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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物流相关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

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

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船东提单MASTER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已装船提单SHIPPEDORBOARD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PING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直达提单DIRECT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7.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8.多式联运提单MT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9.班轮提单LINER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

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0.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PARTY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1.记名提单STRAIGHT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2.指示提单ORDER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OFSHIPPER或ORDEROFCONSIGNEE**COMPANY;

ORDEROF**BANK)。

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3.不记名提单BLANKB/L或OPEN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4.1清洁提单CLEAN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15.不清洁提单FOUL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6.包裹提单PARCELRECEIPT或NON-NEGOTIABLE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17.最低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MINIMUM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18.并提单OMNIBUSB/L或COMBINEDB/L

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19.分提单SEPARATEB/L

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单。

20.过期提单STALEB/L

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21.交换提单SWITCHB/L

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22.倒签提单ANTI-DATED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23.预借提单ADVANCED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24.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ONDECK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所有有关UCP500条款的争议中,针对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规定的争议占10.5%。

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

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及应用第23条的规定,一直是摆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如何对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

ISBP的第73至99段针对海运提单的部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规范。

一、UCP第23条的适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

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使用了海运一种运输方式,没有转运),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认为仍应适用第23条。

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通知人及背书

(一)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toBank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ofBank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toorder”或“toorderof”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

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凭指示提单,如“toorder”或“toorder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二)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

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信用证未规定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不过,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

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若信用证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收货地的提单。

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范围,且信用证允许转运,根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明了不同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则必须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名称及日期;

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港口为装运港及相应船名,装船批注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货地和装运港相同,则不需批注港口、船名,条件是“前程运输”栏为空白;

若“前程运输”栏包含一些信息,则必须批注起运港及相应船名。

(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标明。

如果很清楚货物将由船只运送至该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表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同上,若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目的地的提单。

(三)如果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CY)或集装箱货运站(CFS),且与规定的装运港相同,例如,收货地为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运港为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同一地点,因此,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运港和船名。

(四)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标明实际的装运港和/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四、转运和分批装运

(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至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

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二)虽然信用证可能禁止转运,但UCP500第23条d款仍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转运。

但是,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且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则表面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

第23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注明将发生转运的提单仍予以接受,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因此,如欲完全禁止转运,信用证还须注明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

(三)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

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有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

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是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五、装船批注

(一)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shippedonboard”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的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上述规定明确了何为提单日期(B/Ldate),以及装运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单出具日期。

根据第R284号意见,对于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不需另加“已装船”批注;

对于收妥待运提单,必须加具含有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该日期可以早于、迟于或等于签发日期。

(二)“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Ladenonboard”、“cleanon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board”之类用语的措词与“Shippedonboard”具有同样效力。

六、清洁提单

(一)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

未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

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二)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显示“清洁”字样。

(三)如果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七、提单的签署

(一)正本提单必须以UCP500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1.如果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身份,同时表明其所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表面的其它地方已经标明了承运人。

2.如果由船长签署提单,则其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

在此情况下,不必标明船长姓名。

3.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须表明其代理身份且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姓名。

(二)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运输行提单(freightforwarder’sB/L)”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

提单也不必显示承运人的名称。

但是,上述运输行提单仍应满足除第23条a款i项以外的第23条的其它规定的要求。

八、更正及证实

(一)对提单的更正必须加以证实。

证实从表面看来必须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提单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均可对提单的更正予以确认。

根据第R344号意见,对提单更正的确认可以由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作出,不管该签署人是否签发了该提单和/或证实过提单的任何其他更正。

装船批注并非对提单的更正,无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单独的签名或小签,即,无需证实。

(二)不可转让的副本提单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九、全套正本

适用UCP第23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

标明“FirstOriginal”、“Second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

提单并非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接受为正本。

参见国际商会的《关于UCP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的确定》。

交货方式术语

一、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本术语以EXW(namedplace)表示

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

包括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

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二、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本术语以FAS(namedportofshipment)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装船,出口结关的手续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三、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本术语以DAF(......namedplace)表示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陆路运输交易。

但术语本身对运输方式来加限制。

四、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以DES(…namedportof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DES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

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

DES是实际交货。

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

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

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而DES以在目的港实际交货后为责任转移的界限。

保险性质不同。

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一种义务,应按台同或惯例规定履行;

而DES卖方是为自己买保险,不构成一种义务。

CIF合同为装运台同,只规定装运时间;

DES合同为交货合同。

必须规定到货时间。

五、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以DEQ(......namedportof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卖方还应负责取得进口结关的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然后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通常情况下,DEQ后面应加注“DutyPaid”,即由卖方支付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卖方不负担增值税(VAT),则应加注“VATUnpaid”。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加注“DutyUnPaid”。

六、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以DDU(......namedplaceof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交由买方处置,卖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七、备完税后交货(......指定自的地):

本术语以DDP(•namedPlaceof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

卖方还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把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以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

与EXW相反,DDP是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最多的贸易术承术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国际贸易术语:

13种贸易术语

一、工厂交货(EXW)

本术语英文为“EXW(...named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Carrier(...named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C&

F)

本术语英文为“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shipmen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七、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ExQuay(DutyPaid)(...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

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办理航空快件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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