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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范

职权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

1、定义:

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效果的组织。

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行政主

组成要素:

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能独立

假定:

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

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处理:

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

制裁:

违反规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三、行政法

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

二、行政行为

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

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

理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必须具备五个要件:

1)行为的

宪法的法律地位。

主体2)行为的客体3)行为的内容4)行为的形式

5)行为的结果

2、行政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分类

1)宪法—最根本的渊源

按行政行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分为:

2)法律。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抽象行政行为:

法定行政主体制定普遍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主要渊源

政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

4)地方性法规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或特定的人所作的具体处

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理或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

6)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三、行政立法

四、行政法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

1、行政合法性原则—首要原则

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活动。

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包括:

行政主体合法;

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依法;

行政程序守法;

行政权限合法

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行政合理性原则

目的在于执行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内容是关于国家对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

内容:

ⅰ正当性。

主观上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

表现形式是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

ⅱ平衡性。

ⅲ情理性。

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

行政自由裁量权:

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

自行

效率原则

3、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

四、行政救济:

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

我国的行政机关通过三种形式取得立法权:

组织的不法行政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

A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职权性的行政立法权。

B根据

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授权性的立法权。

C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

形式:

申诉、声明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关通过的专项决定,取得特别授权性的行政立法权。

(一)行政复议

我国获得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有:

、定义:

Reconsider,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被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4、程序

、基本原则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合法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

及时原则;

便民

布备案

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

、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行政复议

、管辖(即向谁申请复议):

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一、定义: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也即行政主

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之总称。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扼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二、法律意义

1、行政程序合法、适当是构成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2、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请诉讼的理

5

、参加人:

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由之一。

6

、程序及操作要求

3、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其

)程序:

申请、受理:

五日内审查、审理、决定

行为的理由之一。

)要求:

①申请复议的时效: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

4、行政程序构成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内容之一。

出复议申请。

三、程序的基本制度

②受理条件:

A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告知制度: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把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应该知道的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和事实根据D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E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告知的内容:

说明理由;

告知权利和义务。

③及时审查:

复议机关及时审查,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告知的方式:

公告、文书、口头、标志及手势告知等。

④全面审理:

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制度。

复议期间,已经生效的

2、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

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仍有约束力。

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

⑤复议决定:

A维持决定B补正决定—程序不当,可作出要求被

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

申请人补正的决定C撤销或变更决定(主要事实不清,具体行政行

制度。

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

3、回避制度:

指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参与与自

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

己有某种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的处理,

以确保行政的公正性的一项

政行为明显不当)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类:

职务回避;

公务回避;

地域回避。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

一是自然原因,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

4、信息公开制度:

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

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

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

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止令等引起的。

5、职能分离制度:

两类:

同一行政主体内部实行职能分离;

不同

不可抗力因公民个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而成为民事活动中适用的

行政主体之间实行职能分离。

一种免责理由。

6、时效制度: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某些程序上必须在法定期限

(二)行政诉讼

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解决部分行政争议的活动。

、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自由选择、复议前置;

法定复议后不得起诉:

三种类型:

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的,视为放弃权利。

在法定

、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

时限内不履行其义务的,可以视为不履行义务。

行政主体在法定期

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限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可以视为同意或拒绝。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行政诉讼

7、救济制度

是法制监督。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行政诉讼优先与行政复议。

权。

三、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而

适用于: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

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直接关系公

侵犯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

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任的制度。

3、认可: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第四节

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制监督

通过考试;

资格、资质证的认可,不能继承、转让;

没有数量限制;

行政责任的形式和构成条件、行政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

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

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

一、行政责任

规范的判断、确定。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

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

没有数

2、包含的内容:

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量控制;

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适用于对特定的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3、形式:

A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

5、登记:

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法失职的惩戒。

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特定身份,从事社会活动是非法的;

B行政补偿

C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

没有数量控制;

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

没有自由裁量

D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4、构成条件

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违法。

的事项。

2)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年龄

16周岁以上,智力正常。

四、程序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考察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

1、申请与受理

4)行政违法必须以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

5、原则: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

表示

则、主客观一致原则

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监督

2、审查——实质内容的核查

1、含义:

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质询、听取第三人意见、召开专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察和督导活动。

(核心作用:

家论证会等。

中国共产党)

3、决定

主体是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公开;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

会团体公民;

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

法制监督。

告知相对人救济权。

2、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

行政许可的期限:

章的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

保障行政目标准确、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20日的一般期限;

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

及时地实现。

理或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间不得超过

45日;

颁发、

作用:

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改进作用

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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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

3、类型:

执行党的监督(核心作用)

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

本章重点: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组成、

《城乡规划法》

第五节行政许可

第一节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的发展历程

一、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

我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并不健全,

1947年制订了现代历史上第一

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部城市规划法《都市计划法》

二、特征:

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五个阶段:

2、管理型行为。

3、外部行为。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49—1952年)

4、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952年成立建工部,同年

9月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

三、分类

谈会。

1、普通许可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3—1957年)

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1954年,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总局,主管城市建设工作。

为。

有附加条件活动的准许。

没有数量限制。

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

1954年11月,国家建委成立,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城市规划编

量权。

制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

2、特许: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

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

1958-1965年)

行为。

1960年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

草率地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

取得特许权应支付一定的费用;

有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

是一个重大失误。

1961

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建设部: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的八字方针。

《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

大广场建设的通

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增长,新建工厂,尽量分散在中小城市。

知》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1966

年至1971年,是城市建设遭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

5、国家技术标准

1972

年,国务字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

(二)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设管理的几项意见》,重新肯定城市规划地位。

1、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74

年,《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居住区用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

地控制指标》

2、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1977年至今)

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977-1989年

3、其他规范性文件

1978

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

4、地方技术标准

意见》;

二、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

1984

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是新中国建国以来,

城市

1、纵向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的城市规划步入法制管

府规章(法律效力由高到低)

理的轨道;

2、横向体系

1987

年10月,建设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

城乡规划受到相关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约。

作会议;

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

1988

年在吉林召开全国第一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

等。

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城乡规划体系:

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相关法

2、1990至今

规章常以“。

办法”形式出现。

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

三、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包括15个部分。

1993

年6

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基础标准

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

具有广泛指导意

(一法一条例)

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进

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入城乡一体化的新时代(共七章七十条)。

2、通用标准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

它可作为制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国家调整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方面所产生的

定专用标准的依据。

社会关系的法律及各种法规、规章的总和。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

城市用地竖向规

划规范、镇规划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3、专用标准

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

延伸制定的专项

标准,覆盖面一般不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

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第三节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

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

(一)国家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与城市规划法比较

,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一章,新增

1、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章节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

一、《城市规划法》的检讨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

A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B立法理念滞后(工业文明的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

接反映)“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

3、部门规章: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的需要”C法律实施的机制不全,可操作性不

强D监督机制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缺失,责任追究制度缺乏

E执法主体不明确,责权分配不合理F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

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

《城市规划法》第五章

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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