设计由市(区)水利局审批,报佛山市水利局备案

四、审核及批文要点

参照《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的规定,具体应

1、检查参与设计、咨询、地勘的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审查设计是否已达到相应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

2、工程任务、标准、规模、等级,是否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一致。

3、枢纽场址和总体布置。

4、主要水文水利计算和其它主要参数的可靠性,分析原则的合理性和分析计算成果的正确性。

5、主要地质结论和基础处理措施。

6、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设备的形式、尺寸、高程、布置、设计方法是

否合理、正确和计算情况是否全面,关键部位处理措施、采用技术是否先进可行。

7、工程实施的环境影响及与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地区的关系。

8、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及渡汛安全。

9、概算编制原则,主要工程量的准确性和概算限额。

10、对上一设计阶段审批意见的处理情况。

11、对市(区)初审意见的分析处理。

12、对有关部门计划安排、资金来源的处理意见,评价工程按产业政策的分类。

13、必要时指定开工报告报审要求。

五、注意事项

1、审批行文应力求精练,表达准确,开门见山,对于工程的基本情况,处理过程等叙述性内容,一般不宜过多重复引述。

2、审查意见开头应明确对立项的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其以后内容的顺序一般宜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第1.0.4条的顺序。

3、应有准确的用语(同意、基本同意、不同意)和明确的深度要求〔初选、基本选定、选定(确定,查明)〕

4、对于不属于该设计阶段内容和不影响大局的其它问题,不应纳入批文,可以便函、面谈等其它方式提出。

5、必要时应采用现场查勘,听取建设和设计单位汇报,调看原始资料、咨询学术机构、征询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等方法。

6会签科室对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的批件内容负责。

六、退件程序

1、如上报文件资料不符要求或错漏缺较多,主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补充资料通知书由主管科长签发。

2、超出补充资料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如未补充资料,贝U发退件通知书,退件通知书由主管科长签发。

3、两种通知书格式如下表:

补充资料通知书

项目名称

报送单位

应补充资料:

备注:

以上资料请于月日前补报。

经办人

日期

收通知书人签名

签发人

注:

通知书应加盖公章

退件通知书

退件原因:

主办科室

备注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工作范围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被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

部5号令);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三、资料要求

1、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4份);

2、在山区、丘陵区修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

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4份);

3、编报方案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和设计总图(1份)。

四、审批权限划分

1、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即在地市一级审批立项的项目,其水土保持

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区级审批立项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

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地区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所在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工作流程和完成时限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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