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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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分累加。

第八条不良行为处理方式分为约谈、警告和公示:

(一)首次发生且记5分以下的,进行约谈;

(二)首次发生且记分5分以上10分以下的,书面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上网公示:

1.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不良行为且记分低于10分或者记分10分以上15分以下的,公示3个月;

2.记分15分以上20分以下的,公示6个月;

3.记分20分以上的,公示1年。

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等依照相关规定约谈、警告;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网公示。

第九条上网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对应的不良行为记分归零;

未上网公示的,记分满1年后,对应的不良行为记分归零。

公示期间,竞争主体不得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介机构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业务。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和交易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诚信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应当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竞争主体资格评审或者信用评分,应当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披露的信用信息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在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主体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

记分标准

竞争主体(投标人、供应商、产权受让方等)

出让(租)资格、资质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借用资格、资质

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投标造假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串通投标行为

转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违法分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的

无资质

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

记20分

超资质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记15分

干扰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后,未书面告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的

记3分

通过非正常渠道(未报名或者未下载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参及投标的

以畸高畸低的投标报价影响、干扰正常评审的

不遵守开评标现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以及其他行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记5分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以及其他行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含取得中标资格的)

记10分

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恶意递交投标文件干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运行的

恶意投标

投标报价为恶意报价,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

放弃中标

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放弃预中标资格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记8分

恶意质疑(异议)、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投诉时不按规定或经要求提供仍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线索、证明材料的

一年内二次(含二次)以上质疑(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通过网络等媒体恶意炒作,发表过激、片面言论,误导社会舆论的

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期间,又转向相关热线、信箱或其他相关部门(不含监察机关)、单位投诉的

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转向相关热线、信箱或其他部门(不含监察机关)、单位投诉的

不履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拒绝及招标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项目管理班子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岗的

每缺岗一人记3分

项目经理不到岗的(超过当月应到岗天数三分之一以上)

每缺岗一月记5分

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后监管中认定并通报的不良行为

不配合约谈

无正当理由未安排指定人员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约谈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的

不接受监管

不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材料或阻挠、拒绝接受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不按规定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

每次记3分

不按规定执行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

其他

承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依据行业规定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视情节记1-10分

实施主体(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等项目发起人)

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按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

招标方式不符合规定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串通

及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评委产生不符合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不签订合同

无正当理由不及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签订合同不符合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排斥潜在投标人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配合

拒不配合市招管办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泄密

泄露应当保密的及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评标专家

评标环节

不规范行为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参加评标迟到的

在电子评标过程中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而影响正常评标的

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完整,未及时修改完善或者补充的

未携带有效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的

评审时不能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文件的

在评审过程中做及评审无关事情的

评审过程中催促其他评委评审的

一年内累计2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及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

一年内累计12次拒绝参加评标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

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请假或者未在评标开始时间半小时前请假的

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

将有关评标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

未认真填写或者未完整提交评审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对按照规定发放的评审费不满,且有过激言行的

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或者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导致两次及以上评标复议的

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

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中介机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

中介机构不规范行为

及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代理人员未在开标前15分钟进入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的

记0.5分

代理项目组组长没有到场组织开标的

记1分

对投标人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争议或投诉的

记2分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条款相互矛盾,有歧义,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条款的

对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的固定条款修改在备案时不事先作出说明的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的或投诉的,或未协助招标人及时、认真处理异议的;

或未协助招投标监管机构及时、认真处理投诉的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及时,或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未在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或者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未按规定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担任其代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存在重大误差的

由于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原因,影响开评标活动的

未按规定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真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行为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及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代理比选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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