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中毒窒息安全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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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中毒及窒息性气体
公司生产中常见中毒及窒息性气体有硫化氢、一氧化碳、丙烯腈、氢氰酸、氨、苯、甲苯等。
(一)一氧化碳
1.物质理化常数
1.物质理化常数:
分子式
CO
外观和性状
无色无臭气体
熔
点
-199.1℃
沸点:
-191.4℃
溶解性
微溶于水,溶于乙醇、苯等多种有机溶剂
2、健康危害:
一氧化碳在血中和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组织缺氧。
毒性:
轻度中毒者出现头痛、头晕、耳鸣、心悸、恶心、呕吐、无力。
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还有面色潮红、口唇樱红、脉快、烦躁、步态不稳、意识模糊,可有昏迷。
重度患者昏迷不醒、瞳孔缩小、肌张力增加,频繁抽搐、大小便失禁等。
深度中毒可致死。
3、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严格限制出入。
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喷雾状水稀释、溶解。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大量废水。
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带自吸过渡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带空气呼吸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眼睛防护:
一般不需要特别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睛。
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
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其它: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实行就业前和定期体验。
避免高浓度吸入。
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急救措施: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
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
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气体。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二)硫化氢
H2S
无色有恶臭气体
-85.5℃沸点:
-60.4℃
溶于水、乙醇
2.健康危害:
强烈神经毒物,对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
3.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小泄漏时隔离150m,大泄漏时隔离300m,严格限制出入。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
从上风处进入现场。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带过渡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带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戴防化学品手套。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
工作毕,淋浴更衣。
及时换洗工作服。
作业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如呼吸停止,即进行人工呼吸。
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
(三)氰化氢
HCN
无色气体或液体,有苦杏仁味
-13.2℃
25.7℃
溶于水、醇、醚等
2.健康危害
:
氰化氢具有速杀性。
中毒严重时,能使人很快死亡。
低浓度时,无积累作用。
当空气中浓度低于0.04mg/L时,对人员长时间作用也无危险。
初闻到时,有不同程度刺激作用。
口内有苦杏仁味,口舌发麻,紧接着头痛、胸闷、呼吸困难、身体不支、意志消失、强直性痉挛,最后全身麻痹以至死亡。
3.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泄漏应急措施:
对泄漏物处理必须戴好防毒面具和手套,扫起,倒至大量水中。
加入过量NaClO或漂白粉,放置24小时,确认氰化物全部分解,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污染区用NaClO溶液或漂白粉浸光24小时后,用大量水冲洗,洗水放入废水系统统一处理。
对HCN则应将气体送至通风橱或将气体导入碳酸钠溶液中,加等量NaClO,以6mol/LNaOH中和,污水放入废水系统做统一处理。
防护措施:
可能接触毒物时,应该佩戴隔离式呼吸器。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
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
穿连衣式胶布防毒衣。
戴橡胶手套。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保持良好卫生习惯。
车间应配备急救设备及药品。
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流动清水或5%硫代硫酸钠溶液彻底冲洗至少20分钟。
眼睛接触:
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勿用口对口)和胸外心脏按压术,给吸入亚硝酸异戊酯,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用1:
5000高锰酸钾或5%硫代硫酸钠溶液洗胃。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专用防护服,佩戴气氛呼吸器,在安全距离以外或有防护措施处操作。
(四)、氨
NH3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体
-77.7℃沸点:
-33.5℃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
属低毒类。
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
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
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
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
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150米,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
高浓度泄漏区,喷含盐酸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
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和塔相连通风橱内。
储罐区最好设稀酸喷洒设施。
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其它: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吸入: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灭火方法:
灭火剂:
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五)丙烯腈
C3H3N;
CH2CHCN
无色液体,有桃仁气味
-83.6℃沸点77.3℃
微溶于水易溶于多数有机溶剂
2.健康危害:
属高毒类。
在体内析出氰根,抑制呼吸酶;
对呼吸中枢有直接麻醉作用。
急性中毒表现和氢氰酸相似。
急性中毒:
以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伴有上呼吸道和眼部刺激症状。
轻度中毒有头晕、头木、意识蒙胧及口唇紫绀等。
眼结膜及鼻、咽部充血。
重者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出现四肢阵发性强直抽搐、昏迷。
液体污染皮肤,可致皮炎,局部出现红斑、丘疹或水疱。
慢性中毒:
尚无定论。
长期接触,部分工人出现神衰综合征、低血压等。
对肝脏影响未肯定。
3.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
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
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气、保护现场人员、把泄漏物稀释成不燃物。
可能接触毒物时,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工作毕,彻底清洗。
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衣服,洗后备用。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勿用口对口)和胸外心脏按压术。
给吸入亚硝酸异戊酯,就医。
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处灭火。
六、股份公司和公司防中毒窒息有关规定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迅速对急性中毒患者进行正确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各企业要落实急性职业中毒防护、急救措施,必须做到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第四条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尘毒监测、巡回检查、人员培训、药品器材保管使用及事故预案演练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企业要建立气体防护急救站,委托乙方建立气体防护急救站企业,必须明确双方职责,制订考核细则,并配备救护车等必要设备。
第六条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生产装置和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其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设施,应保证密闭性。
第七条存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应根据岗位情况、毒物性质设置气防柜,气防柜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使其符合国家际准,保证员工有良好作业环境。
第九条员工必须掌握本岗位、本工种接触各种毒物性质、中毒症状、预防中毒措施及急救方法等,尤其应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在其他员工发生中毒时,岗位员工应及时采用正确方法施救并报警。
第十条各企业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预防职业中毒事故能力和现场应急救援水平,保证装置本质安全。
第十一条气体防护急救站主要任务及要求: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防护和应急急救预案,成立义务气防队,培训义务气防员,定期组织气防急救预案演练。
2.对易发生中毒事故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定点定时巡检,及时发现跑、冒、滴、漏。
3.对新入厂员工要进行预防职业中毒知识教育,对有毒作业员工组织现场自救、互救培训。
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气防站气防人员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从接到报警至赶到事故现场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组织实施应急抢救,并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
5.对各种急性中毒防护设施、器材、药品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应制订气体防护急救站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并付诸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工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炼油和销售分公司、化工和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硫化氢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储运、销售、检维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设计阶段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建议。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用减少硫化氢产生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在装置和和之相关联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和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在制定高含硫油气田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技术措施。
第三章生产储运过程
第八条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防范硫化氢泄漏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含硫甲乙类油罐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在粗汽油罐、轻质油罐及含酸性气等介质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带适用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除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人专门负责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对储存和运输含硫化物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和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对于处理含硫介质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蒸馏装置、催化装置、焦化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醒目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漏部位设置醒目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在含硫化氢装置、设施、设备、管线附近区域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带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四章含硫废物排放
第十七条对含硫物质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和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物质。
第十八条含高浓度硫化氢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高空排放。
第十九条高含硫废水应和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可和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一条酸渣和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高含硫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监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带防毒器具。
第二十四条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五条生产部门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账,在现场作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
报废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检测和防护
第二十六条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带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七条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
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
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要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条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三十一条从事硫化氢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六章培训和应急
第三十二条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石油化字〔2001〕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