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场商品肉猪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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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17824.2—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经济技术指标
GB/T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65—2004猪的饲养标准
NY5027--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031--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5032-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部第220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2002.2.)
农业部第13号公告《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7)
3环境条件
3.1选址要求
3.1.1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3.1.2选址应符合HJ/T81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域的要求。
3.1.3规模猪场应建在地势高燥、通风良好、排水便利,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场址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城镇,猪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居点、学校、企业和畜禽养殖场。
场址应距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米以上。
周围应建围墙或其它有效屏障。
3.1.4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猪场应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3.2布局与结构
3.2.1规模猪场应按功能分三区式布局:
生产区、生产配套区(饲料车间、仓库、兽医室、更衣室等)、生活管理区,三区之间设缓冲带。
3.2.2生产区按三点式布局:
繁育、保育、育肥。
生产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3.2.3猪舍排列顺序依次为配种舍,怀孕舍、分娩舍,保育舍,生长舍、育肥(或育成)舍、隔离舍和装猪台,从上风向向下风向排列。
3.2.4养猪场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车辆消毒通道。
3.3污染物处理及排放
3.3.1规模猪场必须有猪粪和污水分离的设施,要雨污分离,并配套相应的猪粪污染物和污水处理设施。
污染物防治按HJ/T81的要求执行。
3.3.2猪粪应采用干法清粪工艺,将猪粪及时、单独清出,并及时运至专用的贮存或处理场所,经过生物发酵后,可作为有机肥料。
3.3.3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据养殖方式、养殖业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要求或排放标准。
3.3.4采用沼气发酵污水处理工艺的场,应固液分离,减少排污量。
并对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处理;
沼液尽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标排放。
3.3.5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按GB/T18596标准和省、市地方标准执行。
4饲养管理
规模猪场生产上采用流水式生产工艺,应用分段饲养、早期断奶和全进全出的现代养猪技术。
各阶段猪群存栏头数与结构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GB/T17824.2的要求,各阶段猪饲喂饲料的营养水平不低于NY/T65要求。
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引种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
对引进的猪,实行隔离检疫,禁止从疫区引进种猪。
4.1后备猪
4.1.1按进猪日龄做好免疫计划、限饲优饲计划、驱虫计划并予以实施。
配种前要对猪体内外驱虫一次。
母猪6月龄前自由采食,7月龄适当限制,配种前一个月或半个月优饲。
4.1.2从6月龄开始要记录母猪发情,以便在第二次至第三次发情时配种。
4.1.3后备公猪单栏饲养,后备母猪小群饲养。
4.1.4后备母猪初配月龄须达到7.5月龄,体重达到110公斤以上,后备公猪初配月龄须达到8.5月龄,体重达到130公斤以上。
4.2公猪
4.2.1公猪要单栏饲养,保持圈舍与猪体清洁,合理运动。
公猪日喂2次,限饲。
公猪不应太大,以延长使用年限和配种方便。
4.2.2公猪使用前先进行配种调教和精液质量检查,每月须检查精液品质一次。
4.2.3防止公猪热应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高温季节宜在上午8时前配种,下午5时后配种。
4.3母猪
4.3.1空怀、妊娠母猪
4.3.1.1母猪断奶后一般在2天—7天开始发情,此时应做好母猪发情鉴定,适时配种,提高配种受胎率。
4.3.1.2正常发情的经产母猪,可参照“老配早、少配晚,不老不少配中间”的原则,胎次较高(5胎以上)的母猪发情后,第一次适当早配,胎次较低(2胎—5胎)的母猪发情后,第一次适当晚配。
4.3.1.3超期空怀、不正常发情的母猪要集中饲养并观察发情。
不发情或屡配不孕母猪可用激素催情。
4.3.1.4正常情况下,配种后21天左右不再发情的可确定妊娠。
做好配种后18天—65天内的复发情检查工作。
4.3.1.5妊娠母猪可小群饲养或笼养,妊娠前期(从配种至妊娠80天)采用限制饲喂,妊娠后期(从妊娠80天到产仔前3天)应增加饲喂量。
4.3.1.6妊娠母猪应减少应激以防流产。
4.3.2分娩、哺乳母猪
4.3.2.1妊娠母猪临产前一周转入产房,转入前冲洗消毒,并同时驱体内外寄生虫。
4.3.2.2产房进猪前要彻底清洗消毒。
产房要准备好消毒水、催产素、抗菌素和保温等工具。
4.3.2.3产房温度最好控制在摄氏25度左右,湿度65%—75%,仔猪保温箱按仔猪日龄调节温度。
夏季要有通风降温设施。
4.3.2.4产仔时要有专人接产、助产,对初生仔猪要清洗体表、剪牙、断尾、断脐、消毒,帮助吃上初乳,固定乳头。
对难产猪要注射催产素或人工助产。
4.3.2.5母猪产前3天减料,产后3天恢复正常,自由采食直至断奶前3天。
4.3.2.6仔猪出生后3天注射补铁针,对无乳或少乳母猪要催奶。
4.3.2.7仔猪出生后5日龄—7日龄开始诱补料。
断奶前作好驱虫、去势、称重等各项工作。
4.3.2.8仔猪平均21日龄—28日龄断奶。
4.4保育仔猪
4.4.1进猪前,猪舍要彻底清洗、消毒并空舍一段时间。
4.4.2保育期抓好仔猪旺食期的的饲养,促进仔猪生长发育,提高仔猪保育期体重。
4.4.3对转入猪要强弱分群,保持合理饲养密度。
4.4.4按季节温度的变化,做好通风换气,防暑降温及防寒保温工作。
注意舍内有害气体浓度。
4.5生长育肥猪
4.5.1进猪前,猪舍要彻底清洗、消毒。
4.5.2对转入猪要强弱、大小、公母分群,保持合理饲养密度。
注意防暑降温与防寒保暖。
4.5.3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三定位”。
4.5.4商品肉猪要依据市场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适宜屠宰体重。
外来品种间杂交及四品种杂交肉猪上市体重在90公斤—100公斤,胴体瘦肉率达60%以上。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1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NY5032的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物质,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规定的药物,禁止使用变质、霉败、生虫和被污染的饲料,禁止将过期变质食品和餐厨泔水用于饲喂生猪。
5.2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
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NY/T5030执行休药期。
5.3饲料应贮存在干燥、温度、湿度适宜的专用仓库内
库存谷类饲料的含水量不能超过14%,防止虫、鼠危害,禁止使用霉变、有害微生物及有毒物污染的饲料。
饲料卫生指标应符合GB13078的要求。
5.4饮水的水质应符合NY5027的要求
6疫病预防与控制
6.1免疫
6.1.1猪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根据本市疫病发生的种类和特点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
免疫猪群应作详细记录和标记,并仔细观察免疫反应情况。
6.1.2猪群的免疫应符合NY5031的要求,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猪实施免疫标识制度。
6.1.3疫苗必须来自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指定的供应机构,并有批准文号。
6.1.4猪场应按国家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和本场制定的免疫程序的要求,正确、科学使用疫苗进行免疫。
疫苗贮藏、运输条件须符合各种疫苗的规定要求。
6.1.5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
6.2用药
6.2.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6.2.2严格按照NY5030规定选用治疗和预防用兽药。
6.2.3建立药品使用兽医负责制,实施处方用药,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疫苗、生化药品和激素类药物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6.2.4兽药严格按照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6.3消毒
6.3.1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并认真实施,应按照消毒制度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猪只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夏季灭源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
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6.3.2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低毒、高效、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5030的规定。
6.3.3猪舍周围环境每2-3周消毒1次;
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1次。
6.3.4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经过更衣和消毒,工作服不得穿出场外;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彻底消毒。
6.3.5猪舍消毒:
每批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空舍消毒:
每批猪调出后,对猪舍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至少空圈5天~7天后再进猪。
6.3.6用具消毒:
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等进行喷雾或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消毒。
6.3.7带猪消毒:
每周进行带猪消毒1-2次。
6.3.8猪体局部消毒:
母猪进入产房前,要对体表、外阴和乳房进行清洗和消毒,仔猪断脐、断尾也应严格消毒。
6.3.9消毒剂应选用2种以上,交替使用。
6.4防疫制度
6.4.1防疫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制度:
防疫总体目标;
防疫人员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免疫计划、防疫管理档案制度、疫病报告、诊断与处置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疫病监测制度、兽药与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等。
6.4.2防疫管理档案的内容按照《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执行。
6.5疫病监测
6.5.1规模猪场应按照本场实际,制定科学的疫病监测方案。
常规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
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伪狂犬病等。
可根据本场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监测项目。
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6.5.2引种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
6.5.3疫病监测和抽查的结果应建立完整的档案备查。
6.6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6.6.1规模猪场发生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严禁迟报、瞒报、谎报疫情。
6.6.2确诊发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农业部《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采取扑杀、封锁、消毒等措施。
6.6.3病死猪只按GB16548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7其他
7.1档案管理
7.1.1建立较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的档案管理。
7.1.2建立猪群生产、饲料和添加剂、用药及疫苗和防疫等管理的档案记录。
7.2人员管理
7.2.1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7.2.2猪场应配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兽医的要求,持证上岗。
规模猪场应明确1名兽医主管,全权负责整个场的防疫工作。
7.2.3场内兽医和负责配种的人员不得对外从事诊疗和配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