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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规程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3.职责

3.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3.2设备维修前由车间主任负责到安全科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3.3生产部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4生产部开具《设备维修派工单》,确定维修人员及安全负责人。

3.5总经理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3.6生产部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安全科一份存档。

4.检修前的准备

4.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开具《设备维修派工单》落实检修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措施。

4.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5设备检修如需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6设备的清洗、置换,由生产部负责。

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由质检科负责。

5.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5.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教育内容:

5.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5.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5.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6.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6.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6.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6.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5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6.6对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6.7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6.8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6.1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7.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7.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7.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7.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

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7.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8.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8.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8.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8.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8.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8.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8.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9.相关文件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0.相关记录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设备维修派工单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车间主任到安全科办理,有总工初审签字,安全科进行安全检查合格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车间主任审核,安全科确认签字,报总工审批。

3.4动火作业由生产部和安全科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

(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二类。

4.3.1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2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3凡车间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科及总工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内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的规定。

4.4.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4.3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4.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4.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4.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4.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4.4.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5.1动火分析由质检科用测爆仪检测。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5.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生产部总工或车间主任负责提出,有质检科分析。

4.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4.5.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5.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5.5.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5.5.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6《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4.6.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4.6.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6.2.1《动火许可证》由车间主任到安全科办理。

4.6.2.2安全科负责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6.2.3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6.2.4《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6.2.5《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科存档。

4.6.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4.6.3.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4.6.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4.6.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4.7工作责任要求

4.7.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7.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7.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生产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安全科派安全员监火。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7.4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质检科)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6安全员

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相关文件

5.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规程

1.目的

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

2.范围

适用于企业区域内的所有设备内作业。

3.职责

3.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3.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车间主任负责到安全科办理。

3.3作业单位接到《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3.4《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5《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由作业单位的领导、公司安全科共同签字确认、总经理终审审批后方为有效。

3.6《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施工单位执证作业一份,安全科存档一份。

3.7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3.8《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主任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3.9受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10受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4、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

4.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定时监测

4.4.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4.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4.4.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在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4.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监护

4.6.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6.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6.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6.5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相关文件

5.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6.1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3.职责

安全科负责设备维修、建(构)物加固技改、扩建项目《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工作程序

4.1生产部到安全科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2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生产部。

4.3生产部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总工审核,由安全科审批。

4.4总工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4.5生产部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一份后,其余分别送安全科、施工单位各一份。

4.6动土作业工作要求

4.6.1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平或平整场地的作业,称为动土作业。

4.6.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6.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6.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7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7.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7.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7.3要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7.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7.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7.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7.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9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相关文件

5.1《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动土安全作业证

气焊、气割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各压力表、回火阻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2.乙炔气瓶头部要向上,应垂直于地面或大于30度夹角斜放,不能平放,更不能下倾。

3.乙炔瓶减压后的压力一般用0.2-0.3Kg/cm2(表压)割厚钢板时,最高不得超过0.7Kg/cm2(表压),金属表面淬火用时最高也不能大于1Kg/cm2(表压)。

4.乙炔气瓶用到最后,环境温度小于0℃时瓶内剩余压力不得小于0.5Kg/cm2;环境温度在0℃-15℃时瓶内剩余压力不得小于1Kg/cm2;环境温度在15℃-25℃时瓶内剩余压力不得小于2Kg/cm2;环境温度在25℃-40℃时瓶内剩余压力不得小于3Kg/cm2。

5.乙炔在使用、运输、存放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6.乙炔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染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7.乙炔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少于10米。

8.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温水解冻。

9.严禁放置在通风不好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10.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乙炔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11.乙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合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cm2,输出流速不应超过1.5m3-2m3时。

12.夏季使用乙炔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在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不得超过5瓶。

13.氧气瓶不准放置在易跌落杂物撞击的地方,禁止高温和阳光曝晒。

14.氧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不准和易燃物品放在一处,氧气瓶应立放牢固,搬运时应有橡胶垫卷。

15.气瓶内的气体不准全部用完,应留有不少于0.5公斤的剩余压力,气瓶口须有完整的帽盖,开闭气阀时,人体头部要倒在气瓶一旁。

16.高空作业时,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要有安全带和脚手架。

17.不准在有压力带电设备和容器进行焊割。

18.乙炔气、氧气软管接头要严密,不得漏气,不准接触油类、高温管道,横过公路或通道时应加护盖。

19.在管道、容器、设备上动火,除必须事先办理动火手续外,必须办理其他的作业证件,证件办理齐全后方可动工。

20.动火前,管道、容器、设备内应泄压、放尽物料,必须与运行系统采取隔绝措施(如加盲板或拆除一段联接管道),以切断物料来源,然后再阿进行置换、吹风;对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死角,应设法排净。

21.动火点周围10m以内的其他易燃可燃物质,应清除干净。

22.动火作业场所应设灭火器材,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

 

防毒面具的安全使用规程

1.使用防毒面具应按头型大小选用适当型号,以保持其严密性。

2.在使用前应将面罩、导气管\滤毒罐连接后戴好,用胶塞或用手堵严滤毒罐(导气管口)进行呼吸,如没有空气进入面具,说明这套面具是严密的,否则应详细检查修理或更换,密封不好的面具不准使用。

3.面具污脏时,可用肥皂水或0.05的高锰酸钾溶液消毒,面罩使用后,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易取用地点,不可接触油苯类油剂,还应远离热源防止损坏。

4.使用长胶管防毒具,胶管口应连接在空压机接口上,空压机必须放在通风良好的上风侧。

5.防毒面具在岗位应设专柜保管,接班交班,严防丢失损坏

 

维修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2检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或器具。

3安全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灯及消防器材不准拆除或挪用。

4上班严禁脱岗、睡岗、聚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检查传动机械或清理其周围卫生,严禁戴手套。

6非电工人员严禁修理电器设备,线路及开关或进入配电室。

7设备检修前,必须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

8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安全分析合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的物品,必须清理干净或采取隔离等安全措施。

9设备内作业,必须进行安全隔离、清洗、置换和通风,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照明应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在潮湿环境作业中应采用12V以下安全灯;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严禁脱离岗位。

10检修传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起动”牌,方可检修。

11检修管路时,必须确认待修部位无水,相关阀门确认关严。

检修过程中,严禁金属工器具敲打管线。

12检修使用的工器具应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其附件齐全,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13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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